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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

2006年11月02日 17:00    信息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张纲,高级工程师。1982年毕业于武汉化工学院。1982年至2005年期间,曾先后任湖北省恩施市任副市长、湖北省劳动厅副厅长、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局局长。现任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局长。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张纲局长11月2日下午2:30至4:00接受在线访谈

主持人:各位网友,再见! (2006-11-02 16:07:21)

张局长:谢谢各位网友与我在网上进行的交流!对于网友们提出的所有问题,我和我的同事们将会认真研究梳理,以推进工作,完善管理,促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健康发展。再次感谢大家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关心与支持!今后我们将不定期地开展这样的活动,深入讨论有关问题。下次再见! (2006-11-02 16:07:13)

主持人: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访谈就到这里,感谢张局长百忙之中来到总局网站接受在线访谈!感谢广大网友的积极参与! (2006-11-02 16:04:04)

网友:你好张局长,我是基层的一名安全监察人员,如果在安全监察过程中有一台厂车没有被发现,使用单位是私自购买也没有向我们申报检验,此设备出现了安全事故,监察部门承担什么责任? (2006-11-02 15:52:27)

张局长:按照国务院要求,对厂车现在主要是在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实施行政许可,对操作规程人员实施考核发证,对获得许可的单位和人员加强监督管理。 (2006-11-02 16:03:25)

网友:请问张局长:有些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监察部门和检验机构下达经济指标,若完成了就如何如何,完不成又如何,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重经济轻检验质量的风气,忽视了服务与安全,有些检验机构的领导趁机在这方面大做文章,结果特种设备在社会上形象不敢恭维。国家总局有何举措呢? (2006-11-02 15:17:48)

张局长:我完全赞同您的看法。我们一贯反对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检验机构下达经济指标的做法,总局也曾多次发文和在全国会议上强调。基层存在的这些问题您可以直接反映,我们将通过适当方式责成当事局予以改正。 (2006-11-02 16:00:39)

网友:现在有些锅检所还在搞特种设备安装,怎么解决这个问题? (2006-11-02 15:51:50)

张局长:此类行为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明确禁止的,如果你知道哪个检验单位仍在从事特种设备安装,请将详细情况寄我局。我局的联系方式是: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邮编:100088 联系电话:010-82260189 我们期待着您跟我们联系。 (2006-11-02 16:00:36)

网友:张局长:您好!

如果公司能满足法规的条件要求,成立焊工考委会,质检部门是否允许?我公司原来有考委会,结果被当地质检部门撤销,由他们进行焊工考试,是否合理? (2006-11-02 15:51:36)

张局长:如果你单位焊工很多(200人以上),可以成立考委会,主要原则是焊工考委会一定要有一定规模。 (2006-11-02 16:00:01)

网友:张局长你好!我地属产煤区,在监察过程中,出现煤矿使用的特种设备在地面有一部分,在矿井下面有一部分,如压力管道,提升设备,这如何监察管理和检验? (2006-11-02 15:44:51)

张局长:地面上的特种设备属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调整范围。我们只对矿井以上的特种设备进行监察。 (2006-11-02 15:57:07)

网友:张局长 您好!

游乐设施检验资质集中在省级和国家级检验单位,造成监察和使用诸多不便,特别是A级设备,国家检测中心往往不能如约到场,怎样解决。

建议将D级锅炉制造许可的蒸汽炉压力定为0.4兆帕,这样有利于消灭土锅炉 (2006-11-02 15:46:45)

张局长:国家特检中心已做出了安排和调整,保证按期检验,对于使用单位也要按照条例要求提前报检。 (2006-11-02 15:55:47)

网友:你好张局长,金矿矿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是监管范围吗? (2006-11-02 15:47:39)

张局长: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金矿矿井的特种设备属于特种设备范围. (2006-11-02 15:53:00)

网友:目前检规中的要求滞后行业技术发展,产生的冲突如何处理? (2006-11-02 15:41:20)

张局长:我们十分重视研究这个问题。如在石化、石油化工等产业的特种设备检验中,我们已经试行基于风险的检验(RBI),我们还将继续探索,以不断适应经济与技术发展的要求,希望您提出具体的建议 (2006-11-02 15:51:50)

网友:张局长,您好!

