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7年第823号联合公告
科威特农渔部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报告,2007年2月13日起发生的鸡只死亡疫情已确诊为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科威特输入禽类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科威特进口禽类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签发的从科威特进口禽类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对2007年1月23日及以后启运的来自科威特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对1月23日前启运的来自科威特的禽类及其产品经禽流感检测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科威特的禽类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如发现有来自科威特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禽类,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科威特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七年三月六日
科威特农渔部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报告,2007年2月13日起发生的鸡只死亡疫情已确诊为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科威特输入禽类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科威特进口禽类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签发的从科威特进口禽类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对2007年1月23日及以后启运的来自科威特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对1月23日前启运的来自科威特的禽类及其产品经禽流感检测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科威特的禽类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如发现有来自科威特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禽类,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科威特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七年三月六日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15年第37号联合公告(2016-01-06)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2014年第…(2015-01-12)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第18号联合公告(2014-09-12)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农业部2014年第68号联合公告(2014-07-04)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农业部2014年第67号联合公告(2014-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