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谈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亮点 向消费者适度倾斜确保实质平等

2013年12月12日 16:42:32    信息来源:中国质量检验协会

为纪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颁布施行20周年、消费者权益保护30周年和庆祝新修订的《消法》颁布,10月31日,由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政法职业学院主办的30年《消法》理论创新成果总结会在北京举行。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李国光在会上表示,1993年颁布施行的《消法》,在保障消费者权益、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是一部重要的社会经济法律。

据中国消费者协会提供的数据,在1994年~2012年间,全国消协组织共受理消费者投诉1236万件,解决率94.7%,为消费者挽回损失118.5亿元,为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解决消费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不过,随着社会经济发生深刻变革,对新形势下做好消费者维权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迫切需要对《消法》进行修改和完善。李国光说,发端于2008年绵延至今的世界金融危机要求我国尽快转变原有“内外并举”的经济增长方式,变为更注重内需,这就要求我国从经济发展战略上更加要以人为本,更加重视保护消费者权益,这便是不久前颁布实施的新《消法》之所以成行的外部环境因素。

据李国光介绍,深化向消费者适度倾斜的原则是新《消法》的一大亮点。因为法治要求平等,但是商家和消费者之间又存在着信息不对等、资源不对等的客观现实,立法者笼统地规定平等保护商家和消费者的利益,只会导致两者在权益分配上的实质不平等。虽然,1993年《消法》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设计确立了向消费者适度倾斜的基本理念,但是,在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博弈中,发现仍有不少漠视消费者权益、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

对此,新《消法》在实体上更加强调继续向消费者适度倾斜保护的原则,而且将它纳入程序规则。例如,在实体规则上强化了经营者的义务,明确规定经营者召回缺陷商品的义务,强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责任,尤其是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一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实行“退一赔三”,二是对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所受损失3倍以下的民事赔偿。在程序规则上,通过明确经营者的举证倒置责任,公益诉讼等加强对消费者诉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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