我们是生产机组化产品(压力容器只是其中的一个部件)的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难免会造成一些压力容器(已监检)库存的时间较长(比如2~3年),这样,许多用户认为这些机组用了过期的压力容器,以此扣我公司的质保金,给我公司造成了很大损失!请问:库存的压力容器有过期的说法吗?我们怎样同用户交涉?谢谢! (2006-11-02 15:13:37)

张局长:对于生产完毕的压力容器由于其他一些原因,从生产完毕到销售出去,可能会有一段时间。在这一段时间内,就要把产品存于仓库内。一般来讲,正常保管的产品是不会因存放时间而影响设备安全使用的,从这点上说,不存在库存的压力容器过期的问题。你同意吗? (2006-11-02 15:50:23)

网友:张局长你好!电梯设备不象其它特种设备,目前电梯运行过程都没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否必需要有电梯作业人员? (2006-11-02 15:31:20)

张局长: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电梯作业人员需要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但电梯在运行过程中是否配备作业人员由电梯使用单位决定。 (2006-11-02 15:49:53)

网友:张局长你好!听说2006年10月1日生产的起重机械要有当地质监检验机构的监检证书?公众信息网如何能查到? (2006-11-02 15:37:12)

张局长:由于起重机械制造是由各地监检机构施行,目前还不能在公众信息网上查到,只能由制造单位提供,或到制造单位所在地监检机构查询。 (2006-11-02 15:47:41)

网友:张局长:您好!

我是以名普通的评审员,看到我们这个特种设备系统(行政和检验机构)凭权力去获取费用和利益而服务能力又不太好,感到很痛心,说句不好听的话,自己没有多少本事(主要指技术能力和以法办事能力以及职业操守),养了一批小官僚。

在对起重机制造安装企业的评审中,江苏省特检院的评审机构为了利用评审增加经济收入,将省特检院中的评审部门与检测部门合在一起,以利于把权力与增加检测业务结合,提高竟争力,国家质检总局对其认可的评审机构有何要求?上述情况是否允许? (2006-11-02 14:48:30)

张局长:

您提的问题很重要,我们正在关注这个问题。我们要不断加强对鉴定评审机构工作的雷竞技新官网,加强对鉴定评审人员的培训考核与监督,我也希望你能提一些具体的工作建议。《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第二十八条已明确禁止鉴定评审机构利用鉴定评审之机要求申请单位将型式试验,监督检验,无损检测等工作委托本机构进行。你提到的江苏省特检院,利用鉴定评审权力增加检测业务是总局不允许的。如果你有具体的事例,可以向我反映。(2006-11-02 15:45:44)

网友:张局长:您好!在您百忙中打扰您,在线访谈栏目办的很好,很及时,希望能不定期地将工作中的问题通过在线访谈栏目反映给您,为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做点有意义的事。我作为一名质量战线的稽查人员,深知特种设备管理的重要性,我在这里主要反映一下几点: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需要抓紧修改完善,如:使用无证产品、销售无证产品该怎样处理。已征求并修改的《条例》建议抓紧实施;

2.同时增加和修改配套的规章,因相应的产品不断推陈出新建议及时增加或修改相应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规程,

3.目前气瓶的安全监察规定已出台,气瓶的充装许可制度也已基本落实,但对于承压罐车(移动式压力容器)的监管、充装许可一直未落实到位,04年将其列入行政许可,但相应的企业特别是监管部门、受理单位没有引起重视,据我们工作所知有的地区还是空白,没有监管到位,有的企业根据要求主动申请承压罐车的充装许可,但有的单位已种种理由拒绝,像这种工作态度能行吗?近几年盛装危险化学品的车辆特别是承压的罐车出过多少事故和隐患:超载的、过量充装的、不检查安全状况的、无证操作的、混装的等等现象。建议加大监察力度和查处力度,尽快完善相应的规定。

4.《条例》中规定,制造特种设备需要行政许可,但受理到发证的期限过长(一年),应在《条例》中增加各环节的期限,提高工作效率,

以上是我的个人观点,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正,谢谢! (2006-11-01 18:28:14)

张局长:国务院法制办正在组织修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我们将认真研究你的意见. (2006-11-02 15:44:12)

