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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消协对电商平台合同成立条款开展调查

2019年01月08日 11:05    信息来源:http://www.cqn.com.cn/zgzlb/content/2019-01/08/content_6650840.htm

1月1日《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后,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第一时间依照《电子商务法》第49条关于电子合同成立的规定,对亚马逊、京东、苏宁易购、蜜芽网、当当网、唯品会、1号店、国美在线、聚美优品、酒仙网、天猫、淘宝、拼多多等13家电商平台的合同成立条款开展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大部分电商平台在《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前修改了相关条款。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的调查结果显示,大部分电商平台在《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前及时修改了相关条款,在合同成立条款中规定或补充了“当您作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下单并支付货款的情况下,您货款支付成功后即视为您与销售商之间就已支付货款部分的订单建立了合同关系”等类似内容,但仍有苏宁易购、蜜芽网、当当网、聚美优品4家电商平台并未按照《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及时修改协议条款,仍规定实际发货或发送发货确认邮件时合同成立。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认为上述4家电商平台在《电子商务法》实施后,仍然未及时修改合同成立条款,其条款内容违反了《电子商务法》的有关规定,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此,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将督促电商平台修改相关条款,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电子商务法》,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新颁布的《电子商务法》第49条第2款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项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电子商务法》施行后,电商平台中关于以商家实际发货或发送邮件确认发货时合同成立等类似条款将明显违反上述规定。

2017年,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曾开展电商“砍单”问题调查,部分网站利用格式条款规定,以商家实际发货或发送邮件确认发货时为合同成立。2018年11月8日,北京市消费者协会与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共同发表声明,督促广大电子商务经营者对标《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及时调整不合规条款,杜绝“砍单”行为。为了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督促电商经营者切实落实《电子商务法》的规定,北京市消费者协会于《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后再次对电商平台的相关条款开展调查。

据悉,目前以上4家平台对相关条款内容均进行了修改。关于合同成立的条款均按照《电子商务法》要求改为:消费者下单和付款成功后即视为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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