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1993年消法”)颁行对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建立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优化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秩序、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唤醒全社会权利意识和法治意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市场化、国际化进程的加快,电子商务活动的方兴未艾,新兴的消费需求、消费方式、消费活动和商业模式层出不穷,消费结构不断升级,消费纠纷不断涌现,1993年消法的制度漏洞逐渐显现,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新需求与新期待无法得到充分满足。
为进一步夯实消费者权益的内涵,拓宽消费者权利的外延,强化商家的社会责任,规范商家经营行为,构建多赢共享、诚实信用的放心消费环境,打造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升级版,加快推进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时回应广大消费者与诚信经营者的强烈立法呼声,于2008年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列入五年立法规划项目,并于2011年启动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程序。2013年10月25日通过了《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将于2014年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开始施行。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升级版是大幅提振消费信心、撬动国民经济可持续稳定增长的法律杠杆
新消法的颁行有助于提振消费信心,拉动消费内需、推动我国国民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虽然资本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但消费是财富之源。消费是市场经济活动的起点与归宿,是国民经济可持续稳定增长的重要引擎。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要“使经济发展更多依靠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拉动”,“要牢牢把握扩大内需这一战略基点,加快建立扩大消费需求长效机制,释放居民消费潜力”。因此,贯彻落实新消法不仅有助于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大幅提振消费信心,拉动消费内需,而且有助于刺激投资需求,鼓励投资兴业,进而创新产品、扩大就业、增加税收,提高消费潜能,扩大消费内需,从而形成消费驱动投资、投资助推消费的良性互动的经济增长新动力。因此,孤立地看待消费与投资是片面的,忽视消费对投资的拉动作用更是错误的。旗帜鲜明地保护消费者权益是拉动国民经济可持续增长的法律杠杆。
新消法的颁行有助于健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加快我国经济的市场化与法治化进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虽然已经建立,但还很不健全,并突出表现在商业欺诈、商业贿赂、商业垄断现象的普遍性。因此,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有助于构建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公平交易秩序,而且有助于优化经营者之间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构建多赢共享、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的新型商业生态环境。
新消法的颁行有助于增强我国民族经济在经济全球化格局中的国际竞争力。民族经济的国际竞争力在较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制度的国际竞争力。我国经济不仅要深度融入全球化进程,而且要引领全球化潮流。我国的对外开放战略包括引进来战略与走出去战略。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有助于在落实引进来的战略中,强化跨国公司对中国消费者的法定义务与伦理义务,彻底终结跨国公司在中国市场推行歧视性消费者政策、享受特权公司待遇的历史,真正落实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外国企业之间的国民待遇原则与公平竞争原则。只有最苛刻的消费者才能催生出最具有竞争力的企业。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还有助于倒逼内资企业(包括民企与国企)在国内市场苦练内功,早日成为既具有核心竞争力、又广受尊重的企业,进而在进入国际市场以后立于不败之地。
