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创新应以安全为核心
今年央视“3·15”晚会曝光银联卡闪付功能会默认开通且存在盗刷风险。此后,银联发表声明对此进行了解释。
据了解,宁夏公安机关曾对社会上出现的新型诈骗作出警示,其中就包括银联闪付:银联芯片卡“小额免密免签”功能实施非接触式盗刷银行卡犯罪。POS机闪付刷卡区间仅为1至5厘米。实施犯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只需用经过伪装后的POS机手提包靠近一下受害者的卡包即可得逞。犯罪嫌疑人利用中国银联推出的“云闪付”小额免密免签支付业务功能,实施非接触式盗刷犯罪。此类犯罪形式新颖,手法隐蔽,危害性强。
科技在推动金融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安全隐患。对此,《法制日报》记者与业内有关专家进行了对话。
对话人
中国政法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 刘少军
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 李爱君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法与金融研究室副主任 尹振涛
默认开启申请关闭
漠视客户基本权利
记者:银联卡闪付功能是默认开通的,关闭需要单独申请,从法律层面来看这是否存在问题?
刘少军:这一点侵犯了付款人的付款方式选择权和支付风险知情权。如果持卡人在办理银行卡业务时,没有与金融机构事先约定,自己放弃选择支付方式和支付风险提醒的权利,金融机构这种默认开启的行为就是一种侵权行为。虽然询问每位持卡人是否愿意开启这一业务、告知开启这一业务的风险,需要付出一定的时间和成本,并且银行卡闪付业务也比较充分考虑到了持卡人的支付安全,并制定了比较完善的风险补救措施。但是,不尊重持卡人的选择权利,不向持卡人告知风险就默认开启这一功能,对于法治社会而言是不能容忍的。
事实上,除了默认开启闪付功能之外,银行业在不少业务中都存在这种侵犯客户权利的现象。这也反映出银行业经营者法治观念有待加强。按照目前的情况,客户对这种小型侵权事件难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统一救济。如果能够进行统一的救济,相信银行经营者也不敢任意实施这些侵权行为。随着法治建设不断完善,正在不断试点新的公益诉讼形式和其他金融纠纷的统一解决方式,相信将来会有较好的法律救济途径,金融机构也能够比较好地尊重客户的权利。
默认开启、申请后才能关闭,这一行为背后的基本逻辑是:先统一侵犯所有持卡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持卡人维护自身权利时再予以纠正,这种做法本身就是对客户基本权利的漠视,这几乎已经成为金融行业进行业务经营方式调整、增加新的服务和收费项目时的普遍做法。虽然这些业务多数也都是从有利于客户利益的角度考虑,内部也往往有严格的控制制度,比较充分地考虑到了客户的财产安全,为客户进行了比较充分的安全保障。但是,这种做法在程序上不合乎相关法律规定。
党的十九大提出,“到2035年,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实现这个目标,需要从一点一滴做起。为了尊重权利而付出一定的成本是应该的,维护的是整个社会遵守法律的习惯,从宏观上讲可以节约更多的社会成本,银行应该起到表率作用。
李爱君:银行卡的法律关系是银行与持卡人的存款法律关系,根据相关规定,银行对持卡人的银行卡资金有保证资金安全的义务。因此,商业银行开通任何支付方式应以保证客户资金安全为核心。银行卡开通闪付的核心是要保证客户资金安全。
尹振涛:其实,闪付功能的开启和整个金融科技新技术的应用有很大关系。随着第三方支付、无媒介支付、二维码支付的发展,包括银联在内的传统支付都面临技术的革新和挑战。这是闪付应运而生的重要背景之一。
任何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技术的革新都可能带来一些风险隐患。实际上,金融技术越便捷,伴随的隐患、风险可能会更多。但如果摒除任何风险,就无法谈创新,无法谈边界。从而造成更麻烦的局面。如若强调安全,那支付5毛钱也需要U盾,而U盾这种技术本身也存在隐患;如果使用现金,可现金也有可能被偷。
银行提供安全保障
持卡人尽注意义务
记者:银联在推广闪付时设置了相关条款,即因闪付造成资金风险,银行应无条件赔付。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一条款对于银联闪付用户来说会有怎样的影响?
