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药监总局:26家企业生产的27批次中药饮片不合格
2017年10月2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发布《总局关于27批次中药饮片不合格的通告(2017年第167号)》称,经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等2家药品检验机构检验,标示为亳州市佰世信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等26家企业生产的27批次中药饮片不合格。
据通告,经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标示为安国市祁澳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运城市神农中药材有限公司、江苏福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安徽广印堂中药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纪淞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安徽易元堂中药饮片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友信药业有限公司、亳州亳药堂药业有限公司、亳州市佰世信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天马(安徽)国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玉山东港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湖南省南国药都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湖南省松龄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广西贵港市神农药业有限公司、广西同福堂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固康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皓博药业有限公司、云南和合中药饮片有限公司、陕西兴盛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生产的22批次丁香不合格。不合格项目包括杂质和含量测定。
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标示为江西宏洁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湖南省南国药都中药饮片有限公司、邵阳神农中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州至信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南宁市景昌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5批次党参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性状。(详见附件)
通告中指出,对上述不合格中药饮片,相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采取查封扣押等控制措施,要求企业暂停销售使用、召回产品,并进行整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相关单位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等规定对生产销售不合格药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三个月内公开对生产销售不合格药品相关单位的处理结果,并及时报告相关情况。
在立案调查工作中,企业对产品真实性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由当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生产销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情况通报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对不合格产品真实性异议的通报后,要立即立案调查,追溯产品来源。如确属标示生产企业生产的,由相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企业从重处罚。
2017年10月2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发布《总局关于27批次中药饮片不合格的通告(2017年第167号)》称,经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等2家药品检验机构检验,标示为亳州市佰世信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等26家企业生产的27批次中药饮片不合格。
据通告,经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标示为安国市祁澳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运城市神农中药材有限公司、江苏福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安徽广印堂中药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纪淞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安徽易元堂中药饮片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友信药业有限公司、亳州亳药堂药业有限公司、亳州市佰世信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天马(安徽)国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玉山东港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湖南省南国药都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湖南省松龄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广西贵港市神农药业有限公司、广西同福堂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固康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皓博药业有限公司、云南和合中药饮片有限公司、陕西兴盛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生产的22批次丁香不合格。不合格项目包括杂质和含量测定。
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标示为江西宏洁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湖南省南国药都中药饮片有限公司、邵阳神农中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州至信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南宁市景昌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5批次党参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性状。(详见附件)
通告中指出,对上述不合格中药饮片,相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采取查封扣押等控制措施,要求企业暂停销售使用、召回产品,并进行整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相关单位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等规定对生产销售不合格药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三个月内公开对生产销售不合格药品相关单位的处理结果,并及时报告相关情况。
在立案调查工作中,企业对产品真实性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由当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生产销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情况通报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对不合格产品真实性异议的通报后,要立即立案调查,追溯产品来源。如确属标示生产企业生产的,由相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企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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