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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拟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实名举报实施奖励—— 食品企业内部“吹哨人”最高可获奖励100万元

2024年02月19日 09:45 信息来源:中国质量报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就《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拟明确对食品企业内部“吹哨人”实名举报最高奖励100万元等举措,以进一步发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按照征求意见稿拟作出的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收到“吹哨人”举报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并告知“吹哨人”是否立案。负责调查处理的市场监管部门经查证属实,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吹哨人”应当予以奖励。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和奖励程序等按照《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7条至第19条执行。除物质奖励外,在征得“吹哨人”同意的前提下,可实施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同一“吹哨人”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不予重复奖励。

征求意见稿拟明确,“吹哨人”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线索,属于违法行为隐蔽性强、危害程度大、社会影响广等重大违法行为的,或避免重大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发生、消除重大食品安全隐患、协助查处重大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的,负责调查处理的市场监管部门在征得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可适当提高奖励标准,具体为: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按《办法》规定为100万元。单笔奖励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由发放举报奖励资金的市场监管部门商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征求意见稿提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优化、简化奖励资金审核发放流程,减少获取“吹哨人”不必要的个人信息,采取措施加强对“吹哨人”个人信息的保护。未经“吹哨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吹哨人”身份信息、举报内容和举报奖励等相关情况。企业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吹哨人”进行打击报复,出现以上行为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在加强内部“吹哨人”奖励的同时,征求意见稿还提出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建立食品安全问题内部化解机制,鼓励内部员工反映食品安全风险问题,推动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提升。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当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及时组织研判、核实相关问题,对查证属实的,应当及时整改,并可视情况对反映食品安全问题的内部员工给予一定奖励。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今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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