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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亿元走私进口辣椒干案判了 首犯获刑11年罚金1600万

2021年02月05日 10:52    信息来源:http://epaper.gmcmonline.com/zggmsb/2021-02-05/details.html?edition=1&details=5

近日,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南宁海关缉私局所属钦州分局侦办的“2019.8.26”田某某等人走私进口辣椒干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首犯田某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600万元,分别判处团伙其他主要成员1年6个月至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50万元至300万元不等的罚金。

该案系钦州海关缉私分局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侦办。当日,在海关总署缉私局的统一指挥下,南宁、郑州海关缉私局共出动警力90余人,在广西南宁、钦州、玉林,河南开封、漯河等地开展集中抓捕,成功抓获田某某等犯罪嫌疑人12名,一举打掉辣椒干走私团伙4个,查扣涉案辣椒干620吨及书证、物证一批。该案件被列海关总署缉私局二级挂牌督办案件,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南宁海关联合挂牌督办案件。经查实,以田某某等为首的犯罪团伙逃避海关监管,采取低报价格、伪报贸易方式等手段,从广西钦州港、凭祥等口岸走私进口辣椒干、花生、豆蔻等货物8377吨,案值1.2亿元。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偷逃应缴税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该案首犯田某某的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且被认定偷逃税额特别巨大,最终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走私辣椒干等农产品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国家经济秩序,破坏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案件的定罪判决,狠狠打击了食品走私违法犯罪,有力维护了食品安全及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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