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消保委积极推进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为深入贯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组织“公益诉讼”权,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委、省政府打响“放心消费在浙江”决策部署,日前,浙江省消保委联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共同印发《关于加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协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建立支持起诉和起诉制度。浙江省消保委认为需要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案件,可将案件材料移送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在收到材料后,交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及时审查并作出是否支持起诉的决定,书面回复省消保委。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由省消保委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应当向浙江省消保委发出函询。消保委应当认真研究,作出是否提起公益诉讼的决定。
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与浙江省消保委要加强协作、紧密联系,建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工作联动机制;双方视工作需要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解决遇到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同时,人民检察院和消保委应互相通报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情况,在办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应当在证据收集、鉴定委托、法律适用、提起诉讼等方面相互提供协助。
据悉,截至日前,浙江省消保委已先后和杭州市下城区、嘉兴市海盐县、绍兴市诸暨市检察院进行对接,就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未成年人保护、假冒注册商标等案件线索进行探讨,共同研究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可行性及有关诉讼注意事项。同时将继续加强与检察机关沟通协作,深挖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线索,办理一批有影响力的案件,力争在诉讼请求和社会效益上有一定突破,为进一步丰富我国公益诉讼新实践作出贡献。
浙江省消保委表示,将以公益诉讼作为新时期消费维权工作的重要抓手,不断提高公益诉讼实践效能和社会效益,为营造良好消费环境、释放消费潜力发挥更大作用。
为深入贯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组织“公益诉讼”权,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委、省政府打响“放心消费在浙江”决策部署,日前,浙江省消保委联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共同印发《关于加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协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建立支持起诉和起诉制度。浙江省消保委认为需要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案件,可将案件材料移送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在收到材料后,交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及时审查并作出是否支持起诉的决定,书面回复省消保委。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由省消保委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应当向浙江省消保委发出函询。消保委应当认真研究,作出是否提起公益诉讼的决定。
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与浙江省消保委要加强协作、紧密联系,建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工作联动机制;双方视工作需要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解决遇到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同时,人民检察院和消保委应互相通报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情况,在办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应当在证据收集、鉴定委托、法律适用、提起诉讼等方面相互提供协助。
据悉,截至日前,浙江省消保委已先后和杭州市下城区、嘉兴市海盐县、绍兴市诸暨市检察院进行对接,就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未成年人保护、假冒注册商标等案件线索进行探讨,共同研究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可行性及有关诉讼注意事项。同时将继续加强与检察机关沟通协作,深挖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线索,办理一批有影响力的案件,力争在诉讼请求和社会效益上有一定突破,为进一步丰富我国公益诉讼新实践作出贡献。
浙江省消保委表示,将以公益诉讼作为新时期消费维权工作的重要抓手,不断提高公益诉讼实践效能和社会效益,为营造良好消费环境、释放消费潜力发挥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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