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九批)
今年以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坚持执法为民,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持续深入开展“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劣质燃气具、违法生产使用小型锅炉和使用未登记电梯等违法行为是“铁拳”行动的重点内容之一,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余杭区市场监管局联动查处润丰日用品商行等13家经营主体生产销售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的商用燃气灶系列案
2023年9月19日,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余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润丰日用品商行等13家经营主体生产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商用燃气灶系列案,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9月,钱塘区、余杭区市场监管局在全市商用燃气灶具专项整治行动中检查发现,陈某红、润丰日用品商行销售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的商用燃气灶,现场查获商用燃气灶具37种,合计173件。经查,自2019年3月1日起,陈某红、润丰日用品商行等经营主体从浙江金华生产商朱某等处购入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的商用燃气灶具及配件,涉案货值达99万余元。陈某红除自己销售外,还销售给下游经销商王天仁杂货商店。9月15日,钱塘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王天仁杂货商店销售劣质产品行为立案调查,并作出罚没款10232元的行政处罚。9月13日、19日,钱塘区、余杭区市场监管局分别将陈某红、润丰日用品商行、朱某等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并成立联合专案组开展调查。11月1日—3日,专案组进行收网,共查获伪劣商用燃气灶具158台,捣毁窝点2处,涉案金额1000余万元,陈某红、朱某等13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过程中。
燃气灶具使用时一旦意外熄火,熄火保护装置会自动切断灶具出气通路防止燃气泄漏,熄火保护装置“针”虽小,却是“救命针”。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加强执法协同和行刑衔接,从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小案源,抽丝剥茧、层层推进,追查到中间批发商,再顺利溯源上游供货商、生产窝点,最终揭开和斩断了一条产销劣质燃气具的黑色产业链。
二、安徽省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怀远县建国液化气储备站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案
2023年9月7日,安徽省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怀远县建国液化气储备站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9月7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关联案件线索,联合公安机关对怀远县建国液化气储备站的液化石油气罐车进行突击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抽取液化石油气样品4组,并依法扣押11只装有55千克液化石油气的气罐、12只装有15千克液化石油气的气罐。经国家煤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安徽)检验,上述液化石油气样品的(C3+C4)烃类组分(体积分数)不符合GB 11174—2011《液化石油气》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另查明,当事人自2022年6月至案发,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约200吨,货值90万元。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瓶装液化气使用广泛,其质量与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力度,对液化石油气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时刻保持高压态势,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让违法者受到应有惩罚、付出沉痛代价。
三、广东省东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东莞市新曼新成传感器技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案
2023年6月25日,广东省东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东莞市新曼新成传感器技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没款2.34万元。
2022年11月10日,东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检查发现,东莞市新曼新成传感器技术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5月生产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规格型号:JT-KJ-839)1000只,以18元/只价格全部售出。经检验,上述产品“报警动作值”“方位”“报警重复性”“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项目不符合GB15322.2—2019《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2部分: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涉案产品货值18378元,当事人违法所得437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东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主要用于检测燃气是否泄漏,可有效防止燃气中毒和燃气爆炸事故的发生,加强对其监管执法具有重要意义。本案根据前期发现线索,依法查明违法事实并予以打击,有利于警示经营主体牢固树立产品质量安全意识,自我规范生产经营行为,让不能违法、不敢违法、不想违法成为经营常态。
四、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高新区通安鑫悦锝五金机电商行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调压器案
2023年7月21日,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高新区通安鑫悦锝五金机电商行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调压器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23台调压器和违法所得50.8元,罚款1000元。
2023年6月8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高新区通安鑫悦锝五金机电商行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在售5种型号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23个。经查,所有在售调压器出口均为软管接头,设定状态的调节部件均未被封固,因此具备调节功能,进口侧或出口侧未设置过流切断安全装置,不符合GB 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要求。经核算,涉案货值610元,当事人获利50.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调压器是安全使用瓶装液化气的关键设施之一,如果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终端用户使用时将存在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查处此类案件,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调压器的违法行为,全力筑牢燃气安全防线。
五、四川省渠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渠县继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不合格电梯案
2023年5月4日,四川省渠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渠县继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电梯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万元。
2023年3月15日,渠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渠县继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御风庭小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不能提供在用2台电梯的有效检验合格报告。经查,2023年2月22日,当地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当事人管理的御风庭、揽月庭小区的部分电梯进行定期检验。其中,御风庭小区2台电梯和揽月庭小区1台电梯存在曳引轮槽磨损严重、驱动主机运行时有异响、紧急照明不符合要求等问题,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渠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明确规定“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切实履行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保障公众安全乘梯、放心乘梯。
六、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姜堰区玖壹玖购物中心使用未登记电梯案
2023年6月26日,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姜堰区玖壹玖购物中心使用未登记电梯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7万元。
2023年3月28日,姜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姜堰区玖壹玖购物中心在用的1台曳引驱动电梯和2台自动扶梯进行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3台电梯的检验合格报告和使用登记证明。经查,3台电梯安装于2022年10月2日。2022年10月20日,经当地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监督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月5日复检,结论仍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姜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超市、购物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使用未经检验合格和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电梯,将带来极大的风险隐患。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加强对电梯等特种设备使用情况的监管执法,有利于压紧压实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七、福建省石狮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石狮市誉达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登记电梯案
