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农业部2009年第6号联合公告
关于防止菲律宾雷斯顿埃博拉病毒传入我国的公告
2008年11底,菲律宾政府向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世界动物卫生组织正式通报,从菲律宾吕宋岛4家猪场检出雷斯顿埃博拉病毒,这是首次在家畜中发现埃博拉病毒。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菲律宾输入猪及其产品;已运抵口岸的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二、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菲律宾的猪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如发现有来自菲律宾的猪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菲律宾的猪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来自菲律宾的人员,如发现有发热、肌痛、出血、皮疹等症状的,入境时应主动向检验检疫机构口头申报,入境后出现上述症状的,应当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的旅行史,以便及时得到诊断和治疗。
六、前往菲律宾的人员,应尽量避免食用猪肉及猪产品,避免与病畜及排泄物接触;避免到养猪场、屠宰场等相关场所,旅行中一旦发现有发热、肌痛、出血、皮疹等相关症状的,应尽快就医。
七、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有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八、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有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等相关工作。
九、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
2008年11底,菲律宾政府向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世界动物卫生组织正式通报,从菲律宾吕宋岛4家猪场检出雷斯顿埃博拉病毒,这是首次在家畜中发现埃博拉病毒。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菲律宾输入猪及其产品;已运抵口岸的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二、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菲律宾的猪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如发现有来自菲律宾的猪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菲律宾的猪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来自菲律宾的人员,如发现有发热、肌痛、出血、皮疹等症状的,入境时应主动向检验检疫机构口头申报,入境后出现上述症状的,应当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的旅行史,以便及时得到诊断和治疗。
六、前往菲律宾的人员,应尽量避免食用猪肉及猪产品,避免与病畜及排泄物接触;避免到养猪场、屠宰场等相关场所,旅行中一旦发现有发热、肌痛、出血、皮疹等相关症状的,应尽快就医。
七、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有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八、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有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等相关工作。
九、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15年第37号联合公告(2016-01-06)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2014年第…(2015-01-12)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第18号联合公告(2014-09-12)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农业部2014年第68号联合公告(2014-07-04)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农业部2014年第67号联合公告(2014-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