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2012年第210号联合公告
质检总局 农业部关于
防止巴西疯牛病传入我国的公告
2012年12月7日,巴西农业部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紧急通报,一头13岁的母牛被确诊为巴西首个疯牛病病例。为防止巴西疯牛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生产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巴西输入牛及其相关产品,暂停签发从巴西进口牛相关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对2012年12月7日至本公告公布之日期间已进口的巴西牛肉及其产品,依照我国有关规定,由进口商实施召回。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巴西的牛及其产品,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在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巴西的牛的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有关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巴西的牛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质检总局 农业部
2012年12月19日
质检总局 农业部关于
防止巴西疯牛病传入我国的公告
2012年12月7日,巴西农业部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紧急通报,一头13岁的母牛被确诊为巴西首个疯牛病病例。为防止巴西疯牛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生产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巴西输入牛及其相关产品,暂停签发从巴西进口牛相关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对2012年12月7日至本公告公布之日期间已进口的巴西牛肉及其产品,依照我国有关规定,由进口商实施召回。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巴西的牛及其产品,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在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巴西的牛的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有关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巴西的牛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质检总局 农业部
2012年12月19日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15年第37号联合公告(2016-01-06)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2014年第…(2015-01-12)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第18号联合公告(2014-09-12)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农业部2014年第68号联合公告(2014-07-04)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农业部2014年第67号联合公告(2014-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