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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海关总署2013年第185号联合公告

2013年12月30日 16:02 信息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与HS编码联动调整的公告

根据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贸易管制目录调整情况,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经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作了相关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将苯乙烯等13个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产品新增检验检疫监管要求,实施进/出境商品检验监管;将血型试剂等4个涉及医学诊断、检测的特殊物品新增检验检疫监管要求,实施进出境卫生检疫;取消心电图记录仪等3个产品的海关监管条件“A”,不再实施进境检验检疫监管(见附件)。

二、结合2014年海关HS编码调整情况,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编码进行了对应调整。

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进出境商品,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管,进出口商品收/发货人或代理人须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本公告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014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调整表

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

2013年12月30日

附件

2014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

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调整表

序号 HS编码 HS名称 原监管条件 调整后监管条件
1 2902500000 苯乙烯 A/B
2 2903991000 对氯甲苯 A/B
3 2905121000 正丙醇 A/B
4 2905122000 异丙醇 A/B
5 2915330000 乙酸正丁酯 A/B
6 3903110000 初级形状的可发性聚苯乙烯 A/B
7 3909400000 初级形状的酚醛树脂 A/B
8 7603100090 其他非片状铝粉 A/B
9 7106101900 平均粒径≥3微米的非片状银粉 A/
10 7106101100 平均粒径<3微米非片状银粉 A/
11 8108202910 颗粒<500μm的钛及其合金(含量≥97%,不论球形,椭球体, 雾化,片状,研碎金属燃料) A/
12 8109200010 颗粒<500μm的锆及其合金(含量≥97%,不论球形,椭球体, 雾化,片状,研碎金属燃料) A/
13 7903900090 其他锌粉及片状粉末 A A/B
14 3006200000 血型试剂 A/B
15 3006300000 X光检查照影剂、诊断试剂 A/B
16 3822001000 附于衬背上的诊断或实验用试剂(包括不论是否附于衬背上的诊断或实验用配制试剂 ) A/B
17 3822009000 其他诊断或实验用配制试剂 A/B
18 8535301000 72.5千伏≤电压≤220千伏的隔离开关及断续开关 A
19 8535302000 220千伏<电压≤750千伏隔离开关及断续开关 A
20 9018110000 心电图记录仪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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