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监委关于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指定工作并扩大日常指定实施范围的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21年第6号
认监委关于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指定
工作并扩大日常指定实施范围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2020年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监委决定开展一批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指定工作并扩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验室日常指定实施范围,以进一步便利生产企业获得认证。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指定工作
(一)指定原则和需求
按照公正公开、择优使用的原则,拟指定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玩具和童车、信息技术设备、家用电器、燃气器具、照明电器等产品领域认证机构12家次,实验室30家次(指定需求详见附件)。
(二)指定条件
申请指定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5号)、《国家认监委关于调整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指定行政审批要求的公告》(认监委公告2016年第11号)中明确的有关条件。
(三)工作安排
1. 有接受指定意愿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请于2021年5月21日17:00前在网上填报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网址:http://cccxzsp.cnca.cn/aasp)。
2. 认监委按照相关程序开展指定工作,并将于2021年6月30日前公布本次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的名录及业务范围。
3. 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应当确保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如发现存在虚假、瞒报等情况,一律取消指定资格。
(四)联系方式
电子电气类: 邱磊 010-82262779
非电子电气类:关钧文 010-82262674
二、扩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验室日常指定实施范围
为强化汽车CCC认证获证后的监督,优化指定实施机构布局,即日起将开展汽车获证后监督工作的非量产核查实验室(非量产车获证后监督指定试验室)、守诺核查实验室(采用型式试验自我承诺方式获证后监督指定试验室)纳入日常指定范围。允许符合能力要求的实验室,随时申请扩充该领域的指定业务范围。
上述两类已指定实验室如指定业务范围授权不完整,可根据自身检测能力的完善情况,依照《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进一步深化强制性认证实施机构指定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举措的公告》(认监委公告2015年第34号)有关要求,随时申请扩充同一产品领域的指定业务范围。
附件:1.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指定需求表
2. 新增日常指定产品范围表
认监委
2021年5月10日
附件1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指定需求表
一、认证机构
二、实验室
附件2
新增日常指定产品范围表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21年第6号
认监委关于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指定
工作并扩大日常指定实施范围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2020年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监委决定开展一批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指定工作并扩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验室日常指定实施范围,以进一步便利生产企业获得认证。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指定工作
(一)指定原则和需求
按照公正公开、择优使用的原则,拟指定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玩具和童车、信息技术设备、家用电器、燃气器具、照明电器等产品领域认证机构12家次,实验室30家次(指定需求详见附件)。
(二)指定条件
申请指定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5号)、《国家认监委关于调整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指定行政审批要求的公告》(认监委公告2016年第11号)中明确的有关条件。
(三)工作安排
1. 有接受指定意愿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请于2021年5月21日17:00前在网上填报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网址:http://cccxzsp.cnca.cn/aasp)。
2. 认监委按照相关程序开展指定工作,并将于2021年6月30日前公布本次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的名录及业务范围。
3. 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应当确保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如发现存在虚假、瞒报等情况,一律取消指定资格。
(四)联系方式
电子电气类: 邱磊 010-82262779
非电子电气类:关钧文 010-82262674
二、扩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验室日常指定实施范围
为强化汽车CCC认证获证后的监督,优化指定实施机构布局,即日起将开展汽车获证后监督工作的非量产核查实验室(非量产车获证后监督指定试验室)、守诺核查实验室(采用型式试验自我承诺方式获证后监督指定试验室)纳入日常指定范围。允许符合能力要求的实验室,随时申请扩充该领域的指定业务范围。
上述两类已指定实验室如指定业务范围授权不完整,可根据自身检测能力的完善情况,依照《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进一步深化强制性认证实施机构指定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举措的公告》(认监委公告2015年第34号)有关要求,随时申请扩充同一产品领域的指定业务范围。
附件:1.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指定需求表
2. 新增日常指定产品范围表
认监委
2021年5月10日
附件1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指定需求表
一、认证机构
二、实验室
附件2
新增日常指定产品范围表
- 认证机构失信名录(2021-05-19)
- 认监委关于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指定工作并扩大日常指定实施范围的公告(2021-05-19)
- 出入境检验检疫熏蒸、消毒处理机构及人员核准(2005-06-22)
- 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2005-06-22)
- 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审批程序(2005-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