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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使用家电产品这些知识须牢记

2021年04月21日 08:25    信息来源:https://zxb.ccn.com.cn/shtml/zgxfzb/20210421/170557.shtml

浙江省海宁市消保委近日发布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家电产品时,应掌握一些法律法规知识,以便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家电类产品有安全使用年限,并非“一买永逸”。

中国家用电器协会2020年1月10日发布的《家用电器安全使用年限》标准,对冰箱和葡萄酒柜、空调、洗衣机和干衣机、吸油烟机、燃气灶、电热水器六大品类八种产品给出了8-10年的安全使用年限。企业宣传的产品质保年限是企业自己对消费者做出的产品整机或关键部件的修理、更换、退货承诺,因此,安全使用年限与产品质保年限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为一谈。

建议:购买家电时,应向销售人员了解产品的相关知识,并查看使用说明书。要改变“没坏就不换”的传统思维,因为家电产品超期使用后,一旦出现问题,就有可能发生涉及人身与财产安全事件,需要谨慎对待。

二、收货后及时查看产品外观与生产日期,防止错失“维权良机”。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检验期限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推定买受人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验,但是有相关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建议:购买的家电到货后,一定要在第一时间查看产品外观与生产日期,如果发现外观存在明显异常,应及时向经营者提出,如果不及时反映,事后又没有足够证据证明签收前就存在问题,就会陷入维权困境。同时,目前家电销售没有“库存商品”的明确时间界线及必须在销售凭证上注明生产日期的强制性法律规定,消费者因不及时查看而产生纠纷后,很难获得理想中的结果。

三、耐用商品六个月内出现瑕疵,举证责任实行“倒置原则”。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引发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建议:在使用过程中一旦发现家电存在质量问题,应及时向经营者提出。相关法律法规对消费领域的一些特殊情况作了特别规定,消费者可以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要求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经营者不能证明是消费者使用不当造成的,就应该承担三包责任。

四、列入规定的三包商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的原则。

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条规定,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建议:在维权过程中,应在第一时间找准目标,部分销售者会向消费者解释称产品是厂家生产的,所以要找厂家,但根据法律规定,销售者是第一责任人,通常情况下,生产厂家与消费者不可能在同一个地方,遇到该类情况时应该先向销售者提出合理诉求,避免增加不必要的维权成本。

五、商品出现“缺陷”情况时,消费者维权有“选择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建议:在遇到特殊情况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投诉对象。由于家电产品使用周期长且“缺陷”原因很有可能会产生人身与财产的损害,在遇到经营者歇业、赔偿能力欠缺时,也可以直接向生产者索赔。(中国消费者报 记者 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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