刘少军:银联对银行卡闪付资金损失的赔付条款是国际惯例,也是我国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对这类问题的基本态度,同时也是持卡人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
必须肯定的是,闪付本身的制度设计符合国际惯例,也保持了各方权利义务的基本均衡。我个人认为,闪付制度本身的设计还是具有较高法治水准的,比较充分地保护了持卡人的利益,持卡人使用闪付功能也基本上不存在支付风险。
只要持卡人自身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是能够完全保障其资金安全的。这里必须说明的是,持卡人对自己的银行卡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要及时发现银行卡被盗刷的情况,并及时告知金融机构其银行卡被盗刷的事实,协助金融机构及时停止损失。如果持卡人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李爱君:这是对客户无过错情况下的资金损失设立的赔偿保障机制,以此实现对持卡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此种机制的设置,虽然对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有了保护,但应是在设置了其他对持卡人支付行为提供有效安全保障前提下的最后保障,而不是唯一的保障。
尹振涛:关于银联闪付的银行赔付条款,这肯定是符合商业的规则,金融机构本身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在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将对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有较大帮助。只有这样才能约束金融机构,促使金融机构有更大的动力去不断革新技术,弥补风险隐患。因此在合同中明确银行责任和兜底条款,是值得鼓励和支持的。
记者:银联闪付事件给金融创新带来哪些警示?
李爱君:真正的金融创新应是以安全为核心,安全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保障。因此,安全是核心竞争力。金融创新要以金融安全为核心,才能拥有核心竞争力。如果金融创新不是以安全为核心,也就失去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进而失去了核心竞争力。
闪付是一种金融创新,因此创新者要尽最大可能保证持卡人的资金安全,无论是否发生支付行为,保证资金安全就是保护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益。
尹振涛:金融领域不存在100%的安全。不能因为出现风险事件就否定一种技术。技术在变化当中不断创新,事物的矛盾也在不断提升。出现了问题,通过技术手段改革和创新,才能促进事物逐渐发展。
事实上,所有的金融创新都在寻求一种平衡,一种技术革新与金融风险之间的平衡。支付领域的平衡,就是金融的快捷性、便捷性、客户体验与金融安全之间的平衡。
充分维护自身权益
督促银行合规经营
记者:消费者遭遇盗刷时,应该怎么做?
刘少军:对于持卡人来讲,首先应该充分维护自身的权益,对于自身知情权和选择权被侵犯的问题,向金融机构、监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反映和投诉。同时,对自己的银行卡要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保护好银行卡和密码的安全,为银行卡支付设置信息告知功能,及时了解银行卡的支付信息,发现被盗刷的情况及时向相关金融机构报告情况、协助金融机构挽回损失。
在此同时,也应向公安机关报告情况,以便公安机关及时掌握这些违法犯罪的情况、打击银行卡盗刷行为。对于银行卡资金已经受到的损失,要向相关金融机构提出赔付请求,金融机构在不能证明是持卡人过失的情况下应向其先行赔付。如果金融机构不予以赔付,可以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金融机构先行赔付,再由金融机构向盗刷者请求赔付。如果盗刷者没有能力赔付,应该视为是金融机构的业务损失。
尹振涛:当消费者碰上盗刷的问题时,首先不能恐慌,其次做好自我保护。第一时间给银行打电话挂失;关闭一些与银行卡挂钩的快捷支付、免密支付相关功能,快速修改银行卡、App的相关密码;快速留存证据,包括收到的支付凭证或者是盗刷的短信提示;如果金额巨大,及时报案。
除此之外,消费者还要冷静思考,在盗刷过程中到底出现了什么样的问题,如何避免问题再次发生。此后须积极与银行沟通,监督银行的问题解决流程和进展是不是与之前的承诺相一致。如果碰到不能自行解决的问题,就需要通过投诉、仲裁,包括诉讼至法院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这些维权都要基于合法的前提。
记者:从监管部门角度来看,应该如何防范类似的金融安全风险?
