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探讨】A公司使用破坏准确度的电子计价秤案
一、案情介绍
2008年3月25日,甲区局根据群众举报,对A餐饮管理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当场查获该公司用于称重海鲜的ACS-30型电子计价秤在“累计”键上安装有作弊开关,涉嫌存在故意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经上海市计量器具强制检定中心检定,该台作弊电子计价秤铅印已启封,称重短缺量为10%,为作弊电子计价秤。在案件调查过程中,A公司对使用作弊电子计价秤的行为均供认不讳。但对违法时间段的认定、具体违法所得计算则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后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A公司在2007年10月18日至2007年12月25日和2008年2月23日至2008年3月25日期间,先后分别使用该台作弊电子计价秤用于海鲜称重。经计算,实际销售金额共计552000元,违法所得共计:47787.43元。
甲区局认为:A公司使用破坏准确度的电子计价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电子计价秤一台;2、处罚款2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47787.43元。罚没款共计49787.43元。
二、案件分析
本案亮点有三:
1、参照当事人自认规则、优势证据规则,准确认定违法行为时间段
本案调查过程中,A公司称,使用该台作弊电子计价秤是有间隔时间的,其从2007年10月18日开始使用该台作弊电子计价秤,在2007年12月25日重新购置一台电子秤,后因送修,于2008年2月23日再次启用作弊电子计价秤。
本案中违法时间段认定的难处有二:一是使用作弊电子计价秤的行为难以留下痕迹,不像寻常的生产销售行为有生产记录、入库单或销售发票有据可查,二是难以与在该期间消费的消费者取得联系,无法进一步获得相关证据材料,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获得的证据只有言词证据。这就带来一个问题:在只有言词证据的情况下,能否认定违法事实。经过讨论,甲区局认为,在当事人自认的情况下,可以凭言词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理由一,调查笔录属于当事人自认的一种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肯定了当事人自认的效力。理由二,为了充分巩固认定该违法行为时间段,执法人员在不同的时间先后制作了多份调查笔录,对A公司自认的事实予以确认,同时让当事人自己提供相关情况说明材料,另外还找了公司员工等证人制作了笔录,参照优势证据规则,这种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所认定的事实是可以作为案件事实的。
2、第一时间现场取证,为查清货值金额打好基础
A公司是大型餐饮企业,菜品种类繁多,何种海鲜需要称重计量是计算本案货值金额的关键。执法人员在第一时间对现场所有需要称重计量的菜品予以拍照取证(案卷中计价称量的菜品照片就有96张),并交当事人签字盖章,在现场较好地掌握了第一手证据。同时,执法人员对不同海鲜的计价情况作了区分,去除了鲍鱼、鱼翅等按“例”和“只”不经称重计价的海鲜产品,并与该公司提供的海鲜销售原始单据、电脑记录及销售帐目等凭证进行核对,尽管工作量非常大,但执法人员还是认真细致地将销售情况一笔一笔予以确认。
3、以实际销售量为基础,科学计算违法所得
甲市计量器具强制检定中心检定,该作弊电子计价秤称重短缺量为10%,但A公司提出,其在具体海鲜的实际称重时会与上述数据有一定的误差。执法人员决定,以实际销售额为基础,计算短缺量比例。根据A公司提供的海鲜销售原始单据、电脑记录及销售帐目等凭证,在计算违法所得时,以其实际销售量为基础,计算出电子计价秤称重作弊的实际短缺量比例,具体方法是:以电子计价秤作弊状态下称重物的示值为基数,确定实际的短缺量,计算公式为:(示值-实际值)÷示值×100%,即假如实际进货10000公斤,销售量为11000公斤,那么短缺比例为:(11000-10000)÷11000×100%,本案经测算,实际短缺比例为9.09%,再扣除5%税率后进而计算出违法所得为47787.43元。
三、案件办理启示
1、以个案为突破口,追根溯源,彻底斩断制假来源
在办理该起案件过程中,甲区局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不放过任何一个环节,在经过询问了解到作弊电子秤是通过辖区内一家计量器具销售企业改装的,执法人员立即联合工商分局赶赴现场,将一家改装电子秤作弊开关的计量器具销售企业予以查处和取缔。
2、以点带面,促进餐饮企业诚信经营
甲区局对餐饮企业现状进行了解,餐饮企业使用作弊电子计价秤称重海鲜的行为比较隐蔽,且计量器具的作弊手法不断翻新、手段也很隐蔽,消费者要想识别往往比较困难。本案查处后,甲区局进一步在辖区内展开餐饮、农贸市场计量器具专项检查,严厉查处利用计量器具进行作弊的违法案件,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和维护公平的竞争环境和市场秩序,促进甲区民生计量的诚信、和谐和安全,充分体现了质监执法为民的良好形象。
(文中观点供理论探讨,不代表官方意见,不代替现行管理制度。)
一、案情介绍
