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口海关查获走私洋垃圾近20吨
近日,广西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水口海关缉私分局侦办的一起走私固体废物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何某某走私废纱布19.74吨,犯走私废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2020年5月,水口海关缉私分局对龙州县中越界碑附近的一仓库进行检查,现场查扣涉嫌走私入境的废纱布19.74吨。经查,该批废纱布系走私分子从中越界河上偷运入境,并临时存放于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建设并经营的仓库中。经专业机构鉴定,该批废纱布存在不同程度的霉变、污染和损坏,属于我国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与走私罪犯同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在本案中,何某某与走私罪犯同谋,为其提供货物保管场所,已构成走私废物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进口固体废物俗称“洋垃圾”,严重威胁我国生态环境和国民健康安全。2020年9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施行,是我国落实新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着力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健康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今年以来,南宁海关坚决贯彻落实海关总署关于开展“蓝天2020”联合专项行动的部署要求,将打击洋垃圾走私作为打私重点,以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监管、最严厉的打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国门生态安全。
缉私民警提醒,为走私分子提供便利也是违法犯罪行为,请自觉抵制走私洋垃圾入境,共同维护祖国的绿水青山。
近日,广西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水口海关缉私分局侦办的一起走私固体废物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何某某走私废纱布19.74吨,犯走私废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2020年5月,水口海关缉私分局对龙州县中越界碑附近的一仓库进行检查,现场查扣涉嫌走私入境的废纱布19.74吨。经查,该批废纱布系走私分子从中越界河上偷运入境,并临时存放于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建设并经营的仓库中。经专业机构鉴定,该批废纱布存在不同程度的霉变、污染和损坏,属于我国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与走私罪犯同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在本案中,何某某与走私罪犯同谋,为其提供货物保管场所,已构成走私废物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进口固体废物俗称“洋垃圾”,严重威胁我国生态环境和国民健康安全。2020年9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施行,是我国落实新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着力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健康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今年以来,南宁海关坚决贯彻落实海关总署关于开展“蓝天2020”联合专项行动的部署要求,将打击洋垃圾走私作为打私重点,以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监管、最严厉的打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国门生态安全。
缉私民警提醒,为走私分子提供便利也是违法犯罪行为,请自觉抵制走私洋垃圾入境,共同维护祖国的绿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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