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主题 — 健康·维权
为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决议,发挥消费者协会的作用,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在广泛征求全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现状,经常务理事会审议,中国消费者协会确定 2005 年年主题为“健康•维权”。
一、“健康•维权”年主题的涵义
“健康”指的是生命健康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生命健康权以人的生命安全为基础,健康是生命安全的更高的层面,生命健康权是人的最基本的权利,也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消费生活中生命健康的程度是体现国民的生活质量的重要指标。我会年主题所指的生命健康权是广义上的,既包括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也包括消费者的心理健康。
“维权”就是要维护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益,维护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既是消费者协会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衡量消费者协会工作的主要标准。 1999 年,我会曾将“安全健康消费”作为年主题,时隔五年重提安全健康的问题,并非是对当年年主题简单的重复。再次锁定消费者生命健康权、是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在新的形势中审视我们的工作,不断开拓消协组织的视野,以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确定“健康•维权”的年主题,目的是在保护消费者生命健康权、培养消费者生命健康消费意识的同时,促使包括消费者在内的社会各界从落实可持续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重视消费者生命健康问题。只有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益得到保障,落实全面、协调、以人为本的可持续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才有可能。
二、“健康•维权”的确定依据
将“健康•维权”作为 2005 年年主题,主要理由如下:
(一)我国当前损害消费者生命健康的问题十分突出,将“健康•维权”确定为年主题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以人为本、进一步提高国民生活质量的需要。
生命健康问题一直关系广大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在与消费者权益有关的案件中,侵害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的现象极为突出,致人伤残,甚至死亡的大案、要案时有发生。这些案件对消费者人身和精神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失,广大消费者对此反映强烈。
随着我国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深入,我国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保护状况有所改善,但是总体形势仍然严竣。以与消费者关系最为密切的食品安全为例,据有关部门测算,我国因食物和水源污染造成的腹泻每年不少于 1.2 亿人次。我国每年食物中毒年报告例数一般在 20-40 万人之间,考虑到漏报情况,估计实际发生数为报告数的十倍达 200-400 万人次。我国因为食品安全不合格,甚至食品中掺杂大量有毒有害物质,损害消费者的重大、恶性案件屡见不鲜,触目惊心,其中阜阳劣质奶粉导致儿童死亡案件更是闻名全国。
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损害还体现在交通、医疗、娱乐、住房等多个方面。目前,随着商品与服务的种类增多,人们认知程度的加深和检测手段的改进,新的损害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的问题不断被发现,诸如室内环境污染、汽车尾气排放、食品中抗生素残留、不法网吧对青少年成长的影响等问题都成为保护消费者生命健康权工作所关注的问题。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要求我们重视解决不断发展变化的生命健康权问题。
(二)将“健康•维权”确定为年主题是落实可持续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协调,以人为本的可持续科学发展观,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可持续科学发展观与和谐社会的构建,人都是其中决定性的因素。从这个意义上说,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的实现不仅仅局限于消费者权益,而是作为生产力三要素之一的人的能力可持续发展的问题。众所周知,由于消费环境不尽人意,消费观念不尽科学,消费者结构不尽合理等原因,我国国民的体质受到了很大的影响。据卫生部 2004 年 12 月 2 日公布的《第三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主要结果》显示,我国医疗服务费用增速超过了人均收入的增长,医药卫生开销已成为家庭食物、教育支出后的第三大消费。我国居民中患病人数不断增加,每年有50.8亿人次患病。其中13%的居民被确诊患有慢性病。据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主任介绍,目前,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已经成为我国城乡居民的主导疾病。专家根据本次调查计算,我国慢性病人数为1.6亿,也就是说每10人中就有1.3人患有医生明确诊断的慢性病。高血压、糖尿病和脑血管病为城市居民的常见病和多发病。年龄每增加10岁,慢性病患病率将增加50%以上。慢性疾病将随着城市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老龄化进程加快进一步上升。
在身体体质下滑的同时,我国国民的心理健康状况也令人担忧,特别是就业压力大人群、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心理健康问题在很大程度中也同消费有着直接的联系,例如,色情、暴力等不健康图书、娱乐节目对未成年人的不良影响极大,甚至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诱因。
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是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这个目标的实现离不开绝大多数身体健康、心智健全的国民的保障。如果国民生命健康缺乏必要的保护,不仅激发社会活力的设想难以实现,甚至会引发一系列新的社会矛盾。我会将“健康•维权”作为年主题,正是出于培养身体健康、心智健全的国民,服务于落实可持续科学发展观及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三)将“健康•维权”作为我会年主题,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消费者生命健康权决定的需要,是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做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具体体现。
