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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发展至今,产生的问题仅靠平台自身和行业调节已难以解决——消除竞争限制让消费者选择更自由

2020年11月26日 08:28    信息来源:http://zxb.ccn.com.cn/shtml/zgxfzb/20201126/161467.shtml

使用不同品牌手机,导致打车费用不同;多浏览几次某酒店或往返机票,一旦实际下单价格就会比之前浏览时上涨……随着互联网发展,与衣食住行等有关的产品与服务,都可以通过网上获取。“懒人”生活方式催生了各类新经济业态的发展。但是,互联网为人们带来生活便利同时,一些平台以大数据杀熟、以不公平竞争手段限制消费等等怪现象也不断出现。

对于消费者而言,这些问题虽然让消费者深恶痛绝,却也深感无奈。

而11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给了人们全新期待。

《中国消费者报》了解到,征求意见稿矛头直指时下互联网平台愈演愈烈的涉嫌垄断行为。无疑,对定价合理性,“二选一”等问题加强监管,将对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起到重要作用。

数据算法全无底线

今年双11,北京的韩女士使用手机在某电商平台购物时也被“杀熟”。其间,因她中途错用了另一部手机结账,却意外发现,同一商家的同样一件商品,在她两个不同“级别”的账号上,价格相差25元。而关键在于,她的一个账号注册至今12年,且经常使用,总计消费已近26万元,是一个高级会员账号;而另一个注册至今5年多,很少使用,总计消费2400多元的,是一个普通账号,但就是那个高级账户中的“商品”,比在普通版账户里购买,价格还贵25元。

此前也有网友曝光了自己被“大数据杀熟”的经历。他在网上订购酒店花了380元,而入住时酒店前台的报价却是300元,而这位网友让他的朋友在网上查询的价格,也是300元。

这只是众多“大数据杀熟”事例中的一个缩影。所谓“大数据杀熟”,就是同样的商品或服务,老客户看到的价格反而比新客户要贵出许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可能会基于大数据和算法,根据消费者的支付能力、消费偏好、使用习惯等,实行差异性交易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近年来,这一现象屡见不鲜,因此也入选为年度社会生活类十大流行语之一。

一项调查结果显示,近9成被调查者认为大数据“杀熟”现象普遍存在,56.92%的被调查者表示有过被大数据“杀熟”的经历;其中网购、在线旅游、酒店住宿、网约车、外卖、影视等消费场景容易被大数据“杀熟”。

然而在以往的商业逻辑中,有高忠诚度的老客户能够享受更好的服务和更低的折扣。但互联网经济下,老客户反倒成了最容易被宰割的对象。同时,因为技术的复杂性,这种事情要“抓现行”很难,很多“大数据杀熟”行为很难被大多消费者发现。平台在算法设计中,推翻了传统经济公认的商业道德,算法的道德感荡然无存。

消费者为平台“二选一”买单

“互联网平台发展至今,实际上产生了很多弊端。但这些弊端已经不仅仅是靠平台自身和行业的自我调节能解决的,只能从监管层面去解决问题。”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对《中国消费者报》表示。

电商平台“二选一”已是老生常谈,对电商平台来说,“二选一”是其构建“护城河”最简单的方法之一。

在“二选一”模式下,卖家只能选择单一平台作为出货点,既要面对平台的高抽成,又要面对销路不畅带来的亏损,没有太多话语权的中小商家也不得不接受“二选一”。而这也对消费者造成了很大不便,甚至同一件商品要花更多钱才能买到。

每逢电商大促到来之际,平台“二选一”总会掀起行业竞争的舆论热潮。今年9月,某平台被实名举报存在“二选一”行为,举报函显示,受影响商家数量已从8月初的100多家增加至400多家。

互联网领域的“二选一”“独家交易”行为是《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禁止的行为,同时也涉嫌违反《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既破坏了公平竞争秩序,又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据《中国消费者报》了解,本次征集意见稿明确提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滥用优势地位干涉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不得对平台内经营者与其他平台的商业合作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对《中国消费者报》表示,由于电商行业竞争日趋激烈,有电商平台通过或明或暗的方式向商家施加压力,逼迫或暗示商家“站队”、进行“二选一”,这一现象在零售电商和物流快递行业尤为明显。

曹磊进一步表示,对于“二选一”的监管难点是技术暴力手段的威胁,其取证相对困难。相对于平台而言,商家处于弱势地位,渠道受限,商业利益受损,又不敢得罪任何一方强势平台,更不敢起诉平台,而被排斥的其他平台又碍于各种因素不便请求行政或司法机关介入调查。限制自由竞争后,最终还是由消费者来为这种平台垄断行为买单。

平台不要谋求完全占据市场

反垄断是互联网经济发展的必然。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教授盘和林对《中国消费者报》表示,在过去几年中,科技公司尤其是头部的科技巨头成长迅速,集中趋势愈发明显。“出台反垄断类政策的目的,就是在互联网巨头逐步集中的时候,对新业态、新互联网公司通过反垄断的方式加以规制,防止巨头利用市场地位阻滞科技进步。”

盘和林认为,平台可以通过保持行业竞争性的方式来规避反垄断。“就好像当年英特尔授权AMD,英特尔允许AMD当年存活很大原因是AMD当年对英特尔不构成太大威胁,而有AMD就可以对抗反垄断调查。国内平台如今也有2-3家同时出现在一个行业领域当中,不要谋求完全占据市场,要形成一定的行业均势。”

大数据带给人们便利的同时,也应被关在制度的“笼子”里。

董毅智表示,平台经济反垄断行为能否根治是个动态的过程,没有任何法律规定或者指南能够解决所有问题,但趋势是好的。后续还会有相关的配套法律规定出台,会对平台“二选一”顽疾有一个更好的解决方式。“我国互联网企业反垄断问题确实已经到了关键的时间节点,而在双11期间发布征求意见稿,针对性更强,也是给平台一个‘警示’,还需要考虑整个社会的公平公正,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中国消费者报 王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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