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三季度四川网购投诉同比下降75.8%
日前,据四川省工商局通报,全省12315平台继去年受理网络消费投诉同比下降30%之后,今年前三季度共受理网络消费投诉465件,同比下降75.8%,表明网络消费环境持续改善,网络消费满意度显著提高。
据分析,网络消费投诉呈下降趋势的主要原因:一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配套法规的深入宣传和贯彻,网购平台和经营者义务进一步明确和强化,无理由退货等制度进一步落实,守法自律意识进一步增强;二是工商部门和网商对保护消费者权益越来越重视,网商与消费者之间的消费纠纷更多采用和解的方式化解,且消费者更加趋于理性消费,辩假识假能力得到提升;三是网络商品交易的环境得到一定改善,商家对商品质量的管理力度持续加大。
同时,也与全省工商部门不断加大网上消费维权力度密不可分。四川省工商局认真贯彻落实《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意见》,不断加强对线上线下商品质量的一体化监管,积极开展网络商品质量专项抽检工作,及时公布抽检结果,及时发出消费警示和提示,针对性引导和指导网购消费。2015年,综合运用消费维权投诉数据,抽检了省内网商平台的16个批次的服装,经检验质量合格11个批次,合格率为68.8%。今年6月,对阿里巴巴、天猫、淘宝、京东、苏宁易购、天虎云商、淘美鞋、米米乐、京川优购、等14家网络交易平台及网店经营者销售的服装、鞋类、小家电、水嘴等154个批次的商品质量抽检,合格60个批次,合格率为43%。
统计显示,网络消费者投诉内容主要为团购券无法使用、退款困难、商品质量、不落实7天无理由退货、内容与宣传不符等。四川省工商局建议网商要进一步自觉履行《消法》赋予的义务和责任,进一步强化消费维权意识。有条件的网商企业设立消费维权服务站或12315维权服务站,积极推行“赔偿先付”制度,在消费者购买到假货等权益受到侵害时,只要事实清楚,内容具体,性质明确,理由正当且充分,而经营者又拒不履行赔偿责任时,可由网购平台向消费者先行赔付,再由网站平台向经营者追偿,以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日前,据四川省工商局通报,全省12315平台继去年受理网络消费投诉同比下降30%之后,今年前三季度共受理网络消费投诉465件,同比下降75.8%,表明网络消费环境持续改善,网络消费满意度显著提高。
据分析,网络消费投诉呈下降趋势的主要原因:一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配套法规的深入宣传和贯彻,网购平台和经营者义务进一步明确和强化,无理由退货等制度进一步落实,守法自律意识进一步增强;二是工商部门和网商对保护消费者权益越来越重视,网商与消费者之间的消费纠纷更多采用和解的方式化解,且消费者更加趋于理性消费,辩假识假能力得到提升;三是网络商品交易的环境得到一定改善,商家对商品质量的管理力度持续加大。
同时,也与全省工商部门不断加大网上消费维权力度密不可分。四川省工商局认真贯彻落实《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意见》,不断加强对线上线下商品质量的一体化监管,积极开展网络商品质量专项抽检工作,及时公布抽检结果,及时发出消费警示和提示,针对性引导和指导网购消费。2015年,综合运用消费维权投诉数据,抽检了省内网商平台的16个批次的服装,经检验质量合格11个批次,合格率为68.8%。今年6月,对阿里巴巴、天猫、淘宝、京东、苏宁易购、天虎云商、淘美鞋、米米乐、京川优购、等14家网络交易平台及网店经营者销售的服装、鞋类、小家电、水嘴等154个批次的商品质量抽检,合格60个批次,合格率为43%。
统计显示,网络消费者投诉内容主要为团购券无法使用、退款困难、商品质量、不落实7天无理由退货、内容与宣传不符等。四川省工商局建议网商要进一步自觉履行《消法》赋予的义务和责任,进一步强化消费维权意识。有条件的网商企业设立消费维权服务站或12315维权服务站,积极推行“赔偿先付”制度,在消费者购买到假货等权益受到侵害时,只要事实清楚,内容具体,性质明确,理由正当且充分,而经营者又拒不履行赔偿责任时,可由网购平台向消费者先行赔付,再由网站平台向经营者追偿,以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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