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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审查标准 强化刚性约束——市场监管总局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新出台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

2025年03月21日 09:10 信息来源:中国质量报

“从落实情况看,有的地方存在对审查范围把不准、审查责任压不实、审查能力跟不上等问题。”3月18日,市场监管总局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邀请有关司局负责人解读近日出台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2024年8月1日,针对一些地方存在不同程度的地方保护、区域封锁、行业壁垒,以及“玻璃门”“旋转门”“弹簧门”等隐形壁垒尚未完全打破等问题,《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对上述问题予以进一步规制。

《条例》施行以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已经对1.96万件重要政策文件开展了公平竞争审查,进一步提升了公平竞争审查的法治化水平,促进了政府行为规范。但由于行政法规层面的规定较为原则,起草单位和市场监管部门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疑惑和问题,亟须细化有关规定,保障条例落实的严肃性、规范性和统一性。

据市场监管总局竞争协调司司长周智高介绍,为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深入实施,保障《条例》执行的规范性和统一性,市场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工作要求、规范审查程序,针对当前各方反映突出的不当市场干预典型行为加大纠治力度。

“如《条例》禁止违法违规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有的地方在出台经济促进、招商引资等政策时,对这一要求把握不准,有的搞变通、‘打擦边球’,也有的‘一刀切’,一律禁止财政奖补行为。这两种做法都是不准确的。”周智高说,《实施办法》中一方面规定不得以外地经营者将注册地迁移至本地、在本地纳税、纳入本地统计为条件实施财政奖励或者补贴;另一方面明确了“特定经营者”的内涵,即“在政策措施中直接或者变相确定的某个或者某部分经营者,但通过公平合理、客观明确且非排他性条件确定的除外”。这样既有利于遏制招商引资恶性竞争行为,同时也有利于加强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协同,推进产业政策由差异化、选择性向普惠化、功能性转变,增强政策实施效能。

《实施办法》在《条例》的框架下,对公平竞争审查的总体要求、部门职责、审查标准、审查机制、审查程序以及监督保障措施等进行了全面细化。比如,将《条例》规定的4个方面19项审查标准细化为66项具体情形,便于市场监管部门和政策措施起草单位准确理解、规范适用。这些具体情形的设定,不仅明确了红线底线,还增强了制度规则的统一性和可操作性。

“在《条例》确定的审查机制基础上,《实施办法》明确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方式和范围,规定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应当通过政府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据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副司长王丹介绍,《实施办法》细化了由市场监管部门会同起草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范围和工作程序,规定起草单位不得以送市场监管部门会签、征求意见等代替公平竞争审查,强化制度刚性。

不仅如此,《实施办法》还作出专门规定,以有效防止在制度落实中出现责任“虚位”、“形式”审查、制度“空转”等问题,包括健全责任落实和制度激励机制、健全问题发现和核查处置机制、健全督促整改和责任追究机制。

据市场监管总局竞争协调司副司长赵春雷介绍,《实施办法》规定,在公平竞争审查中发现起草单位存在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有关规定调查处理。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进一步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坚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实施办法》将于4月20日起施行。周智高表示,《实施办法》的出台,是健全完善公平竞争制度规则的具体实践,是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有力举措,对稳定市场预期、提振企业信心,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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