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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市场监管系统2018年度消费维权十佳案例公布

2019年03月27日 10:05    信息来源:http://www.cqn.com.cn/ms/content/2019-03/26/content_6940161.htm

经销不合格商品,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2019年3月25日,原连云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公布2018年度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消费维权十佳案例”。

连云港某电器销售公司经销不合格商品案

办案机关:原连云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办案时间:2018年10月15日

处罚结果:罚款228195元

连云港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在年度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中,根据连云港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检测结果,发现连云港某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经销的某牌四品种反渗透净水机不合格。经进一步查证,当事人经销的四品种的格力牌反渗透净水机“总净水量和微生物项目不符合GB/T30307-2013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和“总净水量、耗氧量和微生物项目不符合GB/T30307-2013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说明书、总净水量和微生物项目不符合GB/T30307-2013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说明书、总净水量和微生物项目不符合GB/T30307-2013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反渗透净水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连云港市工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连云港某房地产公司违反明码标价和实施不正当价格行为案

办案机关:原连云港市物价局

办案时间:2018年3月23日

处罚结果:罚款305000元

根据群众举报,连云港市物价局执法人员对连云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的师专兴业花园(大学里)项目明码标价和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连云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存在违反明码标价和实施“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情况。

进一步调查,发现连云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销售商品房的过程中,销售大厅没有对在售房源的价格及商品房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等相关信息进行公示;销售商品房时,高于在连云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申报的预售商品房备案价格对外报价,再通过给予购房人优惠折扣的形式,使商品房实际成交价格不高于申报的备案价格而通过网签,实现销售。

当事人销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格〔2011〕548号)第六条之规定和第十条之规定,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和第七条之规定,连云港市物价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江苏某物业管理公司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办案机关:连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案时间:2018年3月31日

处罚结果:罚款426253元

连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江苏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外包的连云港虹洋热电有限公司食堂进行检查,发现江苏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经进一步查证当事人经营连云港虹洋热电有限公司食堂,签订有《连云港虹洋热电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外包合同》,有效期一年,服务地点是连云港虹洋热电有限公司,当事人为连云港虹洋热电有限公司提供餐饮服务。该食堂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

当事人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连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赣榆区某家纺用品经营部虚假宣传案

办案机关:赣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案时间:2018年10月23日

处罚结果:罚款200000元

赣榆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发现赣榆区某家纺用品正在组织老年人进行体验营销,并宣传自己所售的产品具有疾病治疗功能。经进一步查证,赣榆区某家纺用品经营部体验销售的“磁立方磁暖养生床垫”、“磁疗腰带”、“星显皇族旋磁椅”等产品既不是医疗器械也不是保健产品,均为普通家纺用品或家用电器产品。当事人在宣传时却明示或暗示其产品有舒筋活血、镇痛化瘀、清洁血液血脂、改善前列腺、减缓痛风症状、改变风湿类风湿病变、治疗肿瘤等疾病治疗功能,误导消费者。

当事人的行为欺骗、误导了消费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赣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江苏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营过期食品案

办案机关:灌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案时间:2018年4月15日

处罚结果:罚款90000元

灌云县市场监管局在灌云县杨集镇潮河湾景区2018中国灌云?国际半程马拉松赛补给站的检查中,发现现场赛事所供给参赛运动员饮用的怡宝、运动饮料、午后奶茶等11箱饮品已超过保质期。经查,江苏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灌云县文化广电体育局签订2018中国灌云?国际半程马拉松赛合同,成为2018中国灌云?国际半程马拉松赛采购执行承办单位。上述合同金额为149万元,在合同的附件“竞赛组织经费”第8项中载明“赛事补给品”金额为4万元,赛事补给品包括“香蕉、巧克力、电解质”等产品,均由当事人采购并在赛事活动中供应。

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灌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海州区某个体经营户食品销售虚假宣传案

办案机关: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案时间:2018年3月20日

处罚结果:罚款30000元

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海州区海昌北路68号锦云大厦,店招牌为“##烘焙坊”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对外标称销售的“肉松”系列面包系以肉粉松为原料加工制作而成。经进一步查证,当事人通过自营的3家门店以现制现售方式销售相同原料制作的“原味肉松”产品,产品的销售标示签载明“原味肉松”。当事人使用在“原味肉松”产品上的原料“原味松松”,产品类别为:肉粉松。

