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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探讨】连环官司引起的卫生除害处理机构资质不明案

2012年07月05日 15:25    信息来源:http://fgs.aqsiq.gov.cn/llyj/201207/t20120705_224748.htm

案情介绍:本案例中有两起官司,一起民事官司,另一起行政官司,都指向了同一个社会服务机构,A服务有限公司。

B石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是一家专门做出口石材生意的大型贸易公司。2008年6月向加拿大出口了600万美元的石材,由于集装箱装运时加固使用了木质包装,因此B公司委托较有技术实力的A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进行熏蒸消毒。2008年8月,因木质包装发现活虫导致退运。石材生意利润微薄,B公司一纸诉状将A公司告到了海事法院。

诉状称,是基于信任,才将熏蒸消毒业务委托给A公司,没成想,熏蒸未将活虫消灭,致使货物被退运,原因是A公司的药量以及熏蒸时间不达标,要求给与赔偿。A公司辩称其是当地N检验检疫局许可从事出入境货物卫生除害处理的专业机构,并出具了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证书,其有操作规程和标准,完全按照规程和标准来操作,如果有活虫,熏蒸消毒公司不承担责任。

B公司有点不服理,为了彻底搞清楚A公司的情况,于是查询A公司的资质。B公司在互联网长时间查询,找不到关于A公司的从业信息,于是到N检验检疫局申请调取有关情况。N局提供了许可证书材料,但是无法提供A公司获得许可后的日常监管资料。B公司咨询律师后,把N局告上了法庭。理由是行政许可法规定,应当公开被许可人的有关情况,而且监管资料可供查询。

法律分析:经查证,A公司于2006年5月份取得的熏蒸消毒资质,有效期为2年,即2008年5月份后,A公司的资质失效,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如继续从业,需要办理续延手续。恰在此时,B公司委托A公司进行了熏蒸消毒。从法律性质上,A公司属于未取得行政许可擅自从业,行为归于无效,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经调解,A公司与B公司友好协商解决问题,B公司在开庭审理前撤回了诉讼请求。

案例启示:诉讼问题解决了,但是仍然有两个重大问题需要注意,N局在这方面还需要完善改进:

一是行政许可的信息公开。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许可人应当将许可情况予以公开,其对被许可人的监管记录也可以供查询。在本案中,应当公开A公司的资质情况,其在有效期届满前未提出续延申请,则A公司的注销信息也应当一并公开。

二是许可监管档案的齐备。按照许可法的规定,许可人对被许可人还负有后续监管职责,而且应当将监管档案整理被查,社会公众都可以申请查阅被许可人的监管记录。

(文中观点供理论探讨,不代表官方意见,不代替现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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