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立反垄断“三书一函”制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日前印发《关于建立反垄断“三书一函”制度的通知》,明确提出《提醒敦促函》《约谈通知书》《立案调查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营主体)/行政建议书(行政机关)》的适用情形,以此增强反垄断监管的有效性、规范性。
根据“三书一函”制度,经营者存在未能充分履行中止调查承诺义务等7种情形的,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可以发出《提醒敦促函》,提醒敦促其做好有关问题的预防和整改工作。
对经营者存在对提醒敦促事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等6种情形的,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可发出《约谈通知书》,对经营者、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进行约谈。
若经营者存在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等3种情形的,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将依法予以立案,并向当事人发出《立案调查通知书》。
对经营者存在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等2种情形的,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对于经立案调查发现的,行政机关存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可制作《行政建议书》,向该行政机关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该行政机关应当将有关改正情况书面报告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日前印发《关于建立反垄断“三书一函”制度的通知》,明确提出《提醒敦促函》《约谈通知书》《立案调查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营主体)/行政建议书(行政机关)》的适用情形,以此增强反垄断监管的有效性、规范性。
根据“三书一函”制度,经营者存在未能充分履行中止调查承诺义务等7种情形的,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可以发出《提醒敦促函》,提醒敦促其做好有关问题的预防和整改工作。
对经营者存在对提醒敦促事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等6种情形的,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可发出《约谈通知书》,对经营者、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进行约谈。
若经营者存在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等3种情形的,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将依法予以立案,并向当事人发出《立案调查通知书》。
对经营者存在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等2种情形的,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对于经立案调查发现的,行政机关存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可制作《行政建议书》,向该行政机关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该行政机关应当将有关改正情况书面报告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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