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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检验检疫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运行监督管理规定》发布

2015年05月06日 09:10    信息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建立和推行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新形势下规范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行为的一种新实践、新举措,是检验检疫机关内部自我控权的方式和手段,是实现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管理的规则之治的一种自觉选择。通过建立健全行政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实现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自我控制,强化对检验检疫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对深入推进检验检疫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质检,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是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但法律法规授权的宽泛性、条文的不周延性等特性,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往往容易导致出现行政执法尺度的不统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使不明确或者被滥用等问题。为控制检验检疫行政执法权扩张,预防检验检疫行政裁量滥用的危险,广东检验检疫局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其中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便是有益探索之一。近日,该局就如何使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行为既合法又合理,更加符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原则和精神,集中开展了深入的研究和大胆的探索,并出台了《广东检验检疫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运行监督管理规定》。该规定要求疏理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具体条文,对涉及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主体、条件、种类、幅度、方式、程序、时限等要素予以合理的量化、细化和分解,使宽泛的幅度具体化、模糊的规定明确化,同时,采取控制源头、制定标准、发布案例、建立规则、完善程序、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多种方式,对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使实行综合控制。该规定的实施,将有利于实现检验检疫执法尺度的统一、促进基层一线执法人员大胆主动执法,有利于减少行政纠纷与争议,促进社会和谐,树立检验检疫依法行政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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