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运输旅客服务新规9月1日实施 机票退款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
近日,《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出台,将于今年9月1日正式实施。《规定》对1996年和1997年分别颁布的《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和《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进行统筹修订。民用航空局运输司司长于彪介绍说,《规定》将规范重点从管理航空运输流程转向聚焦消费者权益保护上,对客票销售、退改、行李运输、超售等易于产生纠纷的关键环节提出了明确要求,更好地保护旅客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索赔权。
非自愿退票不得收费
民航票务服务是旅客关注的焦点之一。为避免承运人滥用强势地位,保护旅客合法权益,《规定》按照旅客“自愿”和“非自愿”两种情况,分别对不同情形下的客票变更与退票工作提出了原则性要求。明确旅客非自愿退票和因承运人原因导致旅客非自愿变更客票的,不得收取退票费和变更费。同时,针对民航退款速度慢的突出问题,增加了关于退款时限的规定,要求承运人或者其航空销售代理人在收到旅客有效退款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退款手续。
优化旅客乘机体验
旅客乘机是航空运输服务的重要环节。近年来,旅客因各种原因误机、错乘、漏乘等情况时有发生,导致旅客乘机体验不佳。《规定》要求机场管理机构要在旅客乘机流程关键区域设置清晰准确的标志标识指引,为旅客乘机提供最大便利;要求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机场管理机构在登机口、登机时间等旅客乘机信息发生变更后及时告知旅客,方便旅客按时乘机;要求承运人和机场管理机构制定针对旅客突发疾病、意外伤害等情形的应急处置预案,最大程度保护旅客生命安全。此外,为确保飞行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规定》明确,当旅客的行为有可能危及飞行安全或者公共秩序的,承运人有权拒绝运输。
行李尺寸等不再统一规定
行李是“不说话的旅客”。《规定》充分尊重企业的自主经营权,不再对行李尺寸、重量、免费行李额、逾重行李费、小动物运输等进行统一规定,承运人可根据企业经营特点自行制定相关标准并对外公布。为减少行李运输差错,《规定》要求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机场管理机构建立托运行李监控制度,防止发生行李运输问题。同时,重点明确了行李延误、丢失、损坏等情形下的处置要求,充分保护旅客财产权益。
规范超售处置工作
超售是国际民航界的通行做法,既可满足更多旅客的出行需要,也可避免座位虚耗。但目前,很多承运人在超售后的处置不够规范,投诉较多。《规定》在借鉴欧美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新增“航班超售”一章,对超售时的信息告知、征集自愿者程序、优先登机规则、被拒绝登机旅客赔偿等进行了明确规定。特别是强调承运人或者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在经征集自愿者程序未能寻找到足够的自愿者后,方可根据优先登机规则确定被拒绝登机的旅客,以最大程度减少旅客被拒绝登机。同时,《规定》还对旅客被拒绝登机后的出具证明、客票退改服务、赔偿等后续处置工作进行了明确。
投诉处理限时10个工作日
投诉是旅客最重要的救济渠道。《规定》新增“旅客投诉”一章,强化了市场主体的投诉处理能力要求,规范了投诉处理流程,进一步健全了投诉反馈机制。此前,外国承运人和港澳台地区承运人的投诉处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远高于国内承运人。本次修订明确所有被投诉企业的投诉处理时限均为10个工作日,确保对国内外运行主体的管理一视同仁。此外,《规定》统一了民航行政机关受理投诉的渠道,并对民航服务质量监督电话、民航服务质量监督平台、民航投诉信息整合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中国消费者报 记者 孟刚)
近日,《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出台,将于今年9月1日正式实施。《规定》对1996年和1997年分别颁布的《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和《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进行统筹修订。民用航空局运输司司长于彪介绍说,《规定》将规范重点从管理航空运输流程转向聚焦消费者权益保护上,对客票销售、退改、行李运输、超售等易于产生纠纷的关键环节提出了明确要求,更好地保护旅客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索赔权。
非自愿退票不得收费
民航票务服务是旅客关注的焦点之一。为避免承运人滥用强势地位,保护旅客合法权益,《规定》按照旅客“自愿”和“非自愿”两种情况,分别对不同情形下的客票变更与退票工作提出了原则性要求。明确旅客非自愿退票和因承运人原因导致旅客非自愿变更客票的,不得收取退票费和变更费。同时,针对民航退款速度慢的突出问题,增加了关于退款时限的规定,要求承运人或者其航空销售代理人在收到旅客有效退款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退款手续。
优化旅客乘机体验
旅客乘机是航空运输服务的重要环节。近年来,旅客因各种原因误机、错乘、漏乘等情况时有发生,导致旅客乘机体验不佳。《规定》要求机场管理机构要在旅客乘机流程关键区域设置清晰准确的标志标识指引,为旅客乘机提供最大便利;要求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机场管理机构在登机口、登机时间等旅客乘机信息发生变更后及时告知旅客,方便旅客按时乘机;要求承运人和机场管理机构制定针对旅客突发疾病、意外伤害等情形的应急处置预案,最大程度保护旅客生命安全。此外,为确保飞行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规定》明确,当旅客的行为有可能危及飞行安全或者公共秩序的,承运人有权拒绝运输。
行李尺寸等不再统一规定
行李是“不说话的旅客”。《规定》充分尊重企业的自主经营权,不再对行李尺寸、重量、免费行李额、逾重行李费、小动物运输等进行统一规定,承运人可根据企业经营特点自行制定相关标准并对外公布。为减少行李运输差错,《规定》要求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机场管理机构建立托运行李监控制度,防止发生行李运输问题。同时,重点明确了行李延误、丢失、损坏等情形下的处置要求,充分保护旅客财产权益。
规范超售处置工作
超售是国际民航界的通行做法,既可满足更多旅客的出行需要,也可避免座位虚耗。但目前,很多承运人在超售后的处置不够规范,投诉较多。《规定》在借鉴欧美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新增“航班超售”一章,对超售时的信息告知、征集自愿者程序、优先登机规则、被拒绝登机旅客赔偿等进行了明确规定。特别是强调承运人或者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在经征集自愿者程序未能寻找到足够的自愿者后,方可根据优先登机规则确定被拒绝登机的旅客,以最大程度减少旅客被拒绝登机。同时,《规定》还对旅客被拒绝登机后的出具证明、客票退改服务、赔偿等后续处置工作进行了明确。
投诉处理限时10个工作日
投诉是旅客最重要的救济渠道。《规定》新增“旅客投诉”一章,强化了市场主体的投诉处理能力要求,规范了投诉处理流程,进一步健全了投诉反馈机制。此前,外国承运人和港澳台地区承运人的投诉处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远高于国内承运人。本次修订明确所有被投诉企业的投诉处理时限均为10个工作日,确保对国内外运行主体的管理一视同仁。此外,《规定》统一了民航行政机关受理投诉的渠道,并对民航服务质量监督电话、民航服务质量监督平台、民航投诉信息整合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中国消费者报 记者 孟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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