网友:张局长您好。我是一名基层监察人员,感觉从事特种设备监察工作时间越长越小心,这块的责任太大。请问张局长如何做才能让监察人员在出了事故后免责?实施查封后的特种设备如果使用了出现事故,监察机关承担什么责任?且条例中对如何保障强制措施的实施没有规定,也就是说如果查封的设备擅自使用了,也并无相关的处罚。再有就是特种设备方面的法规、规章太乱了,有些明显不合时宜的,就因为新的没出来而不敢作废,何时能进行清理? (2006-11-02 12:56:52)

张局长:安全监察人员的工作确实很辛苦,也承担相应责任。目前,我们正在研究如何建立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体系。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分清企业、检验技术机构、监管部门和政府在特种设备安全方面应该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对于一些带有严重安全隐患的设备,应立即予以查封。使用单位擅自启封的,应由使用单位承担全部责任,造成事故的,应予以严惩。 (2006-11-02 15:40:26)

网友:请问张局长:在采掘施工中要边施工边安装压缩空气管线,从管子直径和压力上说肯定是达到了压力管道了,但我们又没有专业安装人员,施工中几乎每天都要往前推进安装1-2米,怎么办才好? (2006-11-02 15:01:01)

张局长:如果采掘施工中临时使用的压缩空气管道,可以不要求专业安装资质,但安装管道的焊工一定要经考核合格,才能施焊。 (2006-11-02 15:39:59)

网友:我是一个从湖北到广东来打工的叉车司机,我在湖北已经考取了你们发的作业人员证,现在我在广东的一家企业开叉车,我的作业人员证还需要变更吗?我是不是还得在广东重新接受培训?培训费用应该是多少?因为我们老板说如果需要培训,得我们自己掏钱,我很关心,请务必回答。 (2006-11-02 15:18:49)

张局长: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持证人员在单位变更后,必须经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授权人雇(聘)用后,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作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是全国通用的证件,不需要重新参加培训。 (2006-11-02 15:39:40)

网友:我们特种设备管的是否是全世界最宽的,花的管理钱也是否最多,但事故发生率就是最小的。

我们是否在管理的思路上调整,国外很多特种设备不是政府管,也很安全,我们这么管,无法是养肥了一些人吧。 (2006-11-02 07:51:08)

张局长:根据我国法规规定的特种设备范围,许多工业国家都是纳入政府的强制管理,这是特种设备潜在危险性所决定。如果有所不同,主要表现在监管的方式上。

我国当处于社会主义阶段,法制不完善、安全基础条件较差、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相当一部分作业人员素质不高,为了确保安全,促进发展,在现阶段,确实需要严格的管理。事实上,就在这样相对严格的监管下,平均事故率仍然高于工业国家水平。

当然,随着经济、社会、科技的发展,法制环境的改善,监管方式、监管力度也会适时作出调整。这些年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已经加大了改革创新的力度,特别是行政许可改革方面,在安全技术规范制修订工作的开放方面,现场监管方式方面,都作出了许多重大创新,取得了明显成效。这些改革核心就是正确把握政府部门职能的定位,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我们会继续努力! (2006-11-02 15:37:16)

网友:家用的壁挂炉是特种设备吗?如果出了问题,谁管呢? (2006-11-02 15:21:18)

张局长:额定功率大于等于0.1MW,出水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热水锅炉按《特种设备安全监查》的规定,如果壁挂炉属于上述范围的,则是特种设备。 (2006-11-02 15:34:22)

网友:每次法律法规规程等征求意见的时候都只能征求到省市及的意见而基层的意见根本反映不上去,结果立法很多都是高高在上,不好操作的。不知道今后能不能改变这种局面。其实基层的意见才是最最珍贵的,能不能具体落实,有没有操作性都是要看基层的。 (2006-11-02 14:59:25)

张局长:目前,我们组织制定的有关规范征求意见稿,全部在总局网站上发布。您可以在网上看到这些征求意见稿,并可以直接向我们提出您的意见。合理的我们将考虑予以采纳。 (2006-11-02 15:32:38)