党中央和国务院非常重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党的十六大及 2004 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再次强调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意义,表明了我们党和政府建立良好市场经济秩序的坚强决心。毫无疑问,混乱的市场经济秩序会更加恶化消费环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中心内容是直接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广大消费者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突出问题,坚决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服务的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消费者生命健康权,既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主要内容,也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目的之一。
为保护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党中央和国务院多次发布文件、召开会议,要求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商品和服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规范整顿。仅食品安全工作一项,从 2003 年 4 月到 2004 年 9 月温家宝、吴仪等中央领导就多次做出重要指示。 2004 年 9 月,国务院正式下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对加强全国食品安全工作做出了重大决策和部署,把食品安全工作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我会将“健康•维权”作为年主题,可以动员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消费者积极发挥监督作用,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既符合紧紧围绕党中央和国务院中心工作的要求,也是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工作的具体体现。
(四)将“健康•维权”作为年主题,是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的需要,是进一步贯彻落实《消法》的需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作为九项权利之首,作为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消费者协会有职责保护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益。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同志曾两次明确要求消费者协会要发挥作用,要抓教育,抓整个国民素质的提高,抓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的提高,要组织开展讲座和宣传,帮助消费者掌握防欺诈、识别假冒伪劣产品的基本知识,提高全民质量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全国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电视电话会议上,吴仪副总理明确指出:“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是得民心、顺民意的正义之举,不仅需要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做好工作,还需要广泛发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要进一步发挥各级消费者协会和质量监督、食品医药品行业协会的作用。”
确定“健康•维权”的年主题,关注生命健康权与和谐发展的问题,既是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神圣使命,也是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对于消费者协会工作的重要指示。同时,“健康•维权”可以依托全社会的力量,整合消费维权资源,也有利于进一步开创宣传、贯彻落实《消法》的新局面。
三、围绕“健康•维权”年主题,消费者协会将要开展的主要工作
为贯彻落实“健康•维权”年主题,中消协和地方消协组织在深入学习“健康•维权”的涵义和确定依据,认识年主题重要意义的基础上,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要从以下七方面组织开展工作:
(一)积极处理消费者关于生命健康权的投诉,及时化解社会矛盾,重视从个案中发现普遍问题。
对于损害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益的案件,要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报道、向行政部门移送、支持消费者提起诉讼等多种措施解决。涉及生命健康的问题,往往带有普遍性,其危害并不限于投诉的消费者范围,因此,中消协和地方消协组织在处理投诉个案的同时,要注意研究分析处理个案隐含的深层次问题。
对案情严重,可能带有普遍性问题的案件,不能简单的以调解方式结案,要向有关行政部门及时进行反映、查询。《消法》赋予了消费者协会“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于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的职能,消协组织要通过向有关行政机关提供案源等工作,创造参与监督、检查的机会,在开展“健康•维权”年主题的过程中,积极履行参与监督、检查的职能。
(二)组织关于消费者生命安全健康知识及状况的全国性调查。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调查的同时,注意对农村消费者、儿童消费者、老年消费者、民工消费者、学生消费者等特定区域、特定阶层消费者与生命健康有关情况的调查。针对调查中的发现的问题,要组织召开相应的专家论证、研讨会,探寻解决的建议和方案。
(三)加强与生命安全健康权有关的商品和服务的比较试验,配合有关部门改进、完善我国的产品标准和检测手段。
比较试验范围可以是涉及每个消费者的菜篮子、米袋子、油瓶子、调味罐子;可以选择与儿童、老人、病人等特定人群有关的奶粉、饮料、保健品等商品;也可以选择与消费者身心健康有关的服务、游戏软件等精神产品。针对市场新产品和服务频出的情况,比较试验要适当增加这些产品和服务的比重。
目前食品种类繁多,食品生产和加工过程中科技含量增高,很多新的食品并没有明确的标准;同时,有部分食品的原有标准已经不能适应现实的要求。有鉴于此,消费者协会在比较试验中要关注食品标准的制定和修改问题。
(四)对外发布有关生命健康的消费警示、提示,向消费者提供损害生命健康的产品、服务及不法经营者的信息。
对损害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消协组织要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消协组织要建立生命健康方面的信息沟通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整合系统内有关生命健康信息的资源,要加强对公共信息渠道中生命健康信息的收集、汇总及分析,要向社会公布发现的问题。
