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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发布去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2019年05月10日 09:43    信息来源:http://www.cqn.com.cn/ms/content/2019-05/10/content_7094036.htm

日前,广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广西区消委会向社会发布了2018年广西十大消费维权案例,涉及侵犯消费者监督权、价格欺诈、高价销售保健品、新车质量纠纷、装修合同纠纷等。

免费赠送学习机,搭售高价学习卡。2018年9月,原南宁市工商局12315中心接到多名消费者投诉反映,称南宁市星君通信产品经营部在朝阳路某卖场以免费赠送电脑学习机的方式,要求消费者购买价格为1599—1800元不等的学习机资料使用费(同步学习卡),消费者因质量问题要求退货退款遭到商家拒绝。受理投诉后,原南宁市工商局依法检查后,认定星君经营部未经他人授权使用他人招牌开展经营活动,同时存在销售未标注厂名、厂址信息及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原南宁市工商局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40万元。

加油站员工玩欺诈,消费者依法获赔偿。2018年8月13日,鹿寨县工商质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在中石油鹿寨县四排加油站加油数量不足,涉嫌欺诈,要求依法查处。消费者阳先生到加油站加50元92号汽油,加油后发现,加油机上显示的金额是45元,而负责加油的销售员承认少加了5元钱汽油。阳先生要求当事人给予说法并要求赔偿,但未获得回应,引发群众聚集围观。警方先后两次出警处置,该销售员也向警方交代,曾多次采取不正当手段克扣消费者的加油款。纠纷发生后,中石油广西柳州销售分公司以及当事销售员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原鹿寨县工商质监局认为,本案虽然争议金额不大,但该加油站员工在主观上存在故意,客观上又实施了欺诈,社会影响恶劣。经该局四排工商所调解,加油站给予消费者500元赔偿。对加油站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原鹿寨县工商质监局依法处以罚款1.5万元。

屏蔽消费者差评,侵犯消费监督权。2018年7月10日,原南宁市工商局专业市场分局接消费者投诉,称广西南宁富江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微薄利”网站中声明,消费者有中差评、内容不好的评语、复制或者抄袭他人评价的,管理员将屏蔽其微薄利账号,直到买家与卖家联系协商处理修改评价后才能给予解封。原南宁市工商局专业市场分局依法对富江旭公司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评价权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富江旭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相关规定,属于在声明中含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规定的行为,处以罚款5000元。

买保健品送港股,虚假误导骗老人。2018年3月27日,原柳州市工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柳州市柳北区泽康食品经营部在组织推销氨基酸等保健品时,以每购买3980元的氨基酸产品赠送800股“瑞年国际”的港股为噱头,误导消费者购买其推销的保健品。泽康食品店声称该股属于香港首富某某旗下公司,至少获得几十倍的丰厚回报,从而吸引老年消费者参与购买。泽康食品店夸大股票获利的可能性,避开股票的风险性,对赠送股票的宣传不真实、不全面,其行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属于虚假宣传行为。原柳州市工商局依法责令泽康食品店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非法所得29544元,罚款30456元。

有奖销售存“猫腻”,虚构“中奖”属欺诈。2018年5月,原河池市工商局宜州分局接到消费者王某某和韦某某投诉,称他们在参与河池市宜州区海米法兰饰品店抽奖活动后,获得1000元的抵用券,在店内购买任何饰品可抵减1000元。在销售人员诱导下两名消费者购买了玉石手镯、玉坠,实际支付价款分别为300元和400元。

执法人员于2018年5月7日对当事人店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饰品店的奖券有“礼品一份”和“代金券1000元”两种,奖券以背面有无“小红五星”进行区分,该奖券不是随机抽取,而是由店员选择性的向消费者投放,不具有中奖的偶然性。饰品店先用“刮中奖”方式,引诱消费者购买商品,再在商品价款中予以抵扣,不具有有奖销售的附带性,不属于有奖销售,饰品店的行为构成虚假“有奖销售”,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经调解,饰品店向消费者退还货款,并按货款两倍金额给予消费者赔偿。随后,宜州分局依法对饰品店罚款2万元。

其他典型案例还有:新车次日出问题,屡修不好要退货;装修合同藏陷阱,价外加价引纠纷;预付消费无合同,促销活动犯法条;赠品惹祸水淹屋,商家依法要担责、海鲜加水增重量,消费欺诈受处罚。(中国消费者报  记者 顾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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