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19年11月消费投诉情况
12月27日,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2019年11月消费投诉情况。为了推动消费维权社会共治,加强对经营者的社会监督和信用约束,深入引导消费教育,根据《浙江省全面开展消费投诉公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对嘉兴市2019年十一月的消费投诉情况进行公示:
2019年11月,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受理消费投诉1794件,其中商品消费投诉1286件,服务消费投诉508件,共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约135万元。
典型案例消费警示:
今年7月份,投诉人蔡某带着一个初一女学生来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投诉,反映该女学生是其外甥女,年仅13岁,独自在某个手机维修店购买了一部全新华为手机,价值3300元。蔡某认为商家明知其外甥女是未成年人,没有监护人的陪同还将手机卖给她,这笔买卖不应成立,要求退货退款。接诉后,工作人员马上联系到商家过来协商处理。商家推说这部手机已经被激活,不能退货。但工作人员明确地告诉商家,该女学生才13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她购买贵重物品要经过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同意和确认,否则被视为无效的民事行为。经过工作人员调解,最后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因为手机确实已经被激活并使用一个多月确有磨损等情况,无法作为新机再次销售了,故商家扣除500元折旧费,退给投诉人2800元。
此案虽然经过调解达成一致协议,但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一是作为未成年人监护人的家长,应当履行好监护责任。一方面,家长应当多关注未成年人的消费观念,加强教育和沟通,科学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另一方面,家长在日常消费时,应当保管好个人财物和支付账户信息(如尽量设置复杂密码,关闭小额免密支付等),避免未成年人掌握财物和支付信息后产生非正常消费。二是商家应当尽到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引导未成年人正确消费。商家在销售商品时应该要谨慎辨别消费者的年龄和购买能力是否得当,与未成年人进行大宗、大额的商品交易过程中,应该要求未成年人在家长陪同下购买或者劝阻其消费,必要时进行实名制登记。
12月27日,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2019年11月消费投诉情况。为了推动消费维权社会共治,加强对经营者的社会监督和信用约束,深入引导消费教育,根据《浙江省全面开展消费投诉公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对嘉兴市2019年十一月的消费投诉情况进行公示:
2019年11月,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受理消费投诉1794件,其中商品消费投诉1286件,服务消费投诉508件,共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约135万元。
典型案例消费警示:
今年7月份,投诉人蔡某带着一个初一女学生来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投诉,反映该女学生是其外甥女,年仅13岁,独自在某个手机维修店购买了一部全新华为手机,价值3300元。蔡某认为商家明知其外甥女是未成年人,没有监护人的陪同还将手机卖给她,这笔买卖不应成立,要求退货退款。接诉后,工作人员马上联系到商家过来协商处理。商家推说这部手机已经被激活,不能退货。但工作人员明确地告诉商家,该女学生才13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她购买贵重物品要经过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同意和确认,否则被视为无效的民事行为。经过工作人员调解,最后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因为手机确实已经被激活并使用一个多月确有磨损等情况,无法作为新机再次销售了,故商家扣除500元折旧费,退给投诉人2800元。
此案虽然经过调解达成一致协议,但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一是作为未成年人监护人的家长,应当履行好监护责任。一方面,家长应当多关注未成年人的消费观念,加强教育和沟通,科学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另一方面,家长在日常消费时,应当保管好个人财物和支付账户信息(如尽量设置复杂密码,关闭小额免密支付等),避免未成年人掌握财物和支付信息后产生非正常消费。二是商家应当尽到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引导未成年人正确消费。商家在销售商品时应该要谨慎辨别消费者的年龄和购买能力是否得当,与未成年人进行大宗、大额的商品交易过程中,应该要求未成年人在家长陪同下购买或者劝阻其消费,必要时进行实名制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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