因此,贯彻落实好新消法,加快推进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全面建设消费者友好型社会,既是标本兼治的法治工程,也是立足长远的经济工程,更是惠及百姓的民生工程。
二、旗帜鲜明地向消费者适度倾斜是新消法的立法灵魂
新消法旗帜鲜明地向消费者适度倾斜,由于经济实力的不对等、信息占有的不对称、争讼成本外部化转嫁能力的落差、财富转移的负面效应、市场结构的不均衡以及消费者集体维权的高额成本,消费者与经营者相比,往往处于相对弱势地位。
1.经济实力的不对等。
消费者的经济实力往往逊于其对应的经营者(尤其是垄断企业和跨国公司)。某一产品或服务的全体消费者的财富总和虽大于单独经营者,但单独消费者的经济实力往往弱于作为其交易伙伴的单独经营者。消费者虽整体强大,但个体弱小。客大欺店的现象即使存在,也是小概率事件,而店大欺客却是常态现象。
2.信息占有的不对称。
信息就是财富与力量。由于经营者垄断有关其生产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性能、缺陷及潜在危害的全部信息,消费者的谈判能力无法与经营者抗衡。即使个别消费者的私人财富足以与经营者抗衡,但由于信息占有的不对称,仍难以摆脱弱者地位。民事诉讼与仲裁中的基本证据规则“谁主张,谁举证”,对无法举证的消费者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即使有“举证责任倒置”的例外规则,但其适用范围十分狭窄。因此,消费者占有信息的天然有限性往往使其在维权诉讼中败下阵来。
3.争讼成本外部化转嫁能力的落差。
“羊毛出在羊身上”。面对来自消费者的诉讼,不少经营者从容不迫地委托律师与消费者展开马拉松式诉讼,从而将消费者拖垮。原因很简单:经营者无论胜诉抑或败诉,总有办法将律师费和其他诉讼费用计入税前列支的经营成本,从而将其本应由其承担的诉讼成本转嫁给广大消费者。如此一来,消费者维权成本过高,而经营者违法成本过低。随着法治政府建设步伐的加快,一些经营者误以为依法行政的政府是“豆腐政府”,软弱可欺。于是乎,欺诈起消费者来更加有恃无恐。
4.消费者单方先行向经营者转移财富的被动性及负面效应。
残酷的消费现实表明,消费者一旦丧失对财富的直接支配,就会变成弱者,而经营者作为财富的取得者摇身一变成为强者。推而广之,能自由支配他人财富的主体就是强者,而自己财富被他人支配的主体只能是弱者。控制蕴含权力,产生利益,也制造强弱对比的利益格局。
5.市场结构的不均衡。
我国现实生活中仍存在着市场结构的不均衡现象。买卖双方间的博弈实力与谈判地位不对等,卖方与卖方间的竞争实力不对等、竞争舞台不充分,不公平交易、不公平竞争与垄断优势滥用的现象依然十分严重。在市场结构不均衡的背景下,传统的合同法规则包括合同自由原则很容易沦落为强势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工具,霸王合同和倚强凌弱现象也就禁而不绝。
6.消费者集体维权行动的高额成本。
在大规模侵权案件中,广大消费者普遍存在搭便车的维权心理。有些维权消费者之间信息沟通不畅,甚至产生彼此猜疑与不团结。个别经营者企图通过“马拉松”式的诉讼拖垮消费者,甚至千方百计瓦解消费者维权阵营。
向消费者适度倾斜是贯彻和捍卫平等原则的必然要求。国家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者与公权力(含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的执掌者,对全体社会成员都应一碗水端平,予以一体平等保护。因此,平等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但法律上的平等、形式上平等、抽象的平等并不能代替和否认现实生活中的经济不平等、实质不平等、具体不平等。要恢复消费者与经营者间的平等地位,必须把实践中已向强者倾斜的天平回归平等的原位,帮助弱者收复曾经失去的平等待遇。因此,向消费者适度倾斜没有违反和否定平等原则,而是继承与捍卫了平等原则,发展与巩固了平等原则,纯化与夯实了平等原则,为传统平等原则注入了正能量。这对于培育实质平等文化,弘扬公平公正的法治精神意义重大。
向消费者适度倾斜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必然要求。国家向消费者适度倾斜不仅有助于保护弱势群体,也有助于捍卫社会公共利益,净化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国各个行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符合广大诚信经营者的最大利益与长远利益,是推进市场经济法治建设,构建和谐市场秩序的重要举措。
向消费者适度倾斜是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重要标志,是现代法治的理性选择与永久胎记,而非法治长河中的昙花一现,更非民粹主义的情感宣泄。为落实十八大精神,实现消费领域的科学立法、规范执法和公正司法,新消法旗帜鲜明地树立了向消费者适度倾斜的新思维。向消费者适度倾斜是贯穿于新消法的灵魂和主线。除了贯彻执行消费者友好型的新消法,涉及消费者切身利益的所有法律法规政策(包括产业政策)及其执行(包括执法、诉讼、仲裁与调解活动)也要符合消费者友好型的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