网友:请问张刚局长,现在承压类的特种设备存在一个监管的盲区,那就是检验机构根据检规出具的检验报告有允许运行、整改后运行、监督运行、停止运行的多种结论。我们在实施现场监察时候查验检验报告,很多情况是整改后运行,但是检验机构出了报告后,又没有告知监察机构,那么这种需要整改的问题由谁去监督落实?这种设备本身就存在安全隐患,可以说这种报告就是监管中的一种漏洞!您认为是不是有必要尽快修改检规呢?检验的结论是不是应该就是合格和不合格二种呢? (2006-11-02 15:17:06)

张局长:现行《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对检验的结论分为三种。即:允许运行、监督运行和停止运行。对每种结论的确定,在规则中也给出了依据。如严格按规则的规定,对于前两种检验结论的锅炉,其使用是有安全保障的。

应该说,从科学性上讲,检验结论乃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更为严谨、科学。我们在今后修改该规则时,将认真考虑你的建议。谢谢你的提问。(2006-11-02 15:29:11)

网友:及时公布和统一涉及特种设备的标准、技术规程,通用材料(如钢管、复合管及钢板等)标准太多,偶有具体的使用范围,而特监局出台的产品目录中只有名称缺少相应的标准,使监管人员无操作依据。 (2006-11-02 13:37:32)

张局长:将来我们组织出版一些按照产品为检索目录的法规、标准汇编,以方便生产者、使用者。 (2006-11-02 15:29:03)

网友:你好,张局长 (2006-11-02 15:02:34)

张局长:你好,你的名字起得很好,特种设备安全就是"责任重于泰山". (2006-11-02 15:22:46)

网友:张局长您好!我是一名基层检验人员,请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中检验师的考核资格要求有工程师资格,而在基层工程师资格是有编制限制的,就是说不是每个检验人员都有工程师资格,这就限制了基层人员的素质提高,请问国家局有没有考虑取消或变通这样的条件限制,有利于提高基层人员综合素质. (2006-11-02 14:39:19)

张局长:检验是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的主要环节之一,从事检验的人员需要具有较高的技术能力。检验师的职责主要包括特种设备的检验,方案制定,报告编制、审核等,因此对检验师的报考条件很严格。工程师资格是对检验人员是否具有技术能力的一种凭证,所以要求必须具有工程师资格。但是如果单位有工程师名额限制而不能被聘用为工程师的,只要具有人事部门颁发的工程师证书,就可以参加检验师考试。为提高全体检验人员的综合素质与能力,我局将督促行业协会加大专项培训力度,满足大家学习的需求。 (2006-11-02 15:21:25)

网友:主持人,怎么冷场了?张局长不愿意回答我们的问题吗? (2006-11-02 15:13:36)

主持人:张局长重视每一位网友提出的问题,回答问题非常细致认真,请大家谅解! (2006-11-02 15:21:25)

网友:电梯出现故障并使乘客受困于轿厢时乘客当如何应对? (2006-11-02 15:07:07)

张局长:1、按轿厢内紧急报警按钮,或有报警铃声或与值班人员形成对话,与外界联系上后请在轿厢内耐心等候救援人员施救;

2、按1步骤未能与外界联系上时,用手机等拨打轿厢内《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所列维保电话或电梯产品标牌中制造单位的服务电话,告知情况后耐心等候;

3、1、2步骤失效时拨打110报警,其后耐心等候;

4、1-3步骤均无效时,间断拍打轿门,争取与楼道内过往人员联系,请其拨打110报警,切记不要直接扒门等自救,这样反而将出现更严重危险。(2006-11-02 15:21:16)

张局长:①按轿厢内紧急报警按钮,或有报警铃声或与值班人员形成对话,与外界联系上后请在轿厢内耐心等候救援人员施救;

②按①步骤未能与外界联系上时,用手机等拨打轿厢内《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所列维保电话或电梯产品标牌中制造单位的服务电话,告知情况后耐心等候;

③①、②步骤失效时拨打110报警,其后耐心等候;

④①-③步骤均无效时,间断拍打轿门,争取与楼道内过往人员联系,请其拨打110报警,切记正要直接扒门等自救,这样反而将出现更严重危险。(2006-11-02 15:16:20)

网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是全国通用吗? (2006-11-02 15:07:22)

张局长:是的。根据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70号令)的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具体分级范围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并在本省范围内公布。经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布的发证部门颁发的在复审有效期限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在全国范围内均有效。 (2006-11-02 15:13:07)

网友:张局长:您好!

