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2012年第66号联合公告
关于防止荷兰低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12年3月19日,荷兰农业、自然与食品质量部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报告,3月17日, 荷兰林堡省(Limburg)的1家农场发生H5N2亚型低致病性禽流感(Low pathogenic avian influenza,LPAI)。涉及的易感动物有44500只肉用火鸡,已全部销毁,其中200只发病。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荷兰林堡省输入禽类及其相关产品,停止签发从荷兰林堡省进口禽类及其相关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来自荷兰林堡省的禽类及其相关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荷兰的禽类及其产品,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在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荷兰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禽类,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荷兰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关于防止荷兰低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12年3月19日,荷兰农业、自然与食品质量部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报告,3月17日, 荷兰林堡省(Limburg)的1家农场发生H5N2亚型低致病性禽流感(Low pathogenic avian influenza,LPAI)。涉及的易感动物有44500只肉用火鸡,已全部销毁,其中200只发病。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荷兰林堡省输入禽类及其相关产品,停止签发从荷兰林堡省进口禽类及其相关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来自荷兰林堡省的禽类及其相关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荷兰的禽类及其产品,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在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荷兰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禽类,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荷兰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15年第37号联合公告(2016-01-06)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2014年第…(2015-01-12)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第18号联合公告(2014-09-12)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农业部2014年第68号联合公告(2014-07-04)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农业部2014年第67号联合公告(2014-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