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协在京召开“长租公寓经营模式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问题”专题研讨会
12月9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在京召开“长租公寓经营模式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问题”专题研讨会,围绕长租公寓经营模式中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交流研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相关司局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相关负责同志,中消协专家委员会有关专家和律师团律师、消费者代表,以及有关媒体参加了会议。
与会专家、律师首先重点对长租公寓经营模式中各方法律关系进行了探讨。目前长租公寓经营模式中涉及多方主体,一般至少包括房东、长租公寓经营者和租客三方,有租金贷的情况下还包含第四方金融机构。各方主体之间多个合同嵌套在一起,法律关系较为复杂。针对当前长租公寓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专家认为,一是要以整体性思维审视和考量面临的问题和困境,处理问题时应注意平衡各方主体间的合法利益。二是应以穿透式思维分析和研判各方法律关系本质,不被合同名称和条款表述所约束,有利于实现实质公平,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三是应关注合同动态性给消费者带来的风险,可强化合同示范文本对相关权利义务的界定作用。四是应加强商业模式的动态监管,利用信息共享机制对于经营主体市场准入、信息变更、财务状况等进行多维度联合监管,做到早发现、早处置。同时,对于当前以“互联网+”为特征的经营模式创新,专家建议一是要加强前瞻性的风险评估和预判;二是应构建多方参与的系统、协调的监管体系;三是应当强化相关资金监管,以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发生;四是应当积极引导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五是不断提升消费者自我保护和风险防范意识。
中国消费者协会朱剑桥秘书长在会议总结时指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创造良好消费环境的核心,希望今天的研讨成果能为此类问题中与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最密切的法律关系的判别提供有益参考。他认为,通过深入研讨,针对当前长租公寓经营模式,会议在以下几个方面达成了共识:一是促成长与强监管并重,当前应当更加突出强监管。长租公寓满足了部分现实需求,但其存在的问题相继呈现,当前只有把规范挺在前面,才能促进长租公寓行业更加持续健康的发展。二是制度构建与制度实施并重,当前应当更加突出制度实施和落地。对此类新型经营模式和业态,在加强规范制度构建的同时,更应充分利用好现有法律,把涉及消费者保护的立法意图、法律原则、一般规定在新经营模式中理解和适用到位。三是多方整体权衡与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并重,当前应该更加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长租公寓经营模式主体多元,各方利益不能偏废。但同时要突出强调保护消费者这一弱势群体的利益,资本支持下的互联网经营创新带来的风险不应转嫁给消费者承担。如果消费者合法权益未得到有效维护,将会伤害“促发展”的根本。
12月9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在京召开“长租公寓经营模式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问题”专题研讨会,围绕长租公寓经营模式中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交流研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相关司局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相关负责同志,中消协专家委员会有关专家和律师团律师、消费者代表,以及有关媒体参加了会议。
与会专家、律师首先重点对长租公寓经营模式中各方法律关系进行了探讨。目前长租公寓经营模式中涉及多方主体,一般至少包括房东、长租公寓经营者和租客三方,有租金贷的情况下还包含第四方金融机构。各方主体之间多个合同嵌套在一起,法律关系较为复杂。针对当前长租公寓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专家认为,一是要以整体性思维审视和考量面临的问题和困境,处理问题时应注意平衡各方主体间的合法利益。二是应以穿透式思维分析和研判各方法律关系本质,不被合同名称和条款表述所约束,有利于实现实质公平,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三是应关注合同动态性给消费者带来的风险,可强化合同示范文本对相关权利义务的界定作用。四是应加强商业模式的动态监管,利用信息共享机制对于经营主体市场准入、信息变更、财务状况等进行多维度联合监管,做到早发现、早处置。同时,对于当前以“互联网+”为特征的经营模式创新,专家建议一是要加强前瞻性的风险评估和预判;二是应构建多方参与的系统、协调的监管体系;三是应当强化相关资金监管,以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发生;四是应当积极引导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五是不断提升消费者自我保护和风险防范意识。
中国消费者协会朱剑桥秘书长在会议总结时指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创造良好消费环境的核心,希望今天的研讨成果能为此类问题中与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最密切的法律关系的判别提供有益参考。他认为,通过深入研讨,针对当前长租公寓经营模式,会议在以下几个方面达成了共识:一是促成长与强监管并重,当前应当更加突出强监管。长租公寓满足了部分现实需求,但其存在的问题相继呈现,当前只有把规范挺在前面,才能促进长租公寓行业更加持续健康的发展。二是制度构建与制度实施并重,当前应当更加突出制度实施和落地。对此类新型经营模式和业态,在加强规范制度构建的同时,更应充分利用好现有法律,把涉及消费者保护的立法意图、法律原则、一般规定在新经营模式中理解和适用到位。三是多方整体权衡与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并重,当前应该更加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长租公寓经营模式主体多元,各方利益不能偏废。但同时要突出强调保护消费者这一弱势群体的利益,资本支持下的互联网经营创新带来的风险不应转嫁给消费者承担。如果消费者合法权益未得到有效维护,将会伤害“促发展”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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