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探讨】B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加工、销售棉花质量与标识、质量凭证不符案
一、案情介绍
2010年11月,A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在C货场进行棉花质量监督检查时发现,B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加工的一批棉花共186包,公定重量43.133吨。该棉花包头处标明质量标示:229A,并有B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棉花质量凭证。
A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在C货场检查发现, B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加工的该批棉花涉嫌质量问题,依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棉花 细绒棉》(GB1103-2007)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为:3级85%、4级15%。经调查,该批棉花已销售给D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检验报告、销货发票等。
A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认定:B棉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属加工、销售的棉花质量与标识、质量凭证不相符违法行为,违反了《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予以处罚。
二、分析
本案存在两个争议事实:一个是B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加工、销售的棉花质量与棉花质量凭证、标识是否不相符;一个是B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存在以次充好的违法行为。
加工、销售的棉花质量与棉花质量凭证、标识不相符是指棉花标识中所明示出来的棉花状况与棉花实际质量、数量状况不相吻合。加工造成标识不符,就经营者来说有故意的,也有过失的。这里的过失主要是指检验技术上的对棉花品质指标上的判定不准确,这种不准确所造成的与棉花实际质量状况的差异较小,且应是棉花经营者有充分证据证明这种差异是由其自身的过失造成的。本案中,B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检验人员认为该检验结果是由检验技术上的过失造成的,主要表现为检验目光相对较松。
棉花经营活动中以次充好是指行为人以牟取利润为目的,用低等级棉花冒充高等级棉花或将废旧棉花经处理后冒充新棉花的一种欺骗行为。这种行为目的是为了牟取非法利润,一般为主观故意。
本案中B棉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检验行为经执法人员调查判定是由过失造成的,由于目光、技术的失误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将329棉花定为229棉花的情况。
因此B棉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违法行为应是加工、销售的棉花质量与标识、质量凭证不相符案。
三、启示
本案向我们提供了在日常执法监督检查中如何处理棉花以次充好问题的启示。
棉花质量以次充好的行为是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行为,根据《刑法》140条及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一批棉花质量(正常情况公定重量40吨左右,货值金额都在15万元以上)只要定性为以次充好,不论是否销售均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实际工作中,目前棉花品级仍是通过目光确定棉花等级,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只要标识、质量凭证与棉花质量差异不明显的,且有充分证据证明是棉花经营者过失造成的,对此违法行为不应定性为以次充好严重质量违法行为,否则不符合法律的法治精神及罪刑法定原则。
一、案情介绍
2010年11月,A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在C货场进行棉花质量监督检查时发现,B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加工的一批棉花共186包,公定重量43.133吨。该棉花包头处标明质量标示:229A,并有B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棉花质量凭证。
A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在C货场检查发现, B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加工的该批棉花涉嫌质量问题,依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棉花 细绒棉》(GB1103-2007)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为:3级85%、4级15%。经调查,该批棉花已销售给D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检验报告、销货发票等。
A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认定:B棉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属加工、销售的棉花质量与标识、质量凭证不相符违法行为,违反了《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予以处罚。
二、分析
本案存在两个争议事实:一个是B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加工、销售的棉花质量与棉花质量凭证、标识是否不相符;一个是B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存在以次充好的违法行为。
加工、销售的棉花质量与棉花质量凭证、标识不相符是指棉花标识中所明示出来的棉花状况与棉花实际质量、数量状况不相吻合。加工造成标识不符,就经营者来说有故意的,也有过失的。这里的过失主要是指检验技术上的对棉花品质指标上的判定不准确,这种不准确所造成的与棉花实际质量状况的差异较小,且应是棉花经营者有充分证据证明这种差异是由其自身的过失造成的。本案中,B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检验人员认为该检验结果是由检验技术上的过失造成的,主要表现为检验目光相对较松。
棉花经营活动中以次充好是指行为人以牟取利润为目的,用低等级棉花冒充高等级棉花或将废旧棉花经处理后冒充新棉花的一种欺骗行为。这种行为目的是为了牟取非法利润,一般为主观故意。
本案中B棉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检验行为经执法人员调查判定是由过失造成的,由于目光、技术的失误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将329棉花定为229棉花的情况。
因此B棉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违法行为应是加工、销售的棉花质量与标识、质量凭证不相符案。
三、启示
本案向我们提供了在日常执法监督检查中如何处理棉花以次充好问题的启示。
棉花质量以次充好的行为是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行为,根据《刑法》140条及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一批棉花质量(正常情况公定重量40吨左右,货值金额都在15万元以上)只要定性为以次充好,不论是否销售均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实际工作中,目前棉花品级仍是通过目光确定棉花等级,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只要标识、质量凭证与棉花质量差异不明显的,且有充分证据证明是棉花经营者过失造成的,对此违法行为不应定性为以次充好严重质量违法行为,否则不符合法律的法治精神及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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