刘少军:应严格监管银行业务的规范性和合法性,努力保护业务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督促银行各业依法合规经营。从中国银联的角度来看,应不断提高支付技术水平,尽可能保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业务收益与风险的均衡,尽可能为持卡人提供既方便又适度安全的支付工具,特别是应充分尊重持卡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违法犯罪分子盗刷是另一个层面的问题。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目前在这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还不少,应该由公安机关进行严厉打击,保护银行卡支付结算的安全。
今年央视“3·15”晚会曝光银联卡闪付功能会默认开通且存在盗刷风险。此后,银联发表声明对此进行了解释。
据了解,宁夏公安机关曾对社会上出现的新型诈骗作出警示,其中就包括银联闪付:银联芯片卡“小额免密免签”功能实施非接触式盗刷银行卡犯罪。POS机闪付刷卡区间仅为1至5厘米。实施犯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只需用经过伪装后的POS机手提包靠近一下受害者的卡包即可得逞。犯罪嫌疑人利用中国银联推出的“云闪付”小额免密免签支付业务功能,实施非接触式盗刷犯罪。此类犯罪形式新颖,手法隐蔽,危害性强。
科技在推动金融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安全隐患。对此,《法制日报》记者与业内有关专家进行了对话。
对话人
中国政法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 刘少军
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 李爱君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法与金融研究室副主任 尹振涛
默认开启申请关闭
漠视客户基本权利
记者:银联卡闪付功能是默认开通的,关闭需要单独申请,从法律层面来看这是否存在问题?
刘少军:这一点侵犯了付款人的付款方式选择权和支付风险知情权。如果持卡人在办理银行卡业务时,没有与金融机构事先约定,自己放弃选择支付方式和支付风险提醒的权利,金融机构这种默认开启的行为就是一种侵权行为。虽然询问每位持卡人是否愿意开启这一业务、告知开启这一业务的风险,需要付出一定的时间和成本,并且银行卡闪付业务也比较充分考虑到了持卡人的支付安全,并制定了比较完善的风险补救措施。但是,不尊重持卡人的选择权利,不向持卡人告知风险就默认开启这一功能,对于法治社会而言是不能容忍的。
事实上,除了默认开启闪付功能之外,银行业在不少业务中都存在这种侵犯客户权利的现象。这也反映出银行业经营者法治观念有待加强。按照目前的情况,客户对这种小型侵权事件难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统一救济。如果能够进行统一的救济,相信银行经营者也不敢任意实施这些侵权行为。随着法治建设不断完善,正在不断试点新的公益诉讼形式和其他金融纠纷的统一解决方式,相信将来会有较好的法律救济途径,金融机构也能够比较好地尊重客户的权利。
默认开启、申请后才能关闭,这一行为背后的基本逻辑是:先统一侵犯所有持卡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持卡人维护自身权利时再予以纠正,这种做法本身就是对客户基本权利的漠视,这几乎已经成为金融行业进行业务经营方式调整、增加新的服务和收费项目时的普遍做法。虽然这些业务多数也都是从有利于客户利益的角度考虑,内部也往往有严格的控制制度,比较充分地考虑到了客户的财产安全,为客户进行了比较充分的安全保障。但是,这种做法在程序上不合乎相关法律规定。
党的十九大提出,“到2035年,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实现这个目标,需要从一点一滴做起。为了尊重权利而付出一定的成本是应该的,维护的是整个社会遵守法律的习惯,从宏观上讲可以节约更多的社会成本,银行应该起到表率作用。
李爱君:银行卡的法律关系是银行与持卡人的存款法律关系,根据相关规定,银行对持卡人的银行卡资金有保证资金安全的义务。因此,商业银行开通任何支付方式应以保证客户资金安全为核心。银行卡开通闪付的核心是要保证客户资金安全。
尹振涛:其实,闪付功能的开启和整个金融科技新技术的应用有很大关系。随着第三方支付、无媒介支付、二维码支付的发展,包括银联在内的传统支付都面临技术的革新和挑战。这是闪付应运而生的重要背景之一。
任何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技术的革新都可能带来一些风险隐患。实际上,金融技术越便捷,伴随的隐患、风险可能会更多。但如果摒除任何风险,就无法谈创新,无法谈边界。从而造成更麻烦的局面。如若强调安全,那支付5毛钱也需要U盾,而U盾这种技术本身也存在隐患;如果使用现金,可现金也有可能被偷。
银行提供安全保障
持卡人尽注意义务
记者:银联在推广闪付时设置了相关条款,即因闪付造成资金风险,银行应无条件赔付。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一条款对于银联闪付用户来说会有怎样的影响?
