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关侦办长江流域成品油走私案一审宣判
12月28日,南京海关破获的“9326”成品油走私案在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对涉案的余某、马某等23名被告人均作出有罪判决,其中判处主犯:余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2000万元;陈某有期徒刑13年,罚金1400万元;马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300万元;孙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000万元,吴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400万元,其他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为5年及以下不等,并处罚金;对涉案的走私运输工具“海观山66”和“海观山166”予以没收。
2015年1月,按照海关总署的统一部署,南京海关隶属扬州海关缉私分局对长江流域扬州段沿江码头以及油库装卸油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发现“海观山66号”油船存在走私嫌疑,经连续蹲点、追踪和摸排,海关缉私警察在镇江辖区的世业洲江边发现嫌疑船只“海观山66号”和“海观山166号”,获取假航海日志、假装载港以及用于在外海联系的钱币等大量走私证据,2015年3月扬州海关缉私分局立案侦办该案件。
扬州海关缉私分局迅速成立专案组,并组织精干力量立即对涉案船员实施抓捕。海关缉私警察在侦查中发现,该成品油走私团伙内部分工明确,形成了走私和销售链条。通过在浙江舟山招募船员、指挥境外大型走私海轮停泊在公海、使用大陆海油船接头、通过地下钱庄打款等方式,进行成品油走私,最终查证:以余某为首的走私犯罪团伙自2013年起,共走私成品油3.5万余吨。该案为海关总署缉私局一级挂牌督办案件,是扬州分局成立以来侦办的最大一起走私犯罪案件,同时也是涉案人数最多、量刑最重的一起案件。
12月28日,南京海关破获的“9326”成品油走私案在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对涉案的余某、马某等23名被告人均作出有罪判决,其中判处主犯:余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2000万元;陈某有期徒刑13年,罚金1400万元;马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300万元;孙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000万元,吴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400万元,其他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为5年及以下不等,并处罚金;对涉案的走私运输工具“海观山66”和“海观山166”予以没收。
2015年1月,按照海关总署的统一部署,南京海关隶属扬州海关缉私分局对长江流域扬州段沿江码头以及油库装卸油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发现“海观山66号”油船存在走私嫌疑,经连续蹲点、追踪和摸排,海关缉私警察在镇江辖区的世业洲江边发现嫌疑船只“海观山66号”和“海观山166号”,获取假航海日志、假装载港以及用于在外海联系的钱币等大量走私证据,2015年3月扬州海关缉私分局立案侦办该案件。
扬州海关缉私分局迅速成立专案组,并组织精干力量立即对涉案船员实施抓捕。海关缉私警察在侦查中发现,该成品油走私团伙内部分工明确,形成了走私和销售链条。通过在浙江舟山招募船员、指挥境外大型走私海轮停泊在公海、使用大陆海油船接头、通过地下钱庄打款等方式,进行成品油走私,最终查证:以余某为首的走私犯罪团伙自2013年起,共走私成品油3.5万余吨。该案为海关总署缉私局一级挂牌督办案件,是扬州分局成立以来侦办的最大一起走私犯罪案件,同时也是涉案人数最多、量刑最重的一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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