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消费警示

代购有风险,消费需谨慎

2019年11月13日 09:47    信息来源:http://www.cqn.com.cn/ms/content/2019-11/12/content_7760575.htm

随着大众经济水平的日益增长及对物质生活产品消费需求的不断丰富和多样化发展,代为购买海外产品即代购这种新型消费模式愈发蓬勃和壮大。由于代购消费的特殊性,经营者和消费者在这个过程中都面临着诸多法律问题。如经营者应当符合何种资质方可进行代购,其经营行为又应当如何受到规制。消费者应当如何核查代购产品的质量优劣,发生纠纷又应当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海淀法院法官将通过两起案例解析代购的具体形式及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

&代购店铺买卖国内现货,法院判决支持十倍赔偿

李先生在淘宝网的店铺“好东东免税店”购买新西兰进口柠檬味润喉糖蜂蜜蜂胶糖果25袋,支付价款3233元。2017年3月12日,店铺从店铺所在地广州市番禺区发货,李先生于2017年3月15日签收货物。后李先生发现涉案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没有出入境检验检疫证明材料、添加了蜂胶这一不能在普通食品中添加的原料。故李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店铺退货退款并支付十倍赔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店铺虽然标注为“全球购认证商家”,但其销售给李先生的诉争食品系“国内现货”,李先生与店铺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店铺作为经营者,销售涉案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涉案产品作为普通食品,添加了蜂胶,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法院判决店铺承担退货退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的责任。

【法官提醒】

本案属于代购中的“国内现货”形式。代购者从国外购买后将商品在其网站上公开上架销售,此时代购者已经取得了现货商品的所有权,其销售给购买人的行为实际上是转卖行为,其与购买人之间形成直接的买卖合同关系,故经营者在此种情形下销售的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代购过程中,双方一般借助互联网进行沟通,对于此类聊天记录,消费者应当妥善保管,必要时进行相应的网页公证。对于商家宣传的产品的品牌、质量等关键性要素应当仔细核查,切勿盲目相信而上当受骗。对于代购的产品,消费者往往只能提交购物发票的复印件,这些发票属于非原始票据,很可能会导致消费者处于不利的地位,所以消费者在代购过程中应当详细了解代购商家具体的购买过程等详细信息,对于购买凭证等票据应当积极主张要求。

&购买海内外奶粉系委托还是买卖,法院判决不支持退货退款

郑先生通过淘宝网向佳好公司购买了婴幼儿奶粉6罐,支付1000.39元,其中含进口税106.39元,后发现佳好公司的产品没有中文标识、标签及中文说明书。郑先生称佳好公司无证据表明佳好公司系受郑先生委托购买食品并直邮,实际仍是买卖合同关系。现郑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佳好公司退还货款及税费1000.39元,同时退还婴儿奶粉6罐,并赔偿原告8940元。被告佳好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不是买卖合同关系,是跨境代购而形成的委托合同关系。被告佳好公司是淘宝网上的跨境代购电商,不是涉案商品实际销售方,因此双方形成委托代购合同关系。原告自行从境外(保税区)代购商品,其自己对商品承担法律责任,与被告佳好公司无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以快递方式将相应商品自保税区直接邮寄给原告,因此被告的行为具有代购性质,双方成立委托合同关系。涉案商品系原告委托被告进行代购、经邮寄途径以原告个人名义报关进境、在合理自用范围内的自用物品,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无就该类物品包装上印制中文标签的要求,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就涉案商品退款退货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因原告和被告之间并无买卖合同关系,在双方的合同关系中,原告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被告亦非经营者,故原告要求被告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支付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公证费及公告费的主张,法院一并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本案属于代购中的“海外直邮”方式。跨境电商作为一种新型的国际贸易方式,其与传统的进出口贸易确有一定区别,消费者在订购时应当向跨境电商公司提供完整、准确的个人信息,跨境电商以消费者个人名义向海关报关、纳税。跨境电商在上述交易模式下提供的系代买服务,与购买人之间应成立委托合同关系。所以消费者购买境外产品时,务必要明确自己究竟采取的是何种消费方式,是直接向商家购买产品而建立买卖合同关系,还是委托商家代为购买而建立委托合同关系。另外,对于商家的具体身份信息应当谨慎核实,代购商家多为海外留学生、网站店铺等,发生纠纷后,消费者难以确定维权对象,这也导致法院产生送达的难题,消费者个人将承担不利风险。(来源:海淀法院网)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