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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政府出台质量考核工作办法

2014年09月04日 13:43    信息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近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福州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榕政办〔2014〕122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建立了对各县(市)区政府的质量工作考核机制。

《考核办法》规定从2014年开始组织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质量工作进行考核,并以此推动当地发展方式的转变和发展质量的提升。主要从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等领域的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两个方面进行,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将作为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和实行问责的重要参考。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将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对考核结果为D级的,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市政府及市直各有关单位收紧或暂停对该地区各项质量奖励和政策支持的核准和审批,同时,对于当地政府整改不到位的,将由市直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约谈,必要时还将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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