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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探讨】进境植物产品逃避检疫案

2012年07月05日 15:47    信息来源:http://fgs.aqsiq.gov.cn/llyj/201207/t20120705_224773.htm

案情介绍:2010年10月,某市D公司委托开发区某报检公司进口一批货物,品名为木质多层复合地板,依据有关规定,复合地板属于植物产品,货物在海关放行后应当联系落实检疫工作。某市D公司在海关手续办结后,委托了一家运输车队到堆场将装运货物的集装箱拖走,某市D公司本意是委托车队人员落实检疫,但由于与运输车队之间没有沟通协调好,运输车队认为D公司没有明确的委托其代为落实检疫的意思表示,认为已经进行了检疫,于是复合地板没有运至集中查验场进行查验,而是直接运递至目的地,进口货物脱离了监管范围,无法落实检疫,放大、扩散了植物疫病疫情扩散的风险。某市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对其做出了罚款行政处罚。

案件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应当在进境口岸实施检疫。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同意,不得卸离运输工具”。复合地板属于植物产品,按照法律法规应当实施检疫,如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也设定了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被处罚企业会提出“进口的动植物产品货值非常少,罚款比货值还多”的质疑,对这个问题需要明确的是,进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不同于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法规,罚款数额与进出境货物的货值没有关系,其目的是为了防止疫病疫情扩散,防止违法行为再次发生,而疫病疫情的扩散与货值多少没有必然联系,甚至跟货物数量没有必然联系,价值不高的植物产品可能携带松材线虫。所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某市局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对该起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予以罚款行政处罚,罚款3万元人民币。

案例警示:本案主要涉及两方法律关系:D公司与某市开发区某报检公司的代理报检委托关系;D公司与车队的委托关系。此类案件中,责任人通常不会故意不落实植物产品检疫,未落实检疫的原因多数是在交接环节出现差错,或者跟委托人没有交代清楚,本案是该类违法行为的典型代表,D公司是落实检疫工作的义务人,D公司没有与委托的运输车队协调好工作导致漏检。本案提示外贸企业,尤其是从事外贸物流行业的企业,加强流程化操作很关键,与上下游合作伙伴建立清晰的协作内容,必要时业务往来要做到有据可查,邮件或者传真文件在关键时刻能厘清责任。另外,植物产品的检疫不同于卫生除害处理,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情形有很多,例如来自疫区的集装箱一律实施卫生除害处理,这个操作绝对不是植物产品的检疫,不能误认为检疫完成。

(文中观点供理论探讨,不代表官方意见,不代替现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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