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信息公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11月2日,合肥海关技术中心对重庆橙色果仓果品有限公司经营的泰国龙眼进行抽样,样品经合肥海关技术中心检验,2024年11月25日出具检验报告(No:SBJ24500000341735835ZX),判定“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项目不符合GB/T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 2024年11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向重庆橙色果仓果品有限公司送达了该检验报告,未发现涉案批次泰国龙眼,涉案泰国龙眼已销售完。当事人对该检验结论无异议,未申请复检。
2.重庆橙色果仓果品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重庆橙色果仓果品有限公司销售二氧化硫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泰国龙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经营食品添加剂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采购泰国龙眼时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并索取复印件,索取食品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及送货清单,对购进的食用农产品进行了记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泰国龙眼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进行批评教育。
4.2024年12月2日重庆橙色果仓果品有限公司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12月6日本局对重庆橙色果仓果品有限公司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11月2日,合肥海关技术中心对重庆橙色果仓果品有限公司经营的泰国龙眼进行抽样,样品经合肥海关技术中心检验,2024年11月25日出具检验报告(No:SBJ24500000341735835ZX),判定“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项目不符合GB/T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 2024年11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向重庆橙色果仓果品有限公司送达了该检验报告,未发现涉案批次泰国龙眼,涉案泰国龙眼已销售完。当事人对该检验结论无异议,未申请复检。
2.重庆橙色果仓果品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重庆橙色果仓果品有限公司销售二氧化硫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泰国龙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经营食品添加剂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采购泰国龙眼时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并索取复印件,索取食品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及送货清单,对购进的食用农产品进行了记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泰国龙眼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进行批评教育。
4.2024年12月2日重庆橙色果仓果品有限公司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12月6日本局对重庆橙色果仓果品有限公司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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