我是湖北黄冈一名普通的电梯检验检测人员,《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2003)早以发布并实施,可《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号)并没有得到及时修订,为规范电梯检验行为,建议尽快统一电梯检规;另外,请问国家总局是否考虑过对于2005年1月1日以前生产的电梯按新标准进行强制性改造的最后期限? (2006-11-01 19:25:26)

张局长:《电梯监督检验规程》正在审议过程中,有望近期出台。对于2005年12月31日以前生产的电梯,全国有65万台左右在使用中,这些电梯如何按新标准改造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目前难以定出强制性的最后期限。希望你提出建议。 (2006-11-02 15:12:58)

网友:张局长:您好!

属于《条例》但不属于《容规》范畴的压力容器是否要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检? (2006-11-02 14:57:48)

张局长:属于《条例》但不属于《容规》范畴的压力容器,应按《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近期,国家质检总局就专门针对简单压力容器制定了一项安全技术规范——《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程》。对属于《条例》但不属于《容规》的压力容器提出了具体要求。 (2006-11-02 15:11:46)

网友:张局长您好,我和网友"dd"有一个同样的问题想请教您.就是电梯已经是人人可触及的设备了,就像电视电话一样,为何还属于特种设备? (2006-11-02 15:01:50)

张局长: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这些设备一旦发生事故,将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的损失,危及公共安全。电梯是具有失稳、失效等潜在性危险的设备。根据当前安全状况和国际惯例,应将电梯纳入特种设备的范围。 (2006-11-02 15:10:26)

网友:张局长好!我们在基层工作,发现现在新安装设备出胎里带问题其实多是销售和流通环节有鬼,尤其是电梯和起重机,锅炉也有类似问题,主机没毛病,制造质量很不错,但附件和辅机是出厂后销售商给配的,为了省钱,有时什么烂货都敢用,用户又不懂,等安装检验或验收时才发现有问题,扯皮不断,钱都花了,找经销商打官司麻烦无穷,徒然增加用户负担,用户有时抱怨咱们. 要是对销售环节也有个约束是否更好一些. (2006-11-02 02:58:49)

张局长: 这个问题提得很好。以前,由于特种设备大多数由生产者直接销往使用单位,销售起的作用不大。另外,大多数特种设备不像普通商品一样摆在市场销售,很难界定何为特种设备的销售。所以,目前在相关法规没有规定特种设备销售者的法律责任。随着生产的发展,销售环节在特种设备安全检查中越来越重要。我们将尽快研究这一问题,向国家有关法制部门提出建议,完善相关规定。 (2006-11-02 14:57:04)

网友:经常看到城市里在挖沟安装输送燃气的管道,也常听到有关居民用的燃气泄漏和城市燃气管道爆炸的报道,请问局长,这些管道属于质监部门管理的范围吗?你们所监察的管道都包括哪些?是如何管理的? (2006-11-02 14:46:06)

张局长:您提出的电梯维保单位法规不健全的问题,主要反映在具有操作性的规定不多,我们也在着力规范电梯维保单位的行为。近期总局将颁布《电梯安全监察规定》,规定中将会提出相应要求,现在我们还在征求意见,希望您能关注。 (2006-11-02 14:54:08)

网友:张局长你好!请问空压机储气罐是否属于特种设备? (2006-11-02 14:49:53)

张局长:是属于压力容器。范围参照对前面问题的答复。 (2006-11-02 14:53:09)

网友:请问高压锅是压力容器吗? (2006-11-02 14:33:28)

张局长:严格意义上讲,高压锅是受火的压力容器。但不列入特种设备,属于炊具类产品,没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范围内。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2006-11-02 14:50:43)

网友:建议:特监局再出台相关文件通知时将处理的依据表述详细,否则无法实施。比如国质检特〔2006〕162号文件《关于将石油天然气工业用焊接钢管等5类工业产品实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管理的通知》中强调“......危险化学品中的压缩气体或液化气体分装(由压力容器向气瓶或罐车分装)的企业,必须在取得气体充装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气体充装活动。违者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对罐车分装就没有具体规定,是按照气瓶充装要求去做还是按其他的规定,文件中没有详细要求,这样就给监管部门、特别是企业造成错觉,产生模糊认识,特种设备的监管就会出现漏洞。所以作为国家的主管机构要处处为基层考虑,从具体工作考虑才是。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有不对的地方请谅解,谢谢! (2006-11-02 13:14:30)