刘少军:银联对银行卡闪付资金损失的赔付条款是国际惯例,也是我国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对这类问题的基本态度,同时也是持卡人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
必须肯定的是,闪付本身的制度设计符合国际惯例,也保持了各方权利义务的基本均衡。我个人认为,闪付制度本身的设计还是具有较高法治水准的,比较充分地保护了持卡人的利益,持卡人使用闪付功能也基本上不存在支付风险。
只要持卡人自身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是能够完全保障其资金安全的。这里必须说明的是,持卡人对自己的银行卡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要及时发现银行卡被盗刷的情况,并及时告知金融机构其银行卡被盗刷的事实,协助金融机构及时停止损失。如果持卡人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李爱君:这是对客户无过错情况下的资金损失设立的赔偿保障机制,以此实现对持卡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此种机制的设置,虽然对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有了保护,但应是在设置了其他对持卡人支付行为提供有效安全保障前提下的最后保障,而不是唯一的保障。
尹振涛:关于银联闪付的银行赔付条款,这肯定是符合商业的规则,金融机构本身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在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将对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有较大帮助。只有这样才能约束金融机构,促使金融机构有更大的动力去不断革新技术,弥补风险隐患。因此在合同中明确银行责任和兜底条款,是值得鼓励和支持的。
记者:银联闪付事件给金融创新带来哪些警示?
李爱君:真正的金融创新应是以安全为核心,安全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保障。因此,安全是核心竞争力。金融创新要以金融安全为核心,才能拥有核心竞争力。如果金融创新不是以安全为核心,也就失去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进而失去了核心竞争力。
闪付是一种金融创新,因此创新者要尽最大可能保证持卡人的资金安全,无论是否发生支付行为,保证资金安全就是保护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益。
尹振涛:金融领域不存在100%的安全。不能因为出现风险事件就否定一种技术。技术在变化当中不断创新,事物的矛盾也在不断提升。出现了问题,通过技术手段改革和创新,才能促进事物逐渐发展。
事实上,所有的金融创新都在寻求一种平衡,一种技术革新与金融风险之间的平衡。支付领域的平衡,就是金融的快捷性、便捷性、客户体验与金融安全之间的平衡。
充分维护自身权益
督促银行合规经营
记者:消费者遭遇盗刷时,应该怎么做?
刘少军:对于持卡人来讲,首先应该充分维护自身的权益,对于自身知情权和选择权被侵犯的问题,向金融机构、监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反映和投诉。同时,对自己的银行卡要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保护好银行卡和密码的安全,为银行卡支付设置信息告知功能,及时了解银行卡的支付信息,发现被盗刷的情况及时向相关金融机构报告情况、协助金融机构挽回损失。
在此同时,也应向公安机关报告情况,以便公安机关及时掌握这些违法犯罪的情况、打击银行卡盗刷行为。对于银行卡资金已经受到的损失,要向相关金融机构提出赔付请求,金融机构在不能证明是持卡人过失的情况下应向其先行赔付。如果金融机构不予以赔付,可以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金融机构先行赔付,再由金融机构向盗刷者请求赔付。如果盗刷者没有能力赔付,应该视为是金融机构的业务损失。
尹振涛:当消费者碰上盗刷的问题时,首先不能恐慌,其次做好自我保护。第一时间给银行打电话挂失;关闭一些与银行卡挂钩的快捷支付、免密支付相关功能,快速修改银行卡、App的相关密码;快速留存证据,包括收到的支付凭证或者是盗刷的短信提示;如果金额巨大,及时报案。
除此之外,消费者还要冷静思考,在盗刷过程中到底出现了什么样的问题,如何避免问题再次发生。此后须积极与银行沟通,监督银行的问题解决流程和进展是不是与之前的承诺相一致。如果碰到不能自行解决的问题,就需要通过投诉、仲裁,包括诉讼至法院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这些维权都要基于合法的前提。
记者:从监管部门角度来看,应该如何防范类似的金融安全风险?
刘少军:应严格监管银行业务的规范性和合法性,努力保护业务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督促银行各业依法合规经营。从中国银联的角度来看,应不断提高支付技术水平,尽可能保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业务收益与风险的均衡,尽可能为持卡人提供既方便又适度安全的支付工具,特别是应充分尊重持卡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违法犯罪分子盗刷是另一个层面的问题。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目前在这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还不少,应该由公安机关进行严厉打击,保护银行卡支付结算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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