当事人对外销售的“原味肉松”产品标示签上标注“原味肉松”。使用的原料产品名称为“原味松松”,产品类别为:肉粉松,不属于肉松,该行为属于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东海县某洗化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洗化用品案

办案机关:东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案时间:2018年9月28日

处罚结果:罚款30000元

东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发现东海县某洗化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洗化用品。经进一步查证,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待销售的“舒肤佳香皂”、“海飞丝洗发露”、“海飞丝头皮净化露”、“飘柔精华洗发露”、“飘柔家庭装洗发露”、“飘柔洗发露”、“潘婷洗发露”、“妮维雅焕白洗面乳”、妮维雅洁面晶露”、妮维雅控油洁面泥”、“妮维雅丝润洁面乳”、“妮维雅晶纯洁面乳”等品种洗化用品,经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打假人员现场鉴定,上述洗化用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洗化用品,且不能合理说明涉案侵权洗化用品的合法来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东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网购过期进口鱼油案

受理单位:连云港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办案时间:2018年3月21日

调解结果:赔款5000元

连云港市消保委接消费者余先生投诉反映:在天猫国际上的BP官方旗舰店购买的3瓶挪威产深海鱼油通过手机扫产品条形码显示已过期两年。商家却解释说“条形码的内容不代表产品信息,该产品所有的条形码内容都是一样的,已经通过海关的商检,有效期没有问题。”在与商家多次沟通未果后,消费者申请了天猫客服介入,但是天猫客服调查后的回复与商家的回复一致,并解释说,商家为境外注册,天猫平台管不了。

连云港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调查了解情况后,明确指出,对原始条形码标注的质量日期与实际生产日期的关系,商家联系外商必须提供可以信认的证据,否则,涉嫌欺诈消费者行为。然而,商家在规定日期内未能提供足够信服的证据。经过市消保委多次反复调解,最终达成协议:1、商家将两次购买13瓶鱼油款1422.76元退还;2、补偿消费者人民币5,000元。

连云港某汽车销售公司合同违约调解案

办案机关: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案时间:2018年12月3日

调解结果:无偿调换车

灌南县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张先生投诉:在连云港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灌南分店(以下简称汽车销售方)购买了汽车GS4豪华版,提车后,张先生发现自己所提的车型是GS4精英版,而不是合同约定的GS4豪华版。张先生要求商家按合同提供GS4豪华版,但商家不予理睬。商家称:提车时由于张先生携带的钱款不够,于是双方口头把车型由豪华版变更为精英版,价格也由10万9千8百元变更为9万9千8百元。并且当场签定了9万9千8百元的抵押合同。而张先生称:自己没有变更合同,抵押合同是对方早拟好的格式合同,自己没有细看就签了字。

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出:1、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变更合同。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3、消费者提供购车合同,合同上明确载明自己所购买的车型是GS4豪华版,作为直接证据直接证明了自己主张。而汽车销售方认为双方协商变更车型,没有直接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经灌南县市场监管局调解,汽车销售企业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无条件为消费者更换合同约定的型号汽车。

“房屋押金”变“捐赠款”案

办案机关:赣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案时间:2018年5月16日

调解结果:押金变捐款

赣榆区市场监管局接赣榆12345政府热线投诉,上海的董女士通过赣榆某房产中介在青口镇租赁一房屋居住。到期后董女士如约搬离,退押金时却被告知要等次月水电费缴清后方能退还。又到了约定退款期,董女士的押金条找不到了。中介表示没有押金条不能退钱。董女士随投诉至12345政府热线。

赣榆区市场监管局青口分局尚衍生接诉后,积极主动联系了中介负责人闫某,闫某表示,董女士来赣榆当面打个收条或者出具法定的授权书让别人领取也行。尚衍生表示:不能以消费者没有找到押金条为理由不予退还押金。反复做闫某思想工作。5月23日上午,他帮董女士代领了退还押金1412元,随即通过微信把钱转给董女士。

董女士感动于尚衍生的“温暖维权”,于当天下午就把这1412元捐给了连云港市慈善总会。她表示“赣榆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调解,不仅仅有力度,更有温度!”退还的押金变成了捐款,为这起纠纷划上一个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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