2008年3月25日,甲区局根据群众举报,对A餐饮管理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当场查获该公司用于称重海鲜的ACS-30型电子计价秤在“累计”键上安装有作弊开关,涉嫌存在故意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经上海市计量器具强制检定中心检定,该台作弊电子计价秤铅印已启封,称重短缺量为10%,为作弊电子计价秤。在案件调查过程中,A公司对使用作弊电子计价秤的行为均供认不讳。但对违法时间段的认定、具体违法所得计算则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后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A公司在2007年10月18日至2007年12月25日和2008年2月23日至2008年3月25日期间,先后分别使用该台作弊电子计价秤用于海鲜称重。经计算,实际销售金额共计552000元,违法所得共计:47787.43元。
甲区局认为:A公司使用破坏准确度的电子计价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电子计价秤一台;2、处罚款2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47787.43元。罚没款共计49787.43元。
二、案件分析
本案亮点有三:
1、参照当事人自认规则、优势证据规则,准确认定违法行为时间段
本案调查过程中,A公司称,使用该台作弊电子计价秤是有间隔时间的,其从2007年10月18日开始使用该台作弊电子计价秤,在2007年12月25日重新购置一台电子秤,后因送修,于2008年2月23日再次启用作弊电子计价秤。
本案中违法时间段认定的难处有二:一是使用作弊电子计价秤的行为难以留下痕迹,不像寻常的生产销售行为有生产记录、入库单或销售发票有据可查,二是难以与在该期间消费的消费者取得联系,无法进一步获得相关证据材料,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获得的证据只有言词证据。这就带来一个问题:在只有言词证据的情况下,能否认定违法事实。经过讨论,甲区局认为,在当事人自认的情况下,可以凭言词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理由一,调查笔录属于当事人自认的一种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肯定了当事人自认的效力。理由二,为了充分巩固认定该违法行为时间段,执法人员在不同的时间先后制作了多份调查笔录,对A公司自认的事实予以确认,同时让当事人自己提供相关情况说明材料,另外还找了公司员工等证人制作了笔录,参照优势证据规则,这种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所认定的事实是可以作为案件事实的。
2、第一时间现场取证,为查清货值金额打好基础
A公司是大型餐饮企业,菜品种类繁多,何种海鲜需要称重计量是计算本案货值金额的关键。执法人员在第一时间对现场所有需要称重计量的菜品予以拍照取证(案卷中计价称量的菜品照片就有96张),并交当事人签字盖章,在现场较好地掌握了第一手证据。同时,执法人员对不同海鲜的计价情况作了区分,去除了鲍鱼、鱼翅等按“例”和“只”不经称重计价的海鲜产品,并与该公司提供的海鲜销售原始单据、电脑记录及销售帐目等凭证进行核对,尽管工作量非常大,但执法人员还是认真细致地将销售情况一笔一笔予以确认。
3、以实际销售量为基础,科学计算违法所得
甲市计量器具强制检定中心检定,该作弊电子计价秤称重短缺量为10%,但A公司提出,其在具体海鲜的实际称重时会与上述数据有一定的误差。执法人员决定,以实际销售额为基础,计算短缺量比例。根据A公司提供的海鲜销售原始单据、电脑记录及销售帐目等凭证,在计算违法所得时,以其实际销售量为基础,计算出电子计价秤称重作弊的实际短缺量比例,具体方法是:以电子计价秤作弊状态下称重物的示值为基数,确定实际的短缺量,计算公式为:(示值-实际值)÷示值×100%,即假如实际进货10000公斤,销售量为11000公斤,那么短缺比例为:(11000-10000)÷11000×100%,本案经测算,实际短缺比例为9.09%,再扣除5%税率后进而计算出违法所得为47787.43元。
三、案件办理启示
1、以个案为突破口,追根溯源,彻底斩断制假来源
在办理该起案件过程中,甲区局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不放过任何一个环节,在经过询问了解到作弊电子秤是通过辖区内一家计量器具销售企业改装的,执法人员立即联合工商分局赶赴现场,将一家改装电子秤作弊开关的计量器具销售企业予以查处和取缔。
2、以点带面,促进餐饮企业诚信经营
甲区局对餐饮企业现状进行了解,餐饮企业使用作弊电子计价秤称重海鲜的行为比较隐蔽,且计量器具的作弊手法不断翻新、手段也很隐蔽,消费者要想识别往往比较困难。本案查处后,甲区局进一步在辖区内展开餐饮、农贸市场计量器具专项检查,严厉查处利用计量器具进行作弊的违法案件,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和维护公平的竞争环境和市场秩序,促进甲区民生计量的诚信、和谐和安全,充分体现了质监执法为民的良好形象。
(文中观点供理论探讨,不代表官方意见,不代替现行管理制度。)
- “赶考”精神对加强新时期党建的作用 (2017-06-29)
- 县级计量技术机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规划建设 (2017-06-29)
- 以“五种情怀”锻造质监队伍(2017-06-29)
- 大力弘扬工匠精神 推进质量品牌升级(2017-06-29)
- 重庆高院近期公布的三起典型政府信息公开纠纷案例(2016-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