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6年第628号联合公告
2006年3月12日,喀麦隆畜牧、渔业和动物产业部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2月21日,喀麦隆境内三家饲养鸭的商业性养殖场发生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2006年3月12日,缅甸畜牧和渔业部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3月9日,缅甸境内一家商业性养禽场发生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3月17日,以色列农业和乡村发展部向OIE紧急通报,3月16日以色列境内四家火鸡养殖场发生H5N1高致病性禽流感。3月20日,阿富汗农业、畜牧和食品部向OIE紧急通报,3月2日以来阿富汗境内发生13起H5N1高致病性禽流感。为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喀麦隆、缅甸、以色列、阿富汗输入禽类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喀麦隆、缅甸、以色列、阿富汗进口禽类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经签发的从喀麦隆、缅甸、以色列、阿富汗进口禽类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2006年2月21日(含2月21日)后启运的来自喀麦隆的禽类及其产品,2006年3月9日(含3月9日)后启运的来自缅甸的禽类及其产品,2006年3月16日(含3月16日)后启运的来自以色列的禽类及其产品,2006年3月2日(含3月2日)后启运的来自阿富汗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2006年2月21日前启运的来自喀麦隆的禽类及其产品,2006年3月9日前启运的来自缅甸的禽类及其产品,2006年3月16日前启运的来自以色列的禽类及其产品,2006年3月2日前启运的来自阿富汗的禽类及其产品,经禽流感检测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喀麦隆、缅甸、以色列、阿富汗的禽类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在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喀麦隆、缅甸、以色列、阿富汗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禽类,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喀麦隆、缅甸、以色列、阿富汗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2006年3月12日,喀麦隆畜牧、渔业和动物产业部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2月21日,喀麦隆境内三家饲养鸭的商业性养殖场发生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2006年3月12日,缅甸畜牧和渔业部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3月9日,缅甸境内一家商业性养禽场发生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3月17日,以色列农业和乡村发展部向OIE紧急通报,3月16日以色列境内四家火鸡养殖场发生H5N1高致病性禽流感。3月20日,阿富汗农业、畜牧和食品部向OIE紧急通报,3月2日以来阿富汗境内发生13起H5N1高致病性禽流感。为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喀麦隆、缅甸、以色列、阿富汗输入禽类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喀麦隆、缅甸、以色列、阿富汗进口禽类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经签发的从喀麦隆、缅甸、以色列、阿富汗进口禽类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2006年2月21日(含2月21日)后启运的来自喀麦隆的禽类及其产品,2006年3月9日(含3月9日)后启运的来自缅甸的禽类及其产品,2006年3月16日(含3月16日)后启运的来自以色列的禽类及其产品,2006年3月2日(含3月2日)后启运的来自阿富汗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2006年2月21日前启运的来自喀麦隆的禽类及其产品,2006年3月9日前启运的来自缅甸的禽类及其产品,2006年3月16日前启运的来自以色列的禽类及其产品,2006年3月2日前启运的来自阿富汗的禽类及其产品,经禽流感检测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喀麦隆、缅甸、以色列、阿富汗的禽类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在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喀麦隆、缅甸、以色列、阿富汗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禽类,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喀麦隆、缅甸、以色列、阿富汗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15年第37号联合公告(2016-01-06)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2014年第…(2015-01-12)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第18号联合公告(2014-09-12)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农业部2014年第68号联合公告(2014-07-04)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农业部2014年第67号联合公告(2014-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