(五)大力开展“健康•维权”的消费教育。
消费教育是以消费者为主要对象,以向消费者进行正确消费观念教育、权利意识教育、消费科学知识教育和先进消费文化教育为主要内容,以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提升生活消费质量、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为目的的社会教育活动。消费教育形式灵活,各地可以结合实际,举办讲座、培训班、现场会、知识竞赛、张贴标语和招贴画等多种形式。
消费教育将是消费者协会的一项长期工作,围绕“健康•维权”开展的消费教育,要面向广大的消费者、经营者和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消费教育要关注农村居民、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人群。重点是向消费者传授有关生命健康的基本知识、如何避免遭受损害,以及受到损害后的解决办法,从而提高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六)与有关行业协会合作,取得行业的支持,共同保护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
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需要经营者的参与,向行业深入,离不开行业的自律。可以通过与行业协会合作,就一些热点问题举办论坛,找出存在的问题及形成的原因,可以推动行规、行约的修改、完善,使一些行业在维护消费者生命健康权方面率先行动起来,做出表率,带动其他行业提高自律水平。
(七)做好“健康•维权”年主题的宣传
为开展好“健康•维权”年主题,中消协和地方消协组织要加强对年主题的宣传,争取得到社会各界对于年主题的广泛支持。对“健康•维护”的宣传工作要贯穿全年始终,宣传咨询活动要有效联系与生命健康有关的各方力量的参与,以广大消费者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特别是在 2005 年 3 • 15 国际消费者权日宣传咨询服务活动中,要紧密围绕年主题,宣传咨询与消费者生命健康权有关的《消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商品和服务知识等,要深入到学校、街道、社区、农村乡镇进行宣传。
做好“健康•维权”年主题,涉及立法、司法、行政、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和大众传播媒介等多个领域,消费者协会可以开展的工作并不限于以上七个方面。各地在明确工作重点、把握方向的基础上,可以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的组织开展工作。
“健康•维权”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实际的需要,是消费者协会工作的深入。我们相信,中消协和各地消协组织只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会的精神为指针,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贯彻落实可持续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健康•维权”的年主题一定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为提升消费者协会工作水平、开拓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新局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决议,发挥消费者协会的作用,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在广泛征求全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现状,经常务理事会审议,中国消费者协会确定 2005 年年主题为“健康•维权”。
一、“健康•维权”年主题的涵义
“健康”指的是生命健康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生命健康权以人的生命安全为基础,健康是生命安全的更高的层面,生命健康权是人的最基本的权利,也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消费生活中生命健康的程度是体现国民的生活质量的重要指标。我会年主题所指的生命健康权是广义上的,既包括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也包括消费者的心理健康。
“维权”就是要维护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益,维护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既是消费者协会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衡量消费者协会工作的主要标准。 1999 年,我会曾将“安全健康消费”作为年主题,时隔五年重提安全健康的问题,并非是对当年年主题简单的重复。再次锁定消费者生命健康权、是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在新的形势中审视我们的工作,不断开拓消协组织的视野,以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确定“健康•维权”的年主题,目的是在保护消费者生命健康权、培养消费者生命健康消费意识的同时,促使包括消费者在内的社会各界从落实可持续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重视消费者生命健康问题。只有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益得到保障,落实全面、协调、以人为本的可持续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才有可能。
二、“健康•维权”的确定依据
将“健康•维权”作为 2005 年年主题,主要理由如下:
(一)我国当前损害消费者生命健康的问题十分突出,将“健康•维权”确定为年主题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以人为本、进一步提高国民生活质量的需要。
生命健康问题一直关系广大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在与消费者权益有关的案件中,侵害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的现象极为突出,致人伤残,甚至死亡的大案、要案时有发生。这些案件对消费者人身和精神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失,广大消费者对此反映强烈。
随着我国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深入,我国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保护状况有所改善,但是总体形势仍然严竣。以与消费者关系最为密切的食品安全为例,据有关部门测算,我国因食物和水源污染造成的腹泻每年不少于 1.2 亿人次。我国每年食物中毒年报告例数一般在 20-40 万人之间,考虑到漏报情况,估计实际发生数为报告数的十倍达 200-400 万人次。我国因为食品安全不合格,甚至食品中掺杂大量有毒有害物质,损害消费者的重大、恶性案件屡见不鲜,触目惊心,其中阜阳劣质奶粉导致儿童死亡案件更是闻名全国。
