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拖鞋被宣称具有“美腿塑形,矫正腿型”功效!上海方连实业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被处罚
近日,上海方连实业有限公司因发布虚假广告被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0.6万元。
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金处〔2022〕282021010032 号)显示,上海方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方连实业”)自2021年3月至2021年12月23日在天猫平台网店上架销售标题为“瘦腿神器盆底肌训练器漏尿缩阴收紧美腿器瘦大腿内侧夹腿减肥锻炼”的产品,除了在标题中宣传“漏尿缩阴”等功能,上海方连实业还制作了反映产品卖点的广告图片,图片上印有“盆底肌修复”、“改善产后盆底肌松弛”等功能;自2021年10月至2021年12月23日,上海方连实业在天猫平台网店上架销售标题为“腰椎舒缓器普拉提器材脊柱矫正器侧弯拉伸训练器瑜伽辅助工具用品”的产品,除了在标题中宣传“脊柱矫正器侧弯拉伸训练器”等功能,上海方连实业还制作了反映产品卖点的广告图片和文字,其中有“腰椎矫正”、“康复矫正”等功能;自2021年10月至2021年12月23日,上海方连实业在某电商平台网店上架销售标题为“摇摇鞋瘦腿鞋美腿拉筋懒人运动瘦小腿美体矫正腿型海螺鞋”的产品,除了在标题中宣传“矫正腿型”等功能,还制作了反映产品卖点的广告图片,图片上印有“美腿塑形,矫正腿型,提臀收腹”、“纤细小腿走出来,每天5-15分钟”等功能和效果。
据悉,经查实,上述产品为普通健身器材和拖鞋,不具备上述功能和效果。
《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广告中含有“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为虚假广告。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海方连实业罚款0.6万元。
中国质量新闻网注意到,上海方连实业并非首次发布违法广告。天眼查数据显示,上海方连实业因违反《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于2021年9月14日被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0.12万元;该公司因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发布虚假广告,于2017年5月23日被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0000元;该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被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0000元,原因涉及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发布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近日,上海方连实业有限公司因发布虚假广告被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0.6万元。
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金处〔2022〕282021010032 号)显示,上海方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方连实业”)自2021年3月至2021年12月23日在天猫平台网店上架销售标题为“瘦腿神器盆底肌训练器漏尿缩阴收紧美腿器瘦大腿内侧夹腿减肥锻炼”的产品,除了在标题中宣传“漏尿缩阴”等功能,上海方连实业还制作了反映产品卖点的广告图片,图片上印有“盆底肌修复”、“改善产后盆底肌松弛”等功能;自2021年10月至2021年12月23日,上海方连实业在天猫平台网店上架销售标题为“腰椎舒缓器普拉提器材脊柱矫正器侧弯拉伸训练器瑜伽辅助工具用品”的产品,除了在标题中宣传“脊柱矫正器侧弯拉伸训练器”等功能,上海方连实业还制作了反映产品卖点的广告图片和文字,其中有“腰椎矫正”、“康复矫正”等功能;自2021年10月至2021年12月23日,上海方连实业在某电商平台网店上架销售标题为“摇摇鞋瘦腿鞋美腿拉筋懒人运动瘦小腿美体矫正腿型海螺鞋”的产品,除了在标题中宣传“矫正腿型”等功能,还制作了反映产品卖点的广告图片,图片上印有“美腿塑形,矫正腿型,提臀收腹”、“纤细小腿走出来,每天5-15分钟”等功能和效果。
据悉,经查实,上述产品为普通健身器材和拖鞋,不具备上述功能和效果。
《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广告中含有“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为虚假广告。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海方连实业罚款0.6万元。
中国质量新闻网注意到,上海方连实业并非首次发布违法广告。天眼查数据显示,上海方连实业因违反《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于2021年9月14日被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0.12万元;该公司因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发布虚假广告,于2017年5月23日被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0000元;该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被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0000元,原因涉及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发布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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