2023年5月11日,福建省石狮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石狮市誉达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未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电梯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3万元。
2022年12月13日,石狮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石狮市誉达服饰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共有5台在用电梯,当事人未能提供5台电梯的监督检验报告、使用登记证书以及相应《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等材料。经查,上述5台电梯均安装于2021年年底,但未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也未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石狮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使用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是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基本条件。按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手续,是加强特种设备管理和监督的法定要求。本案的查处,严厉打击了违法使用电梯的行为,让人民群众“上上下下”更安心。
八、福建省长汀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福建省汀旺木制品有限公司使用不合格锅炉和未取得相应资格作业人员案
2023年7月6日,福建省长汀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福建省汀旺木制品有限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的锅炉、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锅炉作业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7万元。
2023年3月13日,长汀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福建省汀旺木制品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未整改前期问题的情况下继续使用涉案锅炉。经查,2022年11月1日,福建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使用的锅炉进行检验,发现该锅炉存在水位示控装置失效、左侧水位放水塞堵塞、未配备水质化验人员及压力表、温度表超期未校验等问题,2022年11月10日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要求,责成当事人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立即改正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改正期间的设备安全。另查明,当事人使用的司炉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长汀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锅炉长期在高温下使用,材料可能劣化,因此需要定期检验,及时发现并整改存在的问题。同时,锅炉结构复杂,需要具有相应能力和资质的专业人员操作,才能保证运行安全。本案的查处,严厉打击了使用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及作业人员无证作业的违法行为,警示使用单位进一步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九、江西省泰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博菲特罗氏(泰和县)实业有限公司使用超期未检锅炉案
2023年4月20日,江西省泰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博菲特罗氏(泰和县)实业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锅炉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涉案特种设备,罚款3万元。
2023年3月22日,泰和县市场监管局对博菲特罗氏(泰和县)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锅炉房在用的2台锅炉超期未检。经查,编号为13D218的内部检验报告显示下次检验日期为2022年10月、外部检验报告显示下次检验日期为2022年11月;编号为08-592的内部检验报告显示下次检验日期为2022年11月、外部检验报告显示下次检验日期为2022年10月,均已超期未检。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泰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开展锅炉定期检验,将导致安全隐患累积,后果不堪设想。本案的查处,警示锅炉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请定期检验,以保障锅炉安全运行,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今年以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坚持执法为民,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持续深入开展“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劣质燃气具、违法生产使用小型锅炉和使用未登记电梯等违法行为是“铁拳”行动的重点内容之一,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余杭区市场监管局联动查处润丰日用品商行等13家经营主体生产销售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的商用燃气灶系列案
2023年9月19日,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余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润丰日用品商行等13家经营主体生产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商用燃气灶系列案,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9月,钱塘区、余杭区市场监管局在全市商用燃气灶具专项整治行动中检查发现,陈某红、润丰日用品商行销售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的商用燃气灶,现场查获商用燃气灶具37种,合计173件。经查,自2019年3月1日起,陈某红、润丰日用品商行等经营主体从浙江金华生产商朱某等处购入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的商用燃气灶具及配件,涉案货值达99万余元。陈某红除自己销售外,还销售给下游经销商王天仁杂货商店。9月15日,钱塘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王天仁杂货商店销售劣质产品行为立案调查,并作出罚没款10232元的行政处罚。9月13日、19日,钱塘区、余杭区市场监管局分别将陈某红、润丰日用品商行、朱某等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并成立联合专案组开展调查。11月1日—3日,专案组进行收网,共查获伪劣商用燃气灶具158台,捣毁窝点2处,涉案金额1000余万元,陈某红、朱某等13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过程中。
燃气灶具使用时一旦意外熄火,熄火保护装置会自动切断灶具出气通路防止燃气泄漏,熄火保护装置“针”虽小,却是“救命针”。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加强执法协同和行刑衔接,从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小案源,抽丝剥茧、层层推进,追查到中间批发商,再顺利溯源上游供货商、生产窝点,最终揭开和斩断了一条产销劣质燃气具的黑色产业链。
二、安徽省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怀远县建国液化气储备站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案
2023年9月7日,安徽省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怀远县建国液化气储备站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9月7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关联案件线索,联合公安机关对怀远县建国液化气储备站的液化石油气罐车进行突击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抽取液化石油气样品4组,并依法扣押11只装有55千克液化石油气的气罐、12只装有15千克液化石油气的气罐。经国家煤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安徽)检验,上述液化石油气样品的(C3+C4)烃类组分(体积分数)不符合GB 11174—2011《液化石油气》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另查明,当事人自2022年6月至案发,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约200吨,货值90万元。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瓶装液化气使用广泛,其质量与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力度,对液化石油气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时刻保持高压态势,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让违法者受到应有惩罚、付出沉痛代价。
三、广东省东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东莞市新曼新成传感器技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案
2023年6月25日,广东省东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东莞市新曼新成传感器技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没款2.34万元。