张局长:《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罐车充装目前没有规定,但危化品分装生产许可证是包含气瓶和罐车分装的。为方便企业一同转换,以免分装企业要同时取气瓶充装和危化品罐车分装生产许可证二个证书。现在我们已同国家安监总局发文,共同对罐车充装单位进行验收公布。我们也在积极争取国务院法制办支持,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相应条款。将罐车充装纳入其调整范围。 (2006-11-02 14:46:44)

网友:张局长您好:

我是北京奥安达电梯公司的一名管理人员。

目前电梯维保市场竞争激烈,维保单位要千方百计降低成本,以至有的电梯维保不到位,而导致电梯存在的安全隐患不能及时发现,面对这种情况,安全管理部门有什么好的措施呢? (2006-11-02 14:14:17)

张局长:您提出的建议很好,我们也十分重视公众安全乘座电梯的宣传教育,比如在每年“六、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发布周年活动、每年质量月时发出安全乘座电梯的宣传册,还组织了特种设备安全进社区、进校园的活动,您提出的在轿厢或厅们附近挂图,这主要看电梯使用单位的意愿,不易强行规定。 (2006-11-02 14:46:40)

网友:请问茶水炉是在政府监管范围内吗? (2006-11-02 14:37:51)

张局长:茶水炉是专烧开水用的炉子,不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适用范围。尽管如此,茶水炉用户必须承担保证产品安全使用的责任。另外,茶水炉制造企业尽管不需取得制造许可证,但必须承担制造合格产品的责任。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制造产品,保证产品质量,同时还必须应保证茶水炉不承压,并用有效方式提醒用户茶水炉不能承压使用。 (2006-11-02 14:45:21)

网友:请问政府是如何管理居民小区的供暖锅炉? (2006-11-02 14:38:17)

张局长:和其他锅炉一样,居民小区的供暖锅炉政府进行全过程管理。首先锅炉制造企业必须要持有政府颁发的制造许可证,并且其所制造的锅炉产品在其制造许可证的范围之内。锅炉在制造前,其设计图纸必须经过政府认可的技术机构的鉴定,只有鉴定合格后方可进行制造,另外,政府授权的检验检测机构在锅炉制造和安装过程中还要进行监督检验,只有监督检验合格的产品才允许出厂和投入使用。在锅炉使用前,锅炉使用单位还必须到当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这个证如同居民身份证一样,表明的是锅炉的合法身份。锅炉投入使用后,为了保证其安全,锅炉还要定期由有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锅炉只有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方可运行。 (2006-11-02 14:44:07)

网友:电梯已经是人人可触及的设备了,就像电视电话一样,为何还属于特种设备? (2006-11-01 17:49:27)

张局长: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这些设备一旦发生事故,将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的损失,危及公共安全。电梯是具有失稳、失效等危险性的设备。因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把电梯纳入特种设备的范围。 (2006-11-02 14:41:19)

网友:张局长,您好,我是咱们系统一名基层人员,今年参加了监察员考试,请问成绩何时出来,能问个具体时间吗? (2006-11-01 21:56:54)

张局长:2006年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考试成绩将在下个星期公布,届时请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上查询。 (2006-11-02 14:39:17)

网友:请问特种设备都是那些设备啊? (2006-11-01 13:13:52)

张局长: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2006-11-02 14:37:14)

张局长:亲爱的网友下午好!很高兴在我们质检总局的网站上就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与大家交流,大家可能知道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场内机动车辆等。上述设备的安全运行关系到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更关系到老百姓的日常生活。近几年来,我们抓特种设备安全法制建设、普查整治、动态监管、安全责任的落实以及科技进步等工作。在“十五”期间,特种设备的事故率保持了连续五年下降的趋势,但是,当前形势依然严峻,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我们有信心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领导下,在全社会的关注支持下,特种设备安全状况会取得更大的改善,欢迎大家提出问题。 (2006-11-02 14:36:30)

主持人:各位网友,下午好!欢迎光临国家质检总局网站!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张纲局长将就“特种设备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有关问题接受在线访谈。各位网友可以开始向嘉宾提问。欢迎大家参与! (2006-11-02 14:2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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