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损害还体现在交通、医疗、娱乐、住房等多个方面。目前,随着商品与服务的种类增多,人们认知程度的加深和检测手段的改进,新的损害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的问题不断被发现,诸如室内环境污染、汽车尾气排放、食品中抗生素残留、不法网吧对青少年成长的影响等问题都成为保护消费者生命健康权工作所关注的问题。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要求我们重视解决不断发展变化的生命健康权问题。
(二)将“健康•维权”确定为年主题是落实可持续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协调,以人为本的可持续科学发展观,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可持续科学发展观与和谐社会的构建,人都是其中决定性的因素。从这个意义上说,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的实现不仅仅局限于消费者权益,而是作为生产力三要素之一的人的能力可持续发展的问题。众所周知,由于消费环境不尽人意,消费观念不尽科学,消费者结构不尽合理等原因,我国国民的体质受到了很大的影响。据卫生部 2004 年 12 月 2 日公布的《第三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主要结果》显示,我国医疗服务费用增速超过了人均收入的增长,医药卫生开销已成为家庭食物、教育支出后的第三大消费。我国居民中患病人数不断增加,每年有50.8亿人次患病。其中13%的居民被确诊患有慢性病。据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主任介绍,目前,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已经成为我国城乡居民的主导疾病。专家根据本次调查计算,我国慢性病人数为1.6亿,也就是说每10人中就有1.3人患有医生明确诊断的慢性病。高血压、糖尿病和脑血管病为城市居民的常见病和多发病。年龄每增加10岁,慢性病患病率将增加50%以上。慢性疾病将随着城市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老龄化进程加快进一步上升。
在身体体质下滑的同时,我国国民的心理健康状况也令人担忧,特别是就业压力大人群、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心理健康问题在很大程度中也同消费有着直接的联系,例如,色情、暴力等不健康图书、娱乐节目对未成年人的不良影响极大,甚至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诱因。
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是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这个目标的实现离不开绝大多数身体健康、心智健全的国民的保障。如果国民生命健康缺乏必要的保护,不仅激发社会活力的设想难以实现,甚至会引发一系列新的社会矛盾。我会将“健康•维权”作为年主题,正是出于培养身体健康、心智健全的国民,服务于落实可持续科学发展观及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三)将“健康•维权”作为我会年主题,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消费者生命健康权决定的需要,是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做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具体体现。
党中央和国务院非常重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党的十六大及 2004 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再次强调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意义,表明了我们党和政府建立良好市场经济秩序的坚强决心。毫无疑问,混乱的市场经济秩序会更加恶化消费环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中心内容是直接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广大消费者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突出问题,坚决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服务的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消费者生命健康权,既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主要内容,也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目的之一。
为保护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党中央和国务院多次发布文件、召开会议,要求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商品和服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规范整顿。仅食品安全工作一项,从 2003 年 4 月到 2004 年 9 月温家宝、吴仪等中央领导就多次做出重要指示。 2004 年 9 月,国务院正式下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对加强全国食品安全工作做出了重大决策和部署,把食品安全工作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我会将“健康•维权”作为年主题,可以动员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消费者积极发挥监督作用,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既符合紧紧围绕党中央和国务院中心工作的要求,也是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工作的具体体现。
(四)将“健康•维权”作为年主题,是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的需要,是进一步贯彻落实《消法》的需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作为九项权利之首,作为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消费者协会有职责保护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益。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同志曾两次明确要求消费者协会要发挥作用,要抓教育,抓整个国民素质的提高,抓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的提高,要组织开展讲座和宣传,帮助消费者掌握防欺诈、识别假冒伪劣产品的基本知识,提高全民质量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全国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电视电话会议上,吴仪副总理明确指出:“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是得民心、顺民意的正义之举,不仅需要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做好工作,还需要广泛发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要进一步发挥各级消费者协会和质量监督、食品医药品行业协会的作用。”