2022年11月10日,东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检查发现,东莞市新曼新成传感器技术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5月生产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规格型号:JT-KJ-839)1000只,以18元/只价格全部售出。经检验,上述产品“报警动作值”“方位”“报警重复性”“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项目不符合GB15322.2—2019《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2部分: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涉案产品货值18378元,当事人违法所得437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东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主要用于检测燃气是否泄漏,可有效防止燃气中毒和燃气爆炸事故的发生,加强对其监管执法具有重要意义。本案根据前期发现线索,依法查明违法事实并予以打击,有利于警示经营主体牢固树立产品质量安全意识,自我规范生产经营行为,让不能违法、不敢违法、不想违法成为经营常态。
四、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高新区通安鑫悦锝五金机电商行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调压器案
2023年7月21日,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高新区通安鑫悦锝五金机电商行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调压器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23台调压器和违法所得50.8元,罚款1000元。
2023年6月8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高新区通安鑫悦锝五金机电商行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在售5种型号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23个。经查,所有在售调压器出口均为软管接头,设定状态的调节部件均未被封固,因此具备调节功能,进口侧或出口侧未设置过流切断安全装置,不符合GB 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要求。经核算,涉案货值610元,当事人获利50.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调压器是安全使用瓶装液化气的关键设施之一,如果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终端用户使用时将存在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查处此类案件,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调压器的违法行为,全力筑牢燃气安全防线。
五、四川省渠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渠县继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不合格电梯案
2023年5月4日,四川省渠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渠县继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电梯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万元。
2023年3月15日,渠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渠县继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御风庭小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不能提供在用2台电梯的有效检验合格报告。经查,2023年2月22日,当地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当事人管理的御风庭、揽月庭小区的部分电梯进行定期检验。其中,御风庭小区2台电梯和揽月庭小区1台电梯存在曳引轮槽磨损严重、驱动主机运行时有异响、紧急照明不符合要求等问题,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渠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明确规定“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切实履行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保障公众安全乘梯、放心乘梯。
六、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姜堰区玖壹玖购物中心使用未登记电梯案
2023年6月26日,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姜堰区玖壹玖购物中心使用未登记电梯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7万元。
2023年3月28日,姜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姜堰区玖壹玖购物中心在用的1台曳引驱动电梯和2台自动扶梯进行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3台电梯的检验合格报告和使用登记证明。经查,3台电梯安装于2022年10月2日。2022年10月20日,经当地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监督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月5日复检,结论仍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姜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超市、购物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使用未经检验合格和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电梯,将带来极大的风险隐患。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加强对电梯等特种设备使用情况的监管执法,有利于压紧压实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七、福建省石狮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石狮市誉达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登记电梯案
2023年5月11日,福建省石狮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石狮市誉达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未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电梯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3万元。
2022年12月13日,石狮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石狮市誉达服饰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共有5台在用电梯,当事人未能提供5台电梯的监督检验报告、使用登记证书以及相应《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等材料。经查,上述5台电梯均安装于2021年年底,但未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也未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石狮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使用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是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基本条件。按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手续,是加强特种设备管理和监督的法定要求。本案的查处,严厉打击了违法使用电梯的行为,让人民群众“上上下下”更安心。
八、福建省长汀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福建省汀旺木制品有限公司使用不合格锅炉和未取得相应资格作业人员案
2023年7月6日,福建省长汀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福建省汀旺木制品有限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的锅炉、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锅炉作业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7万元。
2023年3月13日,长汀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福建省汀旺木制品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未整改前期问题的情况下继续使用涉案锅炉。经查,2022年11月1日,福建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使用的锅炉进行检验,发现该锅炉存在水位示控装置失效、左侧水位放水塞堵塞、未配备水质化验人员及压力表、温度表超期未校验等问题,2022年11月10日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要求,责成当事人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立即改正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改正期间的设备安全。另查明,当事人使用的司炉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长汀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锅炉长期在高温下使用,材料可能劣化,因此需要定期检验,及时发现并整改存在的问题。同时,锅炉结构复杂,需要具有相应能力和资质的专业人员操作,才能保证运行安全。本案的查处,严厉打击了使用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及作业人员无证作业的违法行为,警示使用单位进一步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九、江西省泰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博菲特罗氏(泰和县)实业有限公司使用超期未检锅炉案
2023年4月20日,江西省泰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博菲特罗氏(泰和县)实业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锅炉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涉案特种设备,罚款3万元。
2023年3月22日,泰和县市场监管局对博菲特罗氏(泰和县)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锅炉房在用的2台锅炉超期未检。经查,编号为13D218的内部检验报告显示下次检验日期为2022年10月、外部检验报告显示下次检验日期为2022年11月;编号为08-592的内部检验报告显示下次检验日期为2022年11月、外部检验报告显示下次检验日期为2022年10月,均已超期未检。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泰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开展锅炉定期检验,将导致安全隐患累积,后果不堪设想。本案的查处,警示锅炉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请定期检验,以保障锅炉安全运行,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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