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和废除部分国家计量基准的公示
关于建立和废除部分国家计量基准的公示
为加强计量体系和能力建设,市场监管总局拟批准“线角度基准装置”“(1234.93~3020)K温度基准装置”“电容基准装置”“电感基准装置”等4项新建国家计量基准,废除“线角度计量基准((93)技监局量证字第1号)”“(1234.93~2473)K温度基准装置(国基证〔2002〕第011号)”“电容基准装置”(国基证〔2002〕第051号)“电感基准装置(国基证〔2002〕第052号)”等4项国家计量基准,现予以公示(具体内容见附件)。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大街56号市场监管总局安外办公区计量司量值处 邮编:10001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jlslzc@samr.gov.cn。通过传真将意见发送至:010-82260132。请在信函、电子邮件、传真中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公示截止日期为2023年3月5日。
联系电话:010-82261832、010-82262871
附件:1、新建国家计量基准名单
市场监管总局
2023年2月27日
关于建立和废除部分国家计量基准的公示
为加强计量体系和能力建设,市场监管总局拟批准“线角度基准装置”“(1234.93~3020)K温度基准装置”“电容基准装置”“电感基准装置”等4项新建国家计量基准,废除“线角度计量基准((93)技监局量证字第1号)”“(1234.93~2473)K温度基准装置(国基证〔2002〕第011号)”“电容基准装置”(国基证〔2002〕第051号)“电感基准装置(国基证〔2002〕第052号)”等4项国家计量基准,现予以公示(具体内容见附件)。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大街56号市场监管总局安外办公区计量司量值处 邮编:10001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jlslzc@samr.gov.cn。通过传真将意见发送至:010-82260132。请在信函、电子邮件、传真中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公示截止日期为2023年3月5日。
联系电话:010-82261832、010-82262871
附件:1、新建国家计量基准名单
市场监管总局
2023年2月27日
- 市场监管总局拟聘任第三期法律顾问人员公示(2024-10-31)
- 关于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律法规政策清理工作的公告(2024-05-15)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通知(2024-05-07)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工业产品生产和销售单位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工业产品生产…(2024-04-17)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公布湖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南方电网广东电网公司计量中心为全…(2024-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