确定“健康•维权”的年主题,关注生命健康权与和谐发展的问题,既是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神圣使命,也是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对于消费者协会工作的重要指示。同时,“健康•维权”可以依托全社会的力量,整合消费维权资源,也有利于进一步开创宣传、贯彻落实《消法》的新局面。
三、围绕“健康•维权”年主题,消费者协会将要开展的主要工作
为贯彻落实“健康•维权”年主题,中消协和地方消协组织在深入学习“健康•维权”的涵义和确定依据,认识年主题重要意义的基础上,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要从以下七方面组织开展工作:
(一)积极处理消费者关于生命健康权的投诉,及时化解社会矛盾,重视从个案中发现普遍问题。
对于损害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益的案件,要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报道、向行政部门移送、支持消费者提起诉讼等多种措施解决。涉及生命健康的问题,往往带有普遍性,其危害并不限于投诉的消费者范围,因此,中消协和地方消协组织在处理投诉个案的同时,要注意研究分析处理个案隐含的深层次问题。
对案情严重,可能带有普遍性问题的案件,不能简单的以调解方式结案,要向有关行政部门及时进行反映、查询。《消法》赋予了消费者协会“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于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的职能,消协组织要通过向有关行政机关提供案源等工作,创造参与监督、检查的机会,在开展“健康•维权”年主题的过程中,积极履行参与监督、检查的职能。
(二)组织关于消费者生命安全健康知识及状况的全国性调查。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调查的同时,注意对农村消费者、儿童消费者、老年消费者、民工消费者、学生消费者等特定区域、特定阶层消费者与生命健康有关情况的调查。针对调查中的发现的问题,要组织召开相应的专家论证、研讨会,探寻解决的建议和方案。
(三)加强与生命安全健康权有关的商品和服务的比较试验,配合有关部门改进、完善我国的产品标准和检测手段。
比较试验范围可以是涉及每个消费者的菜篮子、米袋子、油瓶子、调味罐子;可以选择与儿童、老人、病人等特定人群有关的奶粉、饮料、保健品等商品;也可以选择与消费者身心健康有关的服务、游戏软件等精神产品。针对市场新产品和服务频出的情况,比较试验要适当增加这些产品和服务的比重。
目前食品种类繁多,食品生产和加工过程中科技含量增高,很多新的食品并没有明确的标准;同时,有部分食品的原有标准已经不能适应现实的要求。有鉴于此,消费者协会在比较试验中要关注食品标准的制定和修改问题。
(四)对外发布有关生命健康的消费警示、提示,向消费者提供损害生命健康的产品、服务及不法经营者的信息。
对损害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消协组织要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消协组织要建立生命健康方面的信息沟通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整合系统内有关生命健康信息的资源,要加强对公共信息渠道中生命健康信息的收集、汇总及分析,要向社会公布发现的问题。
(五)大力开展“健康•维权”的消费教育。
消费教育是以消费者为主要对象,以向消费者进行正确消费观念教育、权利意识教育、消费科学知识教育和先进消费文化教育为主要内容,以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提升生活消费质量、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为目的的社会教育活动。消费教育形式灵活,各地可以结合实际,举办讲座、培训班、现场会、知识竞赛、张贴标语和招贴画等多种形式。
消费教育将是消费者协会的一项长期工作,围绕“健康•维权”开展的消费教育,要面向广大的消费者、经营者和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消费教育要关注农村居民、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人群。重点是向消费者传授有关生命健康的基本知识、如何避免遭受损害,以及受到损害后的解决办法,从而提高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六)与有关行业协会合作,取得行业的支持,共同保护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
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需要经营者的参与,向行业深入,离不开行业的自律。可以通过与行业协会合作,就一些热点问题举办论坛,找出存在的问题及形成的原因,可以推动行规、行约的修改、完善,使一些行业在维护消费者生命健康权方面率先行动起来,做出表率,带动其他行业提高自律水平。
(七)做好“健康•维权”年主题的宣传
为开展好“健康•维权”年主题,中消协和地方消协组织要加强对年主题的宣传,争取得到社会各界对于年主题的广泛支持。对“健康•维护”的宣传工作要贯穿全年始终,宣传咨询活动要有效联系与生命健康有关的各方力量的参与,以广大消费者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特别是在 2005 年 3 • 15 国际消费者权日宣传咨询服务活动中,要紧密围绕年主题,宣传咨询与消费者生命健康权有关的《消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商品和服务知识等,要深入到学校、街道、社区、农村乡镇进行宣传。
做好“健康•维权”年主题,涉及立法、司法、行政、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和大众传播媒介等多个领域,消费者协会可以开展的工作并不限于以上七个方面。各地在明确工作重点、把握方向的基础上,可以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的组织开展工作。
“健康•维权”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实际的需要,是消费者协会工作的深入。我们相信,中消协和各地消协组织只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会的精神为指针,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贯彻落实可持续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健康•维权”的年主题一定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为提升消费者协会工作水平、开拓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新局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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