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公告 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今年10月启用
9月14日,海关总署官网发布公告称,自2018年10月1日起停止使用原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下称“原电子支付系统”),并切换到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下称“新一代电子支付系统”)。公告指出,此举旨在进一步提升进出口货物海关税款支付的便捷性,提高税款入库效率。
根据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原电子支付系统停止运行,海关不再向第三方支付平台传输税单及保证金数据。企业可选择柜台支付方式或登录“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平台使用新一代电子支付系统缴纳海关税费。自2018年9月15日起,停止使用原电子支付系统的电子担保功能。经海关确认相关保函涉及税款已全部缴纳的,担保机构可申请退还银行保函正本。
公告强调,参与新一代电子支付业务的企业应在海关审结报关单生成电子税款信息之日起10日内发送税(费)扣税指令并完成税款支付。未在规定期限内发送税(费)扣税指令并完成税款支付的,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转为柜台支付。
根据公告,海关总署2011年第17号、53号公告,2014年第78号公告,2015年第24号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废止。
9月14日,海关总署官网发布公告称,自2018年10月1日起停止使用原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下称“原电子支付系统”),并切换到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下称“新一代电子支付系统”)。公告指出,此举旨在进一步提升进出口货物海关税款支付的便捷性,提高税款入库效率。
根据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原电子支付系统停止运行,海关不再向第三方支付平台传输税单及保证金数据。企业可选择柜台支付方式或登录“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平台使用新一代电子支付系统缴纳海关税费。自2018年9月15日起,停止使用原电子支付系统的电子担保功能。经海关确认相关保函涉及税款已全部缴纳的,担保机构可申请退还银行保函正本。
公告强调,参与新一代电子支付业务的企业应在海关审结报关单生成电子税款信息之日起10日内发送税(费)扣税指令并完成税款支付。未在规定期限内发送税(费)扣税指令并完成税款支付的,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转为柜台支付。
根据公告,海关总署2011年第17号、53号公告,2014年第78号公告,2015年第24号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废止。
-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50号(关于实行进口乳品检测报告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2021-07-07)
- 一季度海关立案侦办走私犯罪案件同比增长逾九成(2021-04-29)
- 人工智能查侵权 南宁海关截至4月上旬共查获涉及知识产权类货物30批次(2021-04-28)
- 从严打击进出口侵权违法行为 海关去年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6.53万次(2021-04-27)
- 大连海关无害化销毁一批侵权货物(2021-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