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2015年第175号总局令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的决定》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2015年12月19日 16:47 信息来源: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jlgg_12538/zjl/2015/201512/t20151218_456878.htm
第175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5年7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同意,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商务部部长
海关总署署长
2015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关于废止《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决定
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同意,决定废止《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令第60号,2004年3月12日发布),本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生效。
第175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5年7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同意,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商务部部长
海关总署署长
2015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关于废止《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决定
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同意,决定废止《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令第60号,2004年3月12日发布),本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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