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虚假广告,新《消法》规定,不仅经营者需要担责,包括广告发布者在内的其他责任主体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处长石宏明确表示,所谓“连带责任”意味着,虚假广告代言人将承担和经营者同等责任:“如果你受到损害的话,你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你可以所有的损失都要求代言人赔,你也可以所有的赔偿都向(广告)提供者要求,这儿没有主次之分,连带责任的特征就是既可以向他要、又可以向他要,完全取决于消费者自己的选择。可以两个都告,你觉得谁有钱就向谁要,都可以,说白了就是这样。或者你觉得两个都有钱、都要,也可以。”
消费者受害于虚假广告、这则广告由明星代言,这种情况下,消费者是否可以索赔两次?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解释:“可能消费者有个误区,他认为向(广告)经营者要,比如赔10万,然后再向(广告)发布者要,连带责任嘛,再赔10万,实际上不是这个概念。可以同时向他们两个主张,也可以向他们的任何一个连带责任人主张。但是有一个责任主体赔偿完毕,就不能再去主张了,因为你的损失已经得到了赔偿,他不是叠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