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探讨】检验证书不合理归档案
案情介绍:2007年3月16日,M检验检疫局受理M海关缉私局的协助调查函,调查单位请求调取一批进口原棉的重量检验单。
经查,该批棉花于2005年5月26日A公司委托B公司申报进口,发票重量为1518117磅。经检验于8月19日出具证书,证书重量为1487987磅,短重30130磅。核查档案时发现了一份《重量检验证书》(货主联),这份证书本该是送达收货人的,为什么归档在原始业务档案中了呢?施检部门认为,证书出具后,收货人或者代理人没有索要,也没有送达。
法律分析:经了解,由于收发货人一般不会主动索要检验检疫证书,长期以来形成了一种习惯做法:货物检验不合格的,出证书,合格的,不出证书;收发货人主动索要的,出证书,不要的,不出证书。可能从事检务工作的执法人员见怪不怪,那么到底该怎样理解呢?
检验检疫证单是承载检验检疫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法律文书,其法律地位和行政处罚文书一样,出具后必须办理送达手续。
在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总局文件中,没有关于证书送达的内容,总局检务工作手册中对送达内容稍有涉及,“发单证时要核对领证人的报检员证,由领证人在申请单中领证人栏处签字并填写领证日期后将证单交给领证人。不得将档案交给报检人”。
我国刑法中对延误出证、不出证也有相关规定,《刑法》第四百一十二条、第四百一十三条,《最高检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规定》中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应予以刑事立案。
基于不出证、不送达具有高风险,出证和送达证书的手续是必须的。一个正常的业务档案中是不应该留有货主联的证单,除非是废证或收回的证单。严格来说,检务人员在归档时没有尽到合理审查的义务,如果审核严谨,本案中的这份证单是不能归档的。
如果收发货人不主动索要、领取证书,检验检疫机构可以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甚至公告送达,方法是多样的,目的是可以实现的。
案例启示:既然工作必须要做,较为易行的一种办法,是证书要出,如果当事人不要,则可以要求其出具“放弃索要证书”的声明,或者在应当送达的证书上签字具明。这种情形下应当送达的证书必须归档。
(文中观点供理论探讨,不代表官方意见,不代替现行管理制度。)
案情介绍:2007年3月16日,M检验检疫局受理M海关缉私局的协助调查函,调查单位请求调取一批进口原棉的重量检验单。
经查,该批棉花于2005年5月26日A公司委托B公司申报进口,发票重量为1518117磅。经检验于8月19日出具证书,证书重量为1487987磅,短重30130磅。核查档案时发现了一份《重量检验证书》(货主联),这份证书本该是送达收货人的,为什么归档在原始业务档案中了呢?施检部门认为,证书出具后,收货人或者代理人没有索要,也没有送达。
法律分析:经了解,由于收发货人一般不会主动索要检验检疫证书,长期以来形成了一种习惯做法:货物检验不合格的,出证书,合格的,不出证书;收发货人主动索要的,出证书,不要的,不出证书。可能从事检务工作的执法人员见怪不怪,那么到底该怎样理解呢?
检验检疫证单是承载检验检疫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法律文书,其法律地位和行政处罚文书一样,出具后必须办理送达手续。
在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总局文件中,没有关于证书送达的内容,总局检务工作手册中对送达内容稍有涉及,“发单证时要核对领证人的报检员证,由领证人在申请单中领证人栏处签字并填写领证日期后将证单交给领证人。不得将档案交给报检人”。
我国刑法中对延误出证、不出证也有相关规定,《刑法》第四百一十二条、第四百一十三条,《最高检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规定》中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应予以刑事立案。
基于不出证、不送达具有高风险,出证和送达证书的手续是必须的。一个正常的业务档案中是不应该留有货主联的证单,除非是废证或收回的证单。严格来说,检务人员在归档时没有尽到合理审查的义务,如果审核严谨,本案中的这份证单是不能归档的。
如果收发货人不主动索要、领取证书,检验检疫机构可以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甚至公告送达,方法是多样的,目的是可以实现的。
案例启示:既然工作必须要做,较为易行的一种办法,是证书要出,如果当事人不要,则可以要求其出具“放弃索要证书”的声明,或者在应当送达的证书上签字具明。这种情形下应当送达的证书必须归档。
(文中观点供理论探讨,不代表官方意见,不代替现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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