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7年第934号联合公告
2007年11月5日,塞浦路斯农业部向世界卫生组织(OIE)紧急报告,10月22日,塞浦路斯拉纳卡区发生O型口蹄疫。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塞浦路斯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塞浦路斯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消已经签发的从塞浦路斯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2007年10月22日后(含10月22日)启运的来自塞浦路斯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2007年10月22日前启运的来自塞浦路斯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口蹄疫病毒O型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塞浦路斯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如发现有来自塞浦路斯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塞浦路斯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2007年11月5日,塞浦路斯农业部向世界卫生组织(OIE)紧急报告,10月22日,塞浦路斯拉纳卡区发生O型口蹄疫。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塞浦路斯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塞浦路斯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消已经签发的从塞浦路斯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2007年10月22日后(含10月22日)启运的来自塞浦路斯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2007年10月22日前启运的来自塞浦路斯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口蹄疫病毒O型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塞浦路斯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如发现有来自塞浦路斯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塞浦路斯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15年第37号联合公告(2016-01-06)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2014年第…(2015-01-12)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第18号联合公告(2014-09-12)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农业部2014年第68号联合公告(2014-07-04)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农业部2014年第67号联合公告(2014-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