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禁止进口比利时保加利亚日本的猪及其产品 严防猪瘟疫情传入我国
10月8日,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公告,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比利时、保加利亚、日本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以上3国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经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公告称,8月31日,保加利亚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通报,保加利亚瓦尔纳州(Varna)发生1起野猪非洲猪瘟疫情;9月9日,日本岐阜县发生1起古典猪瘟疫情;9月14日,比利时官方向OIE紧急通报,该国境内发生2起非洲猪瘟疫情。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来自上述地区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公告发布之日前启运的来自疫区的猪、野猪及其产品要加强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放行。
公告还指出,禁止寄递或旅客携带来自疫区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进境船舶、航空器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上述疫区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公告强调,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上述疫区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按照公告要求,各地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将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10月8日,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公告,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比利时、保加利亚、日本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以上3国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经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公告称,8月31日,保加利亚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通报,保加利亚瓦尔纳州(Varna)发生1起野猪非洲猪瘟疫情;9月9日,日本岐阜县发生1起古典猪瘟疫情;9月14日,比利时官方向OIE紧急通报,该国境内发生2起非洲猪瘟疫情。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来自上述地区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公告发布之日前启运的来自疫区的猪、野猪及其产品要加强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放行。
公告还指出,禁止寄递或旅客携带来自疫区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进境船舶、航空器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上述疫区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公告强调,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上述疫区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